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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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

共同过失在法律行为,对自己的伤害或损失和不符合标准的谨慎每个人都应该遵守自己的好。共同过失的原告经常疏忽作出辩护。

历史上陪审团的教义的不信任,这通常是更多的同情原告人身伤害诉讼。不分配的政策责任诉讼各方之间(也就是说,收费每一部分的责任)教义也鼓励。

共同过失通常出现在诉讼中,原告指控被告的疏忽。被告可能会收取原告共同过失。在普通法,如果被告证明这个电荷优势的证据,原告不能恢复任何damages-even如果被告negligent-because共同过失减免之间的因果联系被告的疏忽和原告的伤害或损失。在英国法律法律改革以来(共同过失)法案》(1945)和在许多州美国显示,如果原告造成了伤害,复苏仍可能是允许的,但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减少损害赔偿

共同过失应区别于其他学说通常应用在过失情况下:假设的风险,减轻被告的义务由于保健向原告当后者主动暴露自己特定的危险;最后机会,允许原告恢复即使分摊negligent-if被告有最后机会避免事故。

共同过失是由一些批评当局因为它借口一方(被告)虽然都是疏忽。一个解决方案是apportionment-charging双方损失都在错。这种做法在海事法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和大多数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另请参阅疏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