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交易员之间不同的国家长期以来被公认的业务社区和法律职业作为一个合适的手段解决贸易的争议法院。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国内仲裁。在1960年代中期,为了建立更为一致的过程中,提供更容易获得仲裁机构,联合国经济委员会发布新规申请国际仲裁为欧洲和亚洲。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进一步推动统一的仲裁立法由联合国大会在1958年,国际商事仲裁欧洲委员会和美洲司法委员会美洲国家组织。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特别困难的问题是执行在另一个国家,他们被呈现。法定市政法律通常不包含执行规定的外国奖项,和政党都面临着不确定性法律和实践的执行程序在一个除了自己的国家。
国际协议促进外国奖项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没有进一步的行动是必要的国家奖是呈现;对方债务人必须建立奖已经拨出或由主管机关,它的影响已被停职,从而转移举证责任的不具约束力的裁决败诉一方。进一步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一直鼓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旨在促进协调和统一的法律领域的国际商事仲裁。
劳动仲裁
劳动力参考管理和工会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为最终决议是一个公正的第三方通常在最后一步集体谈判协议后用尽所有其他措施达成和解。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不是一个辅助大道的正义从而代替普通法院的程序。这也是一个技术用于解决或避免罢工。
劳动仲裁通常是著名的两个主要方面:仲裁仲裁的权利和利益。仲裁的权利是指现有的劳动仲裁合同当劳动力之间出现纠纷应用和管理。之间的利益是指仲裁仲裁劳动和管理在新劳动合同的谈判。
仲裁的权利
仲裁的权利的条款下的集体谈判协议美国远比在其他大多数国家更频繁。美国以外,劳工法院、工业法庭,或调解和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权利的功能。这些机构通常由政府任命,求助于他们通常是强制性的。
超过90%的集体谈判协议在美国提供的仲裁作为最后一步申诉程序。例如,雇员,通过他们的联盟,可能出席仲裁等有关的投诉纪律、放电和违反工作条件。其他问题经常提交仲裁通常关注溢价支付和激励,加班和休假,假期奖金、资历的权利,和福利,如养老金和福利计划。
仲裁员的决定必须基于集体谈判协议,它提供了对应用程序的现有合同的不满。仲裁员,而不是法院,通常负责确定各个步骤的申诉程序照做了在仲裁程序的启动。然而,问题的有争议的问题是是否覆盖的集体谈判协议是由法院而不是仲裁员。在美国,法院支持了权威最高法院在1960年。
仲裁员的选择是通过命名他的协议,或者更多,并且把选择打开,直到出现了争议。通常情况下,只有一个仲裁员appointed-usually是一个领域的专家劳资关系。或者,可以建立三方仲裁委员会,每个政党任命自己的仲裁员,行为有点作为倡导者。选择一个中立主席由当事人或由两个party-appointed仲裁员。
仲裁权利的另一项技术是一个永久的仲裁员的任命期间解决争端的集体谈判协议。这种类型的仲裁员是熟悉各种经济、金融和其他方面的特定行业,熟悉过去管理和工会之间的关系。这种永久性的系统起源于美国无烟煤工业在20世纪初,在其他行业(例如,报纸出版业和服装)。
劳动仲裁员渲染绑定决策和不受法院程序严格的规则,特别是关于举证责任和陈述的证据。仲裁员有权传唤人和书面证据。他们倾向于评估事实证据,而自由,常常减少处罚员工的管理违反的劳动合同。为了建立先例在工厂的操作,即使是很小的问题,如休息的员工利用公司的时间,提交仲裁。然而,仲裁员通常并不是一定会遵循先前的决定。决定劳动仲裁员由法院很少了,作为奖励通常是完全由双方遵守。
仲裁的利益
仲裁条款的新合同,称为仲裁的利益,可能是如果管理和制定工会无法达成一份新合同。然而,在大多数国家,管理和工会很少倾向于诉诸停工和罢工为了获得有利的新合同,和利益仲裁因此很少使用。
强制仲裁由立法菲亚特,劳资纠纷的解决有争议的问题。一直喜欢在交通行业的纠纷,这可能涉及公众不便,在纠纷立即危险时在公共事业部门公共卫生可能发生和安全。强制仲裁被宣告违宪的在美国的一些州,尽管它已经采用的常规程序解决争端与市政工人在美国的一些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