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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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在最简单的定义中,由法律.承诺可能是去做某事或去做某事不从做某事开始。订立合同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相互同意,其中一人通常提出要约,另一人接受。如果一方不遵守承诺,另一方有权获得法律赔偿。合同法所考虑的问题包括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的意义是什么,合同是否已被违约,以及对受害方应给予何种赔偿。
历史发展
合同法是商业文明的产物。在非商业性社会中,它在任何重要程度上都不会被发现。大多数原始的社会有其他方式来执行个人的承诺;例如,通过领带亲属关系或由…的权威宗教.在经济的基础上物物交换,大多数事务是自我强制的,因为事务同时在两边都完成了。如果换的货物后来被发现有缺陷,可能会出现问题,但这些问题将通过处理物权法-它的惩罚或破坏财产而不是通过合同法。
即使交易没有以物易物的形式进行,非商业社会仍然以财产而不是承诺的概念来运作。在早期的信贷交易中,亲缘关系得到了保障债务,当一个部落或一个社区在债还完之前放人质。其他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土地或将个人典当为抵押品。债务奴隶一些信贷安排本质上是自我执行的:例如,牲畜可能被委托给看护人,而看护人可以从他们的服务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后代。在其他情况下——建造一间小屋,清理一块田地,或建造一艘船——强制执行支付承诺更加困难,但仍然是基于财产的概念。换句话说,要求付款的理由不是存在一个讨价还价或承诺,但不公正地扣留他人的金钱或货物。当工人们寻求获得工资时,倾向于就他们对自己劳动产品的权利进行争论。
一个真正的契约法,即可强制执行的诺言法,包含着一种契约的发展市场经济。在承诺的价值不随时间变化的情况下,财产和损害的概念就足够了,如果双方都没有履行,就不会强制执行协议,因为在财产方面没有做错。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人可能会寻求今天的承诺,以防范明天的价值变化;获得这种承诺的人因未能兑现承诺而感到受到损害,其市场价值与商定的不同价格.
罗马法
的罗马法合同,如在拜占庭式的皇帝东罗马帝国皇帝的法律书籍公元6世纪ce,反映了长期的经济、社会和法律演变。它承认各种类型的合同和协议,其中一些可强制执行,另一些则不能。许多法律史都涉及罗马法的分类和区别。一般来说,罗马法只有在发展的最后阶段才强制执行非正式的可执行合同,即签订后必须执行的协议。这一发展阶段随着西罗马帝国的解体而消失。随着西欧从一个城市化的商业社会堕落为一个地方性的农业社会,罗马人法院行政管理人员被相对薄弱和不完善的机构所取代。
合同法的重生和发展是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一部分知识西欧的文艺复兴到处都伴随着商业复兴和国家权威的崛起。无论是在英格兰在欧洲大陆,人们发现习惯的安排不适合正在兴起的商业和工业社会。这种非正式协议对市场经济中的贸易和商业是如此必要,但在法律上却无法执行。即使在贸易经济开始发展之后,英国和欧洲大陆的经济生活仍然是在正式契约和半成品交易(即一方已经完全完成的交易)的法律框架内进行的。无论是在欧洲大陆还是在英国,制定一部合同法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最终,这两种法律体系都成功地产生了所需要的东西:一套合同体系学说通过它,涉及未来价值交换的普通商业协议可以被强制执行。
新的合同法通过商人的实践开始在整个欧洲发展起来;这些最初是在法律秩序之外的,在法庭上无法得到支持。商人们发展出适合活跃商业生活的非正式和灵活的做法。到13世纪,商人的法庭已经建立在国际贸易集市。商业法庭提供了迅速和迅速的程序正义管理他们的人本身就是商人,因此充分了解商业问题和习俗。
在12世纪和13世纪,契约法在欧洲大陆和英国开始发展有分歧.在英国普通法通过法院实际发展的合同。在欧洲大陆,这一过程非常不同,思辨和系统思想家发挥了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