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的实践

伟大的英国

这是被接受的宪法理论,议会(下议院上议院经…同意行事的君主)可以做任何它想做的事,包括废除自己。英国政府的有趣之处在于,尽管没有诸如此类的限制司法审查在美国,在有成文宪法的情况下被认为是违宪的行为很少被尝试,当然比美国更少美国

英语体质与英语普通法共同成长,非常逐渐,更多的是由于习惯的积累,而不是通过一些“主权”立法者的深思熟虑,合理的立法。议会是由教廷Regis,国王会议,在这个会议上,君主最初与国内的大贵族协商后来又与代表各区和郡的平民协商。议会过去是,现在也是,一个地方,在那里辩论具体问题的分歧,最初,两国皇冠一方面是英国议会,另一方面是上议院和下议院。这些冲突在议会中得到解决,因此它最初的主要职能是法院——事实上,直到16世纪,它还被称为“议会高等法院”。

英国宪法中的权力重心随着群体的变化而逐渐转移这些群体的同意才能生效。在封建时代,需要大地主贵族的同意。后来,人们寻求平民的合作,愿意把收入交给国王,也就是纳税。与此同时,王权本身也日益制度化,私人和公共之间的区别也越来越明显能力国王的。在18世纪,有效的政府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国王的第一任大臣和他的内阁手中,他们都是国会两院之一的成员。在此之前,国王的大臣们依赖于他们的皇家主人的信任来继续执政。从此以后,他们依赖于上议院的信任,尤其是下议院的信任,他们必须投票决定国王没有的钱政府不能继续了。这样,parlay原本是君主和议会之间的冲突现在变成了内阁及其支持者,和反对的国会议员之间的冲突。议会的派系逐渐合并议会党这些政党向国会寻求支持人口选举权在19世纪不断扩大,最终扩大到妇女,20世纪又扩大到18岁。

直到21世纪初,a总理谁丢了信任票下议院的议员要么辞职,让反对党领袖组建新政府,要么要求君主辞职溶解并要求举行新的选举。然而,在2011年通过《固定任期议会法》后,君主不得应首相的要求解散议会,从2015年5月开始,大选被永久安排在每五年5月的第一个星期四举行。(早期选举如果至少三分之二的下议院议员同意,或者通过不信任动议,在14天内组建不了新政府,重组仍有可能发生。)上议院和下议院之间的关系和相对权力一再被议会法案重新定义,而这对上议院是不利的,以至于上议院只保留了微弱的暂停否决权。所有这些根本性的宪法改革都是在非正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根本没有任何立法,或者是通过任何其他普通间接法案所采用的同样立法程序的结果。

美国

美国宪法它不仅充满了来自英国宪法词汇的短语,而且在几个方面,它还代表了其作者对英国宪法理解的编纂,其中他们添加了巧妙的联邦主义发明和正式的修改程序本身。然而,尽管有这一程序,美国宪法实践中的许多(如果不是大部分的话)根本变化并没有通过正式程序来实现修正案.宪法仍然没有提到政党或总统的内阁。宪法的修改也不是为了导致或批准从根本上改变两国之间的关系执行和国会之间,参议院和众议院之间,以及司法,立法机关和高管。

然而,宪法文件的出现使美国政治更加自觉地“宪政”,至少在美国政界人士所认为的意义上是这样美国与英国同行相比,美国人更频繁地求助于法律论证和实际的宪法诉讼。此外,美国也是如此否认这种灵活性体现在英国议会选举的推迟上二战期间因为宪法明确规定了国会和总统的日期选举.美国宪政史上一个显著的事实是,宪法规定的选举时间表始终得到遵守,即使在对外战争和19世纪的内战期间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