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制度

第三种保障行政合法性的制度,称为行政合法性制度代理权,成立于俄罗斯彼得大帝于1722年将其命名为“沙皇之眼”。凯瑟琳二世1764年颁布了一项指令,规定总检察长和他的工作人员要监督各省法律的执行,确保正义,并防止滥用。这被指定为一般监督。然而,在1864年,检察处被解除了监督行政的责任,其职能仅限于司法事务,如充当公众的角色检察官在所有刑事案件中代表政府和法律

检察官处于1917年11月被废除,但于1922年恢复。的苏联宪法责成总检察长负责监督所有部委和下属机构以及官员和公民个人遵守法律的一般职责。总检察长由最高苏维埃任命,任期五年。他在从联邦共和国到区和镇的各级行政部门任命了下级检察官。

检察官实际执行的职能经历了许多波动和变化沧桑1922年之后。检察官的角色继续存在,但主要是为了执行党的政策或计划顽固的公民而不是惩罚公职人员或当局违反法律。有时强调总的监督任务;在其他时候,它被放弃,以支持更紧急的任务,如在二战期间.最后,1955年5月24日的联邦法律和1956年4月7日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的法令规定了检察处的地位。

检察官不是什么狗屁法院或者是一个法庭,而是一个合法性的监督者。他的组织组成监督部门:负责一般监督的部门;监督刑事案件初步调查的调查局;监督克格勃(KGB)调查的部门(国家安全委员会);各部门在法院监督刑事和民事诉讼;设立监管监狱、强制劳动中心等的部门;以及统计、行政、研究等部门。

苏联行政法作者将一般监督定义为检察官对行政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检察官的职责是监督法律得到严格遵守,反对任何人违反法律,保护公民,确保他们履行自己的职责。1955年5月24日的法律要求检察处确保各部、各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和企业、合作社和其他公共组织发布的条例或决定严格符合宪法和法律苏联和各共和国,以及苏联和各共和国部长会议的法令。他们还确保官员和公民严格执行法律。检察官只关心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官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从处理公民对政府机构的投诉到处理“经济”投诉(例如,违规行为,如提交欺诈性的计划执行记录)和监督经济绩效。检察官处处理的公民个人申诉数量的减少,以及它所用于的经济和强制目的的减少,直接造成了类比检察官和司法特派员之间的误导。

由于检察处不是法院,它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1977年宪法第58条强调了这一点,赋予公民向法院起诉行政行为的权利。正常程序(涉及刑事起诉的渎职案件除外)是检察官对他发现或提请他注意的任何违法行为提出抗议,或对犯错误的官员采取纪律行动。每个公民都有权向检察官提出控告,谴责和揭露官僚主义的滥用职权是由共产党官方鼓励的。检察处不能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这一事实并不一定妨碍它成为确保依法行政的有效机关。也不是法国人政变委员会任何国家的法院也不能强制执行反对中央政府的判决,但这并不妨碍康塞尔的决定或法院的宣告性判决几乎理所当然地得到遵守。

共产主义政权东欧国家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检察机构。在波兰维持行政合法性的另一个机构是最高控制室,独立于政府,只服从于立法机关以及国务委员会,一个与法国模式截然不同的政治机构。最高监察院的职能包括对公共管理并考虑了合法性,经济性和机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