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备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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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备控制的开发、测试、生产、部署或使用的任何国际控制或限制武器基于前提某些国家军事机构的继续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一概念意味着通常处于竞争或敌对状态的国家之间在军事政策领域进行某种形式的合作,以减少发生冲突的可能性战争或者,如果发生战争,限制其破坏性。
定义
从广义上讲,军备控制产生于历史上的国家实践裁军自20世纪以来,美国一直有一长串成功和失败的记录。然而,对每个术语的狭义定义揭示了裁军和军备控制之间的关键区别。彻底裁军或全面裁军可能涉及消除一个国家的全部军事能力。部分裁军可包括消除某些类型或类别的武器或全面裁减(但不是消除)所有类别的武器。裁军协定通常直接禁止拥有或生产武器,而军备控制协定则往往对某些类型武器的试验、部署或使用加以限制。军备控制的倡导者通常采取或多或少现实的方法国际关系,避开和平主义在他们看来,这个世界无政府主义横行,缺乏解决冲突的中央权威。此外,裁军协定的目标是裁减或消除武器,而军备控制协定的目的是鼓励各国在彼此有限的合作下管理其武器。参加人数众多的裁军会议经常沦为公开场面,各国代表团之间大吵大嚷,导致紧张局势加剧。然而,军备控制的努力,特别是美国和苏联之间的战争冷战,在限制核武器方面被证明是有用的军备竞赛,到20世纪末,这个术语军备控制经常被用来表示任何裁军或军备限制协议。
历史
早期的努力
第一次讨论军备控制问题(除其他问题外)的国际大会是第一次海牙公约(1899)。虽然这次和后来的海牙会议未能限制军备,但它们确实通过了一些关于领土和职能问题的协定。其他海牙会议讨论仲裁、原则和战争条约等问题。海牙公约批准禁止使用窒息气体和膨胀弹(达姆弹),禁止从气球中释放抛射物或爆炸物,但在战争期间没有遵守这些协议一战.战争结束后华盛顿会议(1921年至1922年)——在中止旨在停止世界主要大国之间海军军备竞赛的早期达成的裁军、军备限制和军备控制协议之前。美国,英国,法国美国、意大利和日本同意限制主力舰的数量和吨位,并报废某些其他船只。在伦敦海军会议(1930),然而,意大利和法国拒绝同意延长协议,日本于1935年退出。1925年日内瓦协议该公约禁止在国际冲突中使用窒息性、有毒气体和细菌武器,但不适用于国内战争或内战。由于许多国家保留了在报复性打击中使用这种武器的权利,日内瓦公约协议后来被视为更广泛和更有效的协议,其中包括禁止在战争中使用这类武器第一次罢工.
的冷战:苏联和美国主导的军备控制协议
二战期间二战期间,约有4000万至5000万人死亡,是人类历史上最血腥的冲突。随着美国的退出,太平洋战争阶段的结束迎来了原子时代原子弹日本城市的广岛而且长崎在1945年。其中两个战胜国美国和苏联不久,美国就开始发展大型军火库核武器.由于两国在洲际交换携带核武器的导弹时相互毁灭的可能性,促使它们进行越来越认真的谈判,首先限制试验,然后限制部署,最后限制拥有这些武器。作为前体,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原子能机构成立于1957年自治政府间机构,在支持下的联合国促进和平利用核技术,防止将核技术用于军事目的;1959年南极条约包括美国和苏联在内的12个国家签署了《南极条约》,使南极洲实现了国际化和非军事化,并为苏联和美国之间未来的军备控制协议铺平了道路。冷战时期的许多军备控制协议都集中在相互之间威慑在这种战略中,报复的威胁将有效地阻止最初的攻击。
美国总统德怀特·d·艾森豪威尔而且约翰·肯尼迪审议旨在控制武器生产以避免核冲突的条约。(肯尼迪尤其受到关注核扩散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在古巴导弹危机(1962年),一系列新的军备控制问题出现,包括需要外交沟通以避免潜在的核武器灾难.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美国和苏联发起了几项国际军备控制协议,旨在为双方带来有限的风险。第一个,偏导《禁止核试验条约》(1963),禁止测试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的核武器,从而有效地将核爆炸限制在地下场所。的外层空间条约(1967年)进一步限制了核武器和其他武器的部署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禁止各国将其送入轨道。1968年,这两个超级大国率先建立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他们同意不推动向尚未拥有核武器的国家扩散或扩散核武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缔约国分为两类:拥有核武器的国家,例如中国包括美国、法国、俄罗斯、英国和美国,以及无核国家。该条约最初由62个国家签署,到21世纪初已发展到约185个缔约国,尽管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等已宣布或疑似拥有核武器的国家并不是缔约国。《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于1970年生效,为期25年;1995年被无限期延长。
20世纪70年代限制战略武器谈判(SALT)帮助限制了苏联和美国继续发展拥有核武器的洲际(远程或战略)核武器。弹道导弹(洲际弹道导弹).1972年达成的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的一个主要部分严格限制了每个国家未来部署反弹道导弹(ABMs),这种导弹可以用来摧毁来袭的洲际弹道导弹。的反弹道导弹条约《反弹道导弹条约》规定,每个国家不得有超过两个反弹道导弹部署区,不得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反弹道导弹防御体系;1974年签署的协议的一项议定书将双方限制在单一的反弹道导弹部署区域。反弹道导弹条约建立在策略的相互保证毁灭确保双方都能留下来脆弱的对对方的战略进攻力量。第一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的另一部分冻结了双方洲际弹道导弹的数量潜射弹道导弹(slbm)在当前水平。《第二阶段限制战略武器条约》(1979年)规定了双方储存多枚独立再入飞行器的限制(分导多弹头导弹),这是一种配备多枚核弹头的战略导弹,能够打击地面上的不同目标。该协议对双方拥有的分导式多弹头、战略轰炸机和其他战略发射装置的数量进行了限制。尽管《限制战略武器条约》稳定了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核军备竞赛,但它是在非常高的武力水平上实现的,每个国家都继续拥有在核战争中彻底摧毁对方所需的许多倍的进攻能力。(对于武器系统的技术讨论,看到这篇文章火箭和导弹系统.)
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和苏联也是如此促进制定了《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1972年)。通常被称为《生物和毒素武器公约》,该协议补充了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并要求所有签约国既不发展和生产生物或毒素武器,又不销毁它们可能拥有的“没有理由用于预防、保护和其他和平目的”的武器。自1975年生效以来,该公约已被审查了几次,以便考虑到新的科学和技术发展,但没有适当的监测方法合规.
1985年,苏联加入了一个自由化政权米哈伊尔•戈尔巴乔夫(Mikhail Gorbachev)促成了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军备控制谈判。这些努力的结果是中程核力量条约(1987),承诺美国和苏联完全消除他们的中程和中程陆基导弹的库存。与此同时,一套新的两国超级大国之间的谈判开始于1982年,目的是减少而不仅仅是限制它们的核弹头和发射平台(导弹和轰炸机)。这些谈判被称为削减战略武器谈判这两个超级大国在1991年达成了一项条约,承诺在一段时间内将其战略核力量削减25%至30%。美国和苏联也开始销毁各种类型的战术(战场)核武器,包括炮弹、深水炸弹、地雷、炸弹和各种战术导弹上携带的弹头。《削减战略武器条约》建立在《欧洲常规力量条约》(1990年)的基础上华沙条约和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严格限制双方可以拥有的坦克、作战飞机、装甲车和武装直升机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