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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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衡,原则政府在这种制度下,独立的部门有权阻止其他部门的行动,并被诱导分享权力。制衡主要应用于宪法政府。它们在三国政府中具有根本的重要性美国该法案将立法机构的权力分开,执行和司法部门。
希腊历史学家波力比阿斯分析了古罗马混合宪法的三个主要部分:君主政体(由领事);贵族(参议院);而且民主(的人)。他极大地影响了后来的思想三权分立.
修改权力分立的制衡可以在议会制下通过行使权力来运作议会的特权领养不信任投票在政府中;政府,即内阁,通常可以解散议会。英国议会最高法院是最高的,它通过的法律不受法院的合宪性审查。在法国,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1958)宪法委员会由九名议员(由总统、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任命,任期九年)审查立法的合宪性。联邦共和国德国它结合了议会制和像美国那样的联邦制的特点。它赋予政府宣布某项法律违宪的权利联邦宪法法院(1951)。
宪法的制定者美国宪法的影响孟德斯鸠而且威廉·黑石等人认为,制衡对宪法规定的自由安全至关重要:“只有通过平衡这些权力中的每一种与其他两种权力之间的平衡,我们才能努力。人类的本性向暴政可以单独检查和克制,还有吗自由度保留在宪法中”(约翰·亚当斯).虽然宪法文本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审查法院审查政府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行为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权力成为美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他的制衡包括总统权力否决的立法(国会可能会以三分之二的投票推翻)以及行政和司法弹劾由国会。只有国会才能拨出资金,两院都对另一院可能滥用权力或采取的不明智行动进行监督。国会,通过发起宪法修正案,可以在实践中推翻的决定最高法院.总统任命最高法院的成员,但只有同意的参议院该委员会还批准其他一些行政任命。参议院还必须批准条约。
从1932年起,美国国会行使了所谓的立法否决权。某些法律中的条款规定,行政部门有权采取行动,使特定的法案受到一个议院或两院多数票的反对。1983年,在一起驱逐外国人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立法否决权违反宪法众议院推翻了正义国务院暂停驱逐该外国人)。这一决定影响了大约200部法律的条款,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包括总统的战争权力,外国援助还有军售、环境保护、消费者利益等等。尽管法院做出了裁决,但国会继续行使这一权力,包括在1984年通过的至少11项法案中行使立法否决权。
从惯例和宪法惯例演变而来的制衡包括国会委员会制度和调查权政党以及总统在立法方面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