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逻辑以及代理的逻辑
道义逻辑研究规范概念和规范推理的逻辑行为。规范概念包括的概念义务(“应该”),允许(“可能”)和禁止(“必须不”),以及相关概念。当代道义逻辑研究始于1951年在恩斯特·马利早期尝试失败后,G.H.冯·赖特。
道义逻辑的最简单系统组成普通一阶逻辑加上一对可互定义道义运营商用O表示的"这是必须的",用p表示的"这是允许的"。有时这些运算符被相对化为一个代理,然后由运算符的下标表示,如Ob或Pd.这些运算符遵守许多(但不是全部)与运算符相同的法则必要性而且可能性,分别。确实,这些部分类比是道义逻辑发展的最初灵感。
可以为这样一个简单的道义逻辑制定语义学,这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思路相同模态逻辑或认知逻辑。这种语义的核心思想是对可及性的解释关系.从一个给定的世界W1是在W中获得的所有义务1是能够实现的。在这种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看到,在道义逻辑中,可及性关系不可能是自反的,因为并非所有的义务实际上都得到了履行。因此,法律Op⊃p无效。同时,更复杂的法律O(Op⊃p)有效。它说所有的义务都应该履行。一般来说,必须区分逻辑有效性一个命题p从它的道义有效性,这是由简单的逻辑有效性的命题Op.在一般的非正式思维中,这两个概念很容易相互混淆。事实上,这种混乱破坏了第一次尝试阐明一个明确的道义逻辑。马利假设为一个据称有效的公理(Op& (p⊃O问))⊃o问).这是必然的,啊问,但可以是假的,即使先行词(阿p& (p⊃O问),为真,如果义务是p其实并没有实现。
一般来说,基本道义逻辑的困难并不在于它的结构,因为它的结构相当简单,而是在于如何用它的方法来表述日常语言中自然表达的不同道义思想。这些困难的表现形式各不相同悖论.其中包括所谓的罗斯悖论,它包括指出一个普通的语言命题,如“彼得应该邮寄一封信或烧掉它”不可能是逻辑形式Op(m∨b),因为这样它在逻辑上就包含了OpM,听起来很荒谬。类似的问题出现在析取权限的形式化中,其他问题出现在试图用基本道义逻辑的符号表示条件规范时。
已多次提出将道义逻辑简化为普通逻辑的建议模态逻辑必然性和可能性。这些建议包括定义以下内容
(1) p对于a是强制性的当且仅当p对于a是一个好人是必要的。(2) p是强制性的,当且仅当它是由道德.(3) p是强制性的,当且仅当未能做到这一点意味着制裁的威胁。
它们可以有以下逻辑形式:
1) N(G(a)⊃p) (2) N(m⊃p) (3) N(∼p⊃s)
其中N是必要算子,G(a)的意思是一个是个好人,米是道德原则的法典,和年代威胁是一个制裁.
大多数实际的规范并不关心事情应该如何,而是关心某人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此外,权利的重要道义概念是相对于其权利的人而言的;它涉及到一个人有权做什么或享受什么。为了使这些规范系统化并讨论它们的逻辑,人们因此需要一个代理逻辑来补充基本的道义逻辑。一种可能的方法是用动态逻辑。然而,对代理的逻辑分析也被在道义逻辑传统中工作的哲学家提出。
人们普遍认为,单一的代理概念是不够的。例如,冯·赖特区分了三种概念:产生一种状态、不这样做和维持一种已经获得的状态。其他人则是从“注意到这一点”的单一概念开始的。还有一些人一个的做p在某种意义上p是必要的吗一个在某种意义上,它对什么是充分的一个所做的事。
做更细微的区分也是可能的——而且确实是有用的——例如,考虑做某事的手段和做某事的目的。然后我们可以区分充分的行为(造成),用C(x m r),用于x米就足够了为了确保r;仪器行动E (x m r,),x确保r通过米;和有目的的行动,A(x r p),x确保r目的是p.
这些不同的概念之间有着有趣的逻辑联系,并有许多适用于它们的逻辑法则。这些研究的主要普遍困难是对基本概念的模型理论解释不清楚。这也使得很难确定哪个道义论命题和行动论命题之间的推论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