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权

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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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谈判权,即工人代表与雇主为确定雇佣条件而进行的谈判过程。集体确定的协议可能不仅包括工资,还包括招聘做法、裁员、晋升、工作职能、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工人纪律终止和福利计划。

集体讨价还价在18世纪末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英国;它的发展发生在后来的欧洲大陆和世纪美国,在那里Samuel在他的领导下发展出了它的普遍用途美国劳工联合会.集体协议在拥有大量劳动力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可能最不重要。

谈判过程的集中程度和集体协议所起的作用各不相同。合同谈判可以在国家、区域或地方一级进行,这取决于一国的产业结构。国家协议在较小的国家更常见,通常解决一般性问题,把更详细的问题留给当地考虑。例如,协议可以规定实际的工资利率,或者它可能只是建立最低工资利率。

集体协议并非在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英国,它们的应用取决于签署国的善意。在包括德国、法国和澳大利亚在内的一些国家,政府可能会要求通过谈判达成和解的条款扩展到一个行业的所有公司。在美国也取得了类似的结果,尽管不那么正式的是,由工会在特定行业中选择一个目标雇主:与目标雇主谈判新协议,然后为同一行业的其他劳动合同设定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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