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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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在历史上国际法,任何条约一个国家允许另一个国家对前国家境内的本国国民行使治外法权。这一术语与军事术语“投降”(投降协议)有所区别。在欧洲统治者对强大的土耳其人的早期投降中,没有投降的成分他们的动机是想要避免管理的负担正义给外国商人。后来的投降,在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的情况下,是由欧洲国家的军事压力造成的,被视为(实际上是)屈辱的减损主权这些状态相等。
这种做法的法律解释是相互矛盾的概念的主权还有法律。与现代相比概念早期的概念将主权与领土联系起来。国家主权只适用于其国民。的特权公民身份太珍贵的将适用于常住外国人,其本国因此设法保护他并对他行使管辖权,即使他居住在国外。因此,当居住在一个国家的外国人的数量、财富和权力达到这样一种程度,使他们受到某种法律的约束是明智的,人们自然认为这种法律应该是他们自己的。当来自基督教国家的人生活在正义原则建立在非基督教传统基础上的国家时,情况尤其如此。
治外法权的早期例子可以在13世纪腓尼基人在孟菲斯享有的特权中找到公元前这是9世纪h ā renhn ar-Rashīd给予法兰克人的保证和商业设施广告,以及让步由安提阿王子和国王向某些意大利城邦制造的耶路撒冷1098年和1123年。的拜占庭式的这一制度在奥斯曼苏丹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延续。1536年,弗朗西斯一世签署了投降条约法国而且苏莱曼我的火鸡这成为后来与其他大国签订条约的典范。它允许在土耳其建立法国商人,给予他们个人和宗教自由,并规定由法国国王任命的执政官应根据法国法律审判在土耳其的法国臣民的民事和刑事事务,并有权向苏丹官员上诉,请求他们帮助执行判决。在18世纪,几乎每一个欧洲大国都在土耳其获得了投降,在19世纪,一些新建立的国家,如土耳其美国美国、比利时和希腊也纷纷效仿。
投降制度在17世纪、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广泛传播,当时来自西方的商人通过渗透而不是通过武力来传播西方的影响吞并.“不平等条约”很快就发展起来了,像《不平等条约》这样的条约《中英补充条约》(1843年)及其后来的修订立法确立了一套中华民族的法律制度省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在中国审理所有涉及英国人的案件,但没有授予英国人相应的权利中国人英国居民。
这种制度所产生的弊端在土耳其和中国尤为明显。一个外国人的事实领事“对所有涉及外国公民的事务拥有管辖权”的规定,在早期导致了对土耳其主权权利的侵犯,外国政府有可能对在土耳其港口销售的货物征收关税——例如,1454年《阿德里安堡条约》规定对威尼斯货物征收2%的关税。外国势力还可以在土耳其领土上设立银行、邮局和商行免除并能够与当地公司竞争。在土耳其和中国,投降的存在导致了一个阶级的发展,这个阶级不受外国势力的当地jurisdiction-protégés的影响,因为他们受雇于外国人,他们声称不受本国法律的部分豁免,在外交阴谋中特别有用。特别是在中国,逃脱中国司法制裁的逃犯可以向外国人寻求庇护。然后,不可避免地,外国人滥用了他们的特权;他们自己的法律有时执行得很糟糕,他们的法院倾向于以牺牲他们所居住国家的当地人为代价来照顾自己的国民(特别是在中国,那里没有混合法院),这为贿赂和腐败开辟了道路。在中国通商口岸,大量的领土租界实际上不受地方管辖,不可避免地导致行政混乱;每个外国公使馆都有自己的权利,有时是相互冲突的。
不可避免地,随着东方国家变得越来越有意识的他们对自己的主权权利感到不满,对西方的统治更加不满,要求结束投降权利的骚动开始了。土耳其于1856年正式提出废除奴隶制的问题;美国否认单方面废除的有效性,但是同盟国1919年正式放弃了他们的权利苏联1921年,在协约国和土耳其签署的和平条约中,协约国自发地放弃了所有这些权利洛桑1923年,投降协议结束。第一个签订停战条约的国家是日本(1899年);直到1943年,英国和美国才正式放弃在中国的权利。除了在马斯喀特和巴林的某些安排,投降停止存在。比较治外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