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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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终审法院和终审解释人美国宪法.在诉讼框架内,最高法院划定了州与民族、州与州、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权力界限。
范围及管辖权
最高法院是由制宪会议1787年担任联邦法院系统的负责人,尽管直到国会1789年通过了司法法案虽然宪法虽然宪法对政府的立法和行政部门的权力、结构和职能作了一些详细的概述,但它对司法部门却没有做同样的规定,将大部分责任留给了国会,只规定司法权“归属于一个最高法院,以及国会可以不时指定和设立的下级法院”。作为国家的最后法院,最高法院是一个上诉机构,被赋予对根据宪法产生的案件采取行动的权力,法律,或美国的条约;在美国参与的争议中;在州与州之间或不同州公民之间的争端中;以及海事和海事管辖权的案件。在涉及大使、其他公共部长和领事的案件中,以及在涉及州的案件中,最高法院拥有原始管辖权。它是美国的一个初审法院。然而,相对较少的案件通过其原始管辖权到达法院;相反,最高法院的绝大多数业务和几乎所有最有影响力的裁决都来自其上诉管辖权。
规模、成员和组织
联邦司法系统的组织,包括最高法院的规模,是由国会.从1789年到1807年组成六个法官.1807年,第七次正义接着是1837年的第8座和第9座,1863年的第10座。最高法院的规模有时会受到政治操纵;例如,1866年,国会规定将最高法院的法官人数逐步减少到7名,以确保总统能够通过自然减员安德鲁。约翰逊他后来被众议院弹劾,参议院仅以微弱优势宣告无罪,他无法任命新的大法官。在约翰逊离任后,国会通过了一项新立法(1869年),将最高法院大法官人数定为9人,此后一直保持到现在。30年代的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要求国会考虑立法(随后被国会否决),允许总统为每一位70岁或以上拒绝退休的法院成员任命一名额外的法官。
根据宪法,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的任命是由总统在得到最高法院的建议和同意后作出的参议院尽管总统在提名前很少咨询参议院的意见。参议院司法委员会(Senate Judiciary Committee)通常会就最高法院的提名举行听证会,参议院全体议员的简单多数票才能批准。当位置首席大法官法官空缺时,最高法院可从法院外任命一名首席大法官,或将一名助理大法官提升至该职位。无论哪种情况,都必须得到参议院简单多数的批准。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任命的,如果被任命,他们可能会被开除弹劾并在参议院被判有罪。只有一名法官被弹劾,塞缪尔·蔡斯他于1805年被无罪释放。1969年安倍福塔斯在威胁下辞职弹劾为所谓与他在法庭上的职责无关的财务不当行为。
联邦司法系统最初只包括具有原始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最高法院。随着国家规模的扩大,在没有中级上诉法院的情况下,等待审查的案件数量增加了忠诚到最高法院的判例在下级法院之间差别很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会通过了巡回上诉法院法案(1891年),该法案设立了九个中级法院,对联邦地区法院的上诉具有最终决定权,除非案件具有特别的公共重要性。的司法行为1925年的《法官法案》(通常被称为法官法案),由法院自己发起,进一步推进了改革,极大地限制了强制性管辖范围内(要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并通过发布令状扩大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受理的案件类别复审令.1988年又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国会通过了一项立法,要求最高法院审理涉及立法机构重新分配和联邦权利的案件的上诉公民权利还有反垄断法。目前,美国有12个地方巡回法院和一个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位于华盛顿,华盛顿特区大约98%的联邦案件最终由下级上诉法院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