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
我们的编辑将审阅你所提交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修改文章。
货物运输在法律上,美国的运输陆运、海运或空运的货物。相关法律规定了权利、责任、负债以及承运人和使用承运人服务的人员的豁免。
历史发展
在铁路发展之前,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是水路。陆路货物运输相对缓慢、昂贵且危险。因此,管理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比管理内陆运输的法律发展得早得多。前古典时期的希腊城邦拥有完善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以及专门的商业法庭来解决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的纠纷。岛的海法罗兹许多世纪后,其中的一部分被写入了查士丁尼的立法。
在罗马法的合同运输的地位没有达到明确的合同形式;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在他们所知道的合同形式的框架内处理这个问题,例如交付和租用服务或货物。只有在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才有特别规定:船东(nautae),以及客栈老板和马厩老板承担责任对旅客货物的毁坏或损坏,无过错。然而,他们可以通过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而免除责任。
用英语普通法适用于承运人和客户之间关系的原则可以追溯到铁路和运河都不存在的时代。无论是受罗马法的影响,还是完全独立产生的,早期的英国判决规定承运人不仅有义务运输货物,而且有义务安全运输货物,并将货物完好无损地交付给货主或其货主代理.承运人总是对货物的灭失负责,也对货物的任何损坏负责,除非他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一个例外的原因造成的。承运人安全交付货物的这一义务被认为是不考虑的义务因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而产生的。这是法律强加给他的,因为他占有了别人的财产。在法律语言中,这意味着承运人被认为是受托人,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他不能完好无损地交付货物,他要对受托人负责。这个定律寄托早在契约法出现之前,英国就有了这种契约。委托的契约要素直到17世纪以后才被强调。今天,在英美法系国家,托运人、收货人和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基于一项运输合同,无论是快递合同还是运输合同隐性.承运人在其正常业务过程中接受货物进行运输和交付,这一事实本身就意味着订立了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运费请求权依赖于该合同,该合同也是承运人将货物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的基础。但是,在货物运输法中仍有委托的痕迹。因此,货物所有人虽然不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一方,但可以就其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起诉承运人。
在法系在各国,运输合同最早在19世纪初形成鲜明的形式。法国民法1804年,按照罗马主义的传统,仍然把运输合同作为租用服务合同的一种,并进一步使承运人承担与保管人同样的义务;但是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为职业承运人建立了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使运输合同成为一种独特的合同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后来的民事和商事立法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今天,在民法领域,运输合同可以被视为劳务雇佣合同的一种变体,即一方当事人按照双方商定的价格为另一方当事人做事的合同。具体而言,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定义为专业承运人承诺按照确定的运输方式和在合理时间内运输货物的合同,其理解是货物运输是合同的主要目标。
在法国和许多国家遵循法国系统来说,一份运输合同需要三个人的存在不可缺少的要素:运输,由承运人控制操作,以及专业承运人。如果缺少上述任何一个要素,则该合同属于劳务租用合同,而不是特殊运输合同。将合同归类为运输合同涉及重大的法律后果。运输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是无效的;收货人在指定期限内收到货物并支付运费而不提出异议的,排除对承运人的一切诉讼;对承运人提起的诉讼,时效期限较短,即一年;承运人对为支付运费而载运的物品享有特权,这相当于普通法上的留置权;最后,运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专家确定运输的或打算运输的物品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