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

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是一个关键特性,杰出的苏联法律法律的其他独裁的警察国家。法律区分社会主义属性和个体的私人财产。包括两个subcategories-state财产和社会主义属性集体,或合作,property-both几乎相同的中央政权经济规划。的系统私有财产包括消费品、汽车、房屋、和农业实现了非常有限的私人农场,是允许的。建立产权方案形成的基础宣传声称,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想已经实现。它还促进权力和特权的长期维护。因为国家对产权的垄断,私人机构不能出现挑战政权。政府没收了所有的崇拜和让他们只使用那些宗教组织的国有企业造成任何威胁。国家也拥有所有大众传媒机构。

从1920年代末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直到政府的崩溃,苏联有一个中央计划经济的主要目标是增加国家的军事力量。尽管有有限的市场元素(例如,消费者自由选择消费的商品和服务),国有企业成为了组织生产和分配的主要形式。总体规划是提炼成特定的命令,这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的企业。这些订单实现通过合同,国有企业被要求的结论。一组国家仲裁法庭分配当计划合同没有履行责任,集体农场被迫使的交付和履行合同的生产状态beneath-local-market价格。

劳动和社会福利

苏联法律公认的三个不同类别的员工:为国有企业员工,员工集体农场,犯人在劳改营。下劳动法规,员工在国有企业享有防止任意的纪律或放电。除了期间和之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国有企业员工也有权改变工作。居留许可的限制,然而,工人很难转移到主要城市寻找就业机会。员工在国有企业由弱,一党专政的“pseudounions”和没有法律认可的罢工权。农民在集体农场长期得不到他们所需要的身份证明文件迁移到城市地区,不受劳动法保护,甚至不具备(直到1965年)的法律权利由pseudounions表示。农民因此恢复类似于一个合法的位置农奴制度直到19世纪中叶,存在于俄罗斯。劳改营囚犯编号数百万,基本上没有可实施的合法权益。

根据苏联法律,地位,而不是财富或现金收入,确定生活水平。大多数苏联公民的实际收入的大部分由国家直接由利益分配。秘密法律法规提供奢华的利益权贵阶层——统治精英在国家和地方层面。这些人获得舒适的公寓,国家度假设施的使用,汽车司机,在秘密的高质量医疗保健诊所,首选大学入学的家庭成员,通常不可用食物和访问消费者商品价格低,可能出国旅行,和慷慨的退休养老金。然而,他们可能会失去这些权限在任何时候如果他们怀疑不忠的政权。普通城市居民收到国家的住房,但质量较低,往往需要等待许多年;他们收到了免费医疗,但质量低劣;他们的孩子可以免费高等教育,但只有通过入学考试或贿赂考官表现良好;和他们的养老金的最低水平。有些集体农场的工人收到了苏联时期的免费医疗,但对于大多数没有国家养老金的权利。劳改营囚犯经常死于饥饿或疾病;最多他们收到什么是必要的,以保持他们的健康足以使难民营满足产量配额分配根据国家经济计划。

艺术创作和发明

与市场经济提供的版权专利苏联经济激励措施,鼓励创造性的努力,几乎完全依赖计划资金分配和任务。领导人意识到,一个强大的科学研究基础设施是一个军事化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资源分配给研究机构而不是竞争的研究提案,结果是优秀的在纯科学的许多领域和一些应用科学和工程领域。因为没有市场以外的其他国家市场存在了发明,然而,被忽视的地区规划(例如,电脑和电子产品)远远落后。出版是国家垄断的,受国家计划;大多数作品是由员工的国有媒体或作者国家媒体的一名工作人员。一个有效的审查系统确保不符合意识形态工作标准未发表的。

家庭法

共产党掌权后几乎立即,苏联家庭法完全世俗化。离婚成为可能由丈夫或妻子单方面宣布和女性获得自由堕胎。斯大林时期,高度保守的立法使离婚更困难,禁止亲子鉴定诉讼,禁止堕胎。然而,在他死后,这些限制放松,家庭法的模式创建从没有显著差异,被发现在西欧。

刑法

从革命到1930年代末,大部分的镇压革命做了很大程度上的敌人在刑事司法系统;此后,它发生主要通过建立司法系统。斯大林时期,大量的“反革命”罪名被添加到刑法严惩。国有化后的民营企业,从事私人业务成为一个严重的犯罪。刑法是用来镇压宗教团体不服从于国家。持不同政见者,特别是那些敢出版他们的作品在国外,受到了惩罚犯罪的“反苏煽动和宣传。”从1960年代开始,持不同政见者经常捏造罪名下的普通犯罪的惩罚。

刑事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是加权极大的热情支持国家和政党。虽然系统通常也遵循欧洲大陆的模型,它呼吁广泛的初步调查,研究者在严重罪行的情况下不是司法官员,在西欧,而是是检察院的一位官员,也负责起诉。研究者没有接触法律可能持有怀疑法律顾问好几个月了。不时地,高官员发起反对特定类型的犯罪,他们告诉检察官起诉,并迫使法院给被告定罪。从1940年代末开始,有严重的压力层次结构确保100%信念率,结果之后几乎没有人无罪。

法律职业

从1920年代到40年代,世界大战,内战,和清洗大大减少了训练有素的法务人员的行列。法官和检察官通常很少或没有法律培训,和工作流动率高。从1950年代开始,法学院开始生产大量的训练有素的毕业生,和1970年代几乎所有法律职位是由人与法律学位。因为任何偏差从党的政策或未能开展党内订单可能会毁了他们的事业,法院的官员往往是高度服从于国家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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