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和社会效用
大部分的法律合同涉及确保协议到达至少满足最低标准的方式尊重双方的理解,自由决定是否进入交易。这些规定包括无效合同的规则被迫或不合理的讨价还价;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无能者;和正式的需求防止义务的欠考虑的假设。因此,第138节的德国民法典呈现空白合同”,一个人从痛苦中获利,不负责任,或缺乏经验的另一个“获得一个有利的讨价还价。此外,更普遍的社会需求和观点在很多方面侵犯合同。某些协议是非法的,这样的到的美国协议在贸易管制。其他人,比如一项协议,提交民事错误的,是由法院违背公众利益。某些系统阻止一些目的,如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义务的假设带来的钱或其他的礼物免费的在另一个受益,通过各种特殊要求。
法律体系常常求助于解释的公平和社会效用。许多诉讼案件中寻求救济违反合同涉及的意义是言语表情和行为当事人的处理。模棱两可,例如,可能是解决对党认为优越的讨价还价的地位。这个决定是常见的案件中,一方可以设置合同的条款没有讨价还价的。再次,书面协议可能被攻击方草稿或选择语言。或者是法院可能更喜欢一种解释它找到符合公众利益。
尽管所有法律体系试图达到一个合理的契约自由,有必定的合同义务在某种程度上从理想出发。没有人试图执行合同需要肯定地表明它进步特定目的所需的由社会或缔约过程是没有瑕疵的。这样的要求将会管理繁琐和昂贵的。此外,它将减少合同的一般有效性作为一个经济和社会工具。不同的经济资源用于个人被发现在大多数社会;在某种程度上,这些差异从通用条件,反映在流动,而不是由个人的合同,它通常不是可行的采取补救通过合同的法律行动。一个合同,而且,通常只有一个元素在一个复杂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因此,在严重的时期通货膨胀或者通货紧缩,它并不可行,寻求处理结果重建个人合同方面的不公平现象。
合同的附着力
有大面积的经济生活中,合同当事人有不平等的谈判立场,什么真正的谈判。这些合同通常被称为合同的附着力。熟悉的例子附着力与公共交通或服务签订合同是合同运营商和公用事业和大型企业的供应商的合同,经销商和客户。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会变成一种私人的立法,在某种意义上,强势的一方在很大程度上和分配风险分配由其菲亚特而不是通过一个资源互惠讨价还价的过程。执行的标准合同可以是合理的在地面上,他们在经济上是必要的。问题就变成了这些决定是否由私营企业或其他机构的社会,政府在多大程度上那些应对这种经济利益的企业决策过程可以表示和保护。
合同法在这种情况下只提供了可以称之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关系不是源于双方讨价还价,而是菲亚特的大型企业往往抵消一些政府的菲亚特机构。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监管合同粘附寻求吃的蛋糕官僚主义的理性时,个人选择和决策的蛋糕。无疑的蛋糕都是减少的过程,但是结果很可能是比如果只有一个更令人满意的选择。在所有事件,由此产生的合法经济现象是完全不同的设想由传统的合同法。立法的尝试已经在许多国家,如前西德、英国和法国,一般合同的自由之间的平衡和保护较弱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