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欺诈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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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欺诈例如,企业或其他机构通过虚假或欺诈性声明或声明,对商品或服务进行误导性表述广告代理。广告中的陈述或陈述也可能是虚假或欺诈性的构成云里雾里的。根据第15节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美国,骗人的广告是那些“在物质方面具有误导性”的。法院对此的解释是,欺骗性广告必须影响顾客的购买决定。禁止一切形式的虚假广告和滥用广告,禁止导致消费者错误选择商品或服务,影响消费者利益和权利的广告。

长期以来,公司一直使用欺诈性的声明,以及夸大的声明或吹捧来推广他们的产品。在美国,内战后广告业的巨大增长是在西方市场几个世纪的演变中奠定的。伦理问题关于广告的问题很少被提出,因为广告被认为仅仅是宣布产品的可用性。然而,即便如此,制造商们还是设计出了实现推销有潜在危害或不良产品的巧妙而自夸的广告。到19世纪末,广告中的滥用现象在美国和欧洲盛行,同时消费者也对广告中的食品产生了怀疑。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世纪下半叶出台了食品监管,而不是广告监管。

在美国,20世纪头十年对广告可信度的高度关注,为1911年前后一场充满活力的广告真实运动的出现埋下了导火索,这场运动发起了立法,并建立了组织来打击不诚实的商业广告。然而,制裁的刑事性质、对意图、重要性和其他限制性因素的要求,以及未能提供行政执行机制,严重限制了这些法规在打击虚假或误导性广告方面的有效性。更普遍的是,广告业渴望自我监管,这意味着起诉很少发生信念更加罕见。大多数投诉都是通过私下谈判解决的。

监管

美国联邦和州法律的建立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伴随着这一自我监管.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生效,该法案规定虚假广告是一种不公平和欺骗性的商业形式。根据该法案,这个术语虚假广告远远超出不真实的广告。它还包括广告,广告商没有合理的依据来声称,即使这些陈述被证明是真实的。举个例子,一辆汽车的广告上说,这辆车比任何一辆车都消耗更少的汽油类似的车辆。如果广告商没有合理的依据来支持这种说法的真实性(例如通过比较测试),即使它最终被证明是真的,也会做出虚假广告。

根据法律规定,政府不需要在行政听证会或法庭上证明其欺骗意图。它具有欺骗性这一事实就足够了。如果广告具有欺骗性,即使被告的意图是好的,也会面临法律问题。这个人不知道信息是假的这一事实无关紧要。然而,判断一个陈述是否具有欺骗性是一个复杂得多的过程,因为人们不仅要检查陈述的性质,还要检查对客户的潜在影响。一个例子包括Anacin,一个品牌阿斯匹林.20世纪70年代末,Anacin的制造商在广告中声称,临床试验表明Anacin具有同样的效果头疼救济作为主要的止痛处方药。广告没有提到阿司匹林本身是主要的止痛药。联邦贸易委员会认定这则广告是误导,暗示阿纳星比阿司匹林更有效,而事实上,阿纳星实际上只是阿司匹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