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国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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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一个国际协议国家间的管理条约起草由国际法委员会的联合国于1969年5月23日通过,1980年1月27日生效。
国际公约条约是国际法委员会最早开展的工作之一,而詹姆斯·布里利(James Brierly)于1949年被任命为特别报告员,处理这一问题。1952年他辞职后,他的继任者都重新开始了这项工作。1961年被任命的汉弗莱·瓦尔多克爵士(Sir Humphrey Waldock)撰写了六份报告,委员会得以从中起草一份草案提交给欧盟委员会联合国大会1966年,他建议召开会议召开根据草案缔结公约大会于1968年举行了第一届会议,并在第二年的第二届会议上通过了公约。
该公约只适用于国家间的书面条约。该文件的第一部分定义了协议的条款和范围。第二部分规定了缔结和通过条约的规则,包括各方同意受条约约束和提出保留意见,即拒绝受条约的一项或多项特定条款的约束条约同时接受其余的。第三部分论述了条约的适用与解释,第四部分论述了条约的修改与解释修改条约。这些部分基本上编纂了现有的习惯法。公约最重要的部分,第五部分,要表达的观点条约无效、终止或中止的理由和规则,包括一项授予条约无效、终止或中止的条款国际法院因适用本规则而发生争议时的管辖权。最后部分讨论了一国政府更迭、国与国之间领事关系的变化、国与国之间爆发敌对行动以及条约保存人、登记和批准规则对条约的影响。
该条约必须得到35个联合国成员国的批准才能生效。尽管直到1979年才获得这些国家的批准,但超过一半的联合国成员国同意了该公约公约2018年初。即使是那些尚未批准该文件的成员国,如联合国美国他们通常都遵守了协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