苏格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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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兰法律的法律实践和制度苏格兰

在议会的联合中英格兰和1707年的苏格兰,这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非常不同。苏格兰,主要是在前一个世纪,采用了许多的指导方针罗马法由荷兰和法国的法学家发展而来。但是,认为苏格兰法律是建立在罗马法律基础上的想法是错误的:苏格兰人只有在自己的习惯法或习惯法中出现空白时,才会求助于罗马法或民法。然而,有相当大的注入民法尤其是在法律方面命名法强调原则而不是先例。也许最重要的区别是,苏格兰不像英格兰,没有独立的政府股本和法律。苏格兰概念股本与英国的体系不同,英国的体系是平行的普通法.相反,苏格兰的概念由一些相当简单的规则组成,旨在补充法律,以防止困难。它还领导;衡平法救济类的某些救济,法院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批准或拒绝批准。衡平法一词在苏格兰法律中一直保留其原意。苏格兰人对整个问题的看法显然是将苏格兰法律与大陆民法并列,而不是与英格兰法律并列。

苏格兰法律的历史发展

在联合之后的一段时期,苏格兰法律和英格兰法律的融合是其特点。合并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苏格兰现有的许多法律依赖于适用于这两个国家的法规。的上议院在1876年以前,英国最高法院在法律方面完全由英国律师组成,担任来自苏格兰的最高上诉法院,它倾向于在苏格兰上诉中适用英国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它忽视了其立法和司法职能之间的区别。制度合并的另一个原因是苏格兰法律文本作者的影响,他们中的一些人倾向于把英国法律视为他们自己国家的法律。的引用英国当局在法庭上的影响力也相当大。

毫不奇怪,最完整的系统合并发生在领域商法.在其他领域,这两种系统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

法院

苏格兰的宫廷体系与英格兰的完全不同,而且更接近欧洲大陆的模式。苏格兰最高法院是最高法院开庭法院,由金创立詹姆斯五世1532年,可能是按照法国的模式。法院有两个主要职能。它对很多案件都有原审管辖权,也就是说独家在一些事情上;在上诉方面,它受理来自九个初审法院(简称外院)的上诉(通过回收请愿),每个法院都由一名普通法官主持,也包括来自郡法院的上诉。上诉法院(内院)分为第一和第二两个部分,分别由开庭法院院长和上院院长主持正义职员。所有的法官都有“勋爵”的尊称,但并不是贵族。

虽然最高法院的法官传统上是事实和法律的法官,但在19世纪早期,民事陪审团被引入,不是因为苏格兰需要它,而是因为上议院厌倦了它必须审理的大量上诉。由于一般意义上陪审团的决定不能被上诉,因此上议院决定,这一改变将大大减少案件数量。内院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权利向上议院上诉——后来(从2005年起)向最高法院上诉——而不像在英国,是通过许可;从2015年起,向最高法院的上诉只能通过请假。聆讯法庭的聆讯权,只由立法会议员享有律师学院(苏格兰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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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级民事法院是郡法院它是一座可以追溯到12世纪的古老宫廷。苏格兰分为几个郡,每个郡都有一名首席郡长和一些全职郡长。法院在每个郡的所有主要城镇定期开庭。治安法庭具有民事和刑事管辖权。在民事案件中,治安官通常独自做出决定,尽管有时他会得到七人陪审团的协助。在刑事案件中,被告被即审即决或由15人陪审团审判。在民事管辖权中,上诉先向首席法官上诉,然后再向最高法院上诉,或者直接向最高法院上诉;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它属于高等法院。

除了治安法庭外,还有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简易法庭金钱索赔。

会议法院吸收了某些古代法院的功能,如财政法院、海军部法院、廷德(或什一税)法院和军需品法院,这些法院以前处理的是有关国家的问题婚姻法,而法官则按法例分别负责土地估价上诉法庭、登记上诉法庭和选举呈请法庭。

苏格兰土地法院成立于1911年,对与农业有关的广泛事项具有管辖权。纠纷农用土地的地主和佃户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或经双方同意,以代替仲裁。它还处理苏格兰国务大臣提交给它的问题。

Andrew Dewar Gibb 詹姆斯·欧文·史密斯 大英百科全书的编辑们yabo亚博网站首页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