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利作为仓库管理员的角色受托人
在所有法律制度中,承运人所承担的特殊责任仅在运输期间,即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待装运之时起,直到承运人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为止。这意味着在货物可能在承运人手中的整个时间内,承运人不承担作为承运人的责任。的确,货物可以在运输开始前或运输结束后,根据特殊合同的条款交付承运人保管,该合同在普通法法域可称为托存,在大陆法系国家可称为存托。此外,货物可能由于收货人无理拒绝提货而由承运人占有,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可能处于非自愿保管人或保管人的地位。
一般来说,在运输开始前或运输结束后占有货物的承运人为承运人仓库管理员,他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仓库管理员的责任是普通保管人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即受托保管他人货物的人,无须对其管有的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负责,除非偏见是由于他故意的不当行为或疏忽造成的。在民法法域,如果当事人同意承运人在运输开始前或运输结束后作为仓管人占有货物,则他们实际上形成了一种与运输合同不同的保证金报酬合同。民法典规定了存款合同的要件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免责条款在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法律的周期诉讼限制比一年还长。报酬保管人一般对故意的不当行为和过失承担责任。
损害赔偿金额
损害赔偿违反运输合同的不履行通常是由合同法一般规则的适用来决定的。在违反运输合同的情况下适用的例外规定很少;它们大多在国际会议上遇到。
提单
许多货物是根据提单装运的,提单是在货物交付装运时由承运人发给托运人的。托运人有权要求签发保证书提单除非他的权利被运输合同所排除。提单首先是承运人收到待装运货物的确认。其次,提单既是一份运输合同,又是一份运输合同的证据。第三,如果提单是可转让正如海上运输中通常发生的那样,它控制着货物的拥有权,是最受管制的运输方式之一不可缺少的为商品和商品在世界范围内的流动提供资金的单据。
提单通常载明货物的数量、重量、尺寸和其他有关信息。它经常包含这样的声明,即货物已装船,外观状况良好。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不得就交付时已合理确定的缺陷向依赖该声明的汇票被背书人提出异议。提单可以由船长签字,也可以由经纪人签字代理承运人的。作为收据,提单是初步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的证据;因此,承运人有举证不交付的责任。
在一些司法管辖区,提单被视为运输合同本身。在其他司法管辖区,它仅被视为运输合同的证据;因此,口头证词可被接受以改变提单所证明的合同条款。当货物按规定装运时租船合同或者其他单据与提单签发的是同一货物,提单通常可被视为单纯的收据。合同条款体现在租船合同或其他文件中,除非双方当事人打算通过签发提单来改变协议条款。一份已经签发的提单支持通常被认为包含了承运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合同条款。
在普通法在美国,提单具有半流通票据的功能。以有价对价将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但受让人不能获得比转让人更好的所有权。然而,根据法规和国际公约,提单在所有法律体系中都是完全可流通的票据,除非提单的表面上显示其不可流通。当提单是可转让的时,它是可转让的授予享有特权地位的诚信购买者,称为适当持有人。签发了不可转让提单的承运人通常通过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收货人来履行其职责;收货人无需出示汇票,甚至无需持有汇票。但是,签发了可转让提单的承运人只有在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时才能解除责任,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货物被锁在提单中。在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交付货物而不交付提单的承运人仍然对任何在不适当交付之前或之后按价值和善意购买提单的人负责。在大陆法系司法管辖区,如果发生不当交付,承运人仍可对提单的被背书人负责,即使被背书人本身并非汇票的合法所有人,而只是发现者或小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