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

非法扣押是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法律名称给飞机劫持。因此,1963年东京公约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控制飞行的飞机劫持其合法的指挥官,和要求的国家飞机土地允许乘客和机组人员继续他们的旅程,并返回飞机及其货物人依法有权占有。面对一波又一波的劫机事件,始于1968年,1970年海牙公约的抑制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是结论,以阻止劫机者在任何缔约国找到免疫力。

比劫机至于更严重的人受伤或死亡,飞机损毁的很多行为破坏或暴力对飞机和承诺民用航空安装。这导致了结论在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抑制对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在大致相同的行1970年海牙公约处理非法扣押的问题。

货物、旅客、托运人和其他政党

的问题责任因国际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通过飞机被广泛接受处理国际航空运输,华沙公约于1929年结束,修改1955年,海牙协议瓜达拉哈拉公约,1961年补充,并在1971年进一步修改的危地马拉市协议。1971年的协议是受到1966年所谓的蒙特利尔协议,这是一个协议航空公司接受的条款美国政府退出华沙公约的谴责。并非所有的华沙公约已经接受了1955或1971修正案协议;也不是一个政党,它可以接受协议要求谴责条约这一协议补偿。结果是,实际上有三个独立的条约(华沙,Warsaw-Hague Warsaw-Hague-Guatemala市)与一些国家政党不止一个。

华沙公约的缔约国寻求减少和消除的问题法律冲突同意采用统一规则在其内部规律国际运输人员、行李或货物通过飞机。资格“国际”的特殊意义归因于它的约定,为了避免模棱两可,运输由华沙公约通常被称为华沙马车。有些州将公约的规则扩展到马车不适用该公约。规则建立的惯例是强制性的,各方合同运输不能改变他们,尤其是不要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他们也独家在某种意义上,没有额外的要求可以对承运人以外的条款约定。

如果乘客或受伤,或死,或行李或货物损坏或者遗失在“国际”马车,公约使承运人初步责任。为了避免责任,承运人必须证明他和他的仆人和代理没有过错。他的责任也可以排除全部或部分如果受伤的人是全部或部分损坏的原因。以换取的推定他的责任,承运人的利益有限责任一个好处,他赔上如果是证明损害是由于他的故意不当行为或仆人和代理。公约做出了详细规定适当的运输文件的发行和内容(客票、行李票和运单),执行处罚的绝对和无限责任。

旅客运输,危地马拉城协议进一步制定了规则可能补充薪酬计划和周期增加的责任限额。运输有关文件规定,对承运人的责任具有重要的影响,再次大幅修改海牙,在危地马拉城。

当飞机飞过私人土地在正常飞行,大多数国家法律保护地主对极低的航班和其他不必要的干扰他的占有和使用土地,如特技飞行的性能和嘈杂。此外,正常情况下,每个系统的国家法律允许第三方在表面(地球的)恢复的伤害完成飞机在飞行中,或者通过人和事物或下降,尽管在一些国家有限制可恢复。一些国家法律基础上的过失责任。然而,大多数的所有者或经营者飞机绝对损害承担任何责任。在许多州第三方责任保险是强制性的。

1933年在罗马会议结束外国飞机表面造成的损害。这是补充1938年布鲁塞尔保险协议。都已经取代了1952年罗马公约相同的主题。公约仅适用于缔约国的表面造成损害飞机注册在另一缔约国。它接受绝对的原则责任,除了共同过失,然而,

没有补偿的权利。如果损害结果的事实,通过飞机通过空域符合现有的空中交通法规。

公约使飞机运营商的责任。公约的主要存在的理由是强制保险的方案;作为回报,操作员的责任是根据飞机的重量有限,除非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是运营商的仆人,或者代理,有意造成损害。未授权用户的飞机会导致无限责任。行动恢复补偿可能只在损害发生。公约的条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元素,判断呈现在所有其他缔约国是可行的。该公约于1958年生效,但许多州已经接受了它并不是很高。的措辞公约第1条(1)引用产生怀疑是否覆盖损伤产生的音爆。的待遇危地马拉城乘客的协议,修订公约建立绝对的、无限的,和充分保护所有飞机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责任表面上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