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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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法,任何不同的美国州法律旨在规范销售实践联系在一起证券(例如,股票和债券)。这个词蓝天法源于担心欺诈性证券发行是这样厚颜无耻的司空见惯,发行人将出售建筑很多蓝色的天空。
蓝天法通常需要任何证券登记在一个国家销售,规范经纪自营商和投资顾问,实施责任有关证券的虚假和误导性信息,并建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注册要求通常包括出行政绩效评估机构有权禁止出售证券,它认为是不公平或不公平。这与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方法,这依赖于市场确保完整后确定一个公平的价格信息披露的相关信息。
一般来说,蓝天法律早1933年的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没有抢占的联邦政府的行为。到1931年几乎所有州法律规范销售的证券。蓝天法在使用中今天在美国的大多数州都是基于统一的证券法案(美国)1956年,由联邦立法者设计作为模板州可以使用制定自己的法律。尽管大多数国家采用某种形式的美国,许多人变化,导致各州的显著差异。美国的司法解释还可以从状态发生显著的变化。因此,行为可能被认为是欺诈行为,在美国一个州可能不被认为是欺诈在一个不同的状态。
为了实现更大的国家间的一致性,从而降低发行人的负担和经纪自营商,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证券市场改进法案1996 (NSMIA)。NSMIA分类某些证券作为担保证券,不受国家注册和价值审查要求。覆盖证券包括那些在全国上市证券交易所和共同基金年代。在1998年,国会通过了证券诉讼统一标准法案(SLUSA)为了限制状态法院管辖权的证券欺诈诉讼。根据法案,联邦法院独家管辖权的集体诉讼指控欺诈。
SLUSA并不禁止州和地方政府(及其养老基金)将证券欺诈指控。这个异常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2002年的时候纽约总检察长使用国家的蓝天法律(被称为《马丁法案》)达成和解美林(Merrill Lynch)要求公司作出重大改变其操作和信息披露实践。这个定居点成为监管的主要例子被起诉。随后其他州修改蓝天法提高检察官的权力的司法部长。国会也被认为是不断尝试新的立法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联邦和州证券监管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