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
国际维修和平和安全
联合国的主要职能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宪章》第六章规定,通过安全理事会的干预,以谈判、中介,仲裁,以及司法裁决。安全理事会可对任何国家进行调查争端或局势,以确定是否有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争端的任何阶段,理事会得建议适当的程序或调整方法;如争端各方未能以和平方式解决争端,理事会得建议解决条件。
的目标集体安全《联合国宪章》第七章赋予安理会在和平解决失败的情况下下令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从外交、经济、军事制裁到使用武力。这种措施在历史上很少被采用冷战,然而,因为的紧张局势之间的美国和苏联阻止安理会就煽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侵略.相反,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行动往往采取预防性外交和维持和平的形式。冷战后,对联合国维和及相关活动的呼吁急剧增加,国际和平与安全面临的新威胁包括艾滋病与国际恐怖主义.
尽管安理会发挥着主要作用,但《联合国宪章》规定大会和非会员国也可参与安全事务。任何国家,不论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均得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任何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或局势。《宪章》授权大会“讨论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问题,向有关一国或有关国家,或向安全理事会,或向两者提出建议”。该授权受到条款“安全理事会在就任何争端或情势行使本宪章所赋予之职责时,除安全理事会要求外,大会不得就该争端或情势提出任何建议。”通过“但是,大会在1950年11月通过的“联合共策和平”决议中规定,如果安理会在一个常任理事国否决后未能采取行动,大会有权处理对和平的威胁。虽然这些规定赋予大会广泛的次要作用,但安理会可以作出对所有会员国都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而大会只能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