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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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独家在美国,有法律保障的复制、发行和表演文学、音乐、戏剧或艺术作品的权利。
现在通常被归入更广泛的法律法规范畴,称为知识产权法在美国,版权主要是为了保护艺术家、出版商或其他所有者免受未经授权对其作品的特定使用(例如,以任何物质形式复制该作品、出版该作品、公开表演该作品、拍摄该作品、广播它,或者做一个适应它的)。版权为所有者提供了对创作材料的有限垄断,确保他对其使用和部分版权的控制金钱从中获得的好处。
版权起源于与皇家专利授权,授予某些作者和印刷商出版书籍和其他材料的专有权。这种拨款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作者或出版商的权利,而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并使政府能够控制出版的内容。这种制度在15世纪晚期的威尼斯和16世纪的英国都有效,在那里,伦敦文具公司垄断了书籍的印刷,并受到英国政府的监管星室庭.
的1710年英国通过的《安妮法令》是一项法令里程碑在版权法的历史上。它认识到作者应该是版权法的主要受益者,并确立了这样的版权期限应该是有限的(当时定为28年),在此之后,作品将进入版权保护公共领域.丹麦(1741年)也颁布了类似的法律美国(1790年)和法国(1793年)。在19世纪,大多数其他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本土作家作品的法律。
随着工业时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作者在其原籍国以外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1852年,法国扩大了对其的保护版权法律适用于所有作者,不分国籍,因此开始了一场争取某种国际协议的运动。在瑞士伯尔尼。,in 1886, representatives of 10 countries adopted the伯尔尼公约(正式名称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公约》),该公约确立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国际公约》伯尔尼联盟.该公约的核心是“国民待遇”原则,即要求每个签署国向其他签署国公民提供与本国公民相同的权利。在20世纪的过程中,公约的成员逐渐增加。1988年,长期拒绝的美国终于加入,到21世纪初,已有1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
在美国,版权法是建立在并受限于宪法,授权国会建立一个国家版权制度,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通过在有限的时间内保障作者对其作品的专属权利”(第1条第8节)。在1976年对版权法的一次重大修订中,美国国会明确规定,版权存在于任何固定的原创作品中有形的表现的媒介,规定这类作品包括文学、音乐和戏剧作品;哑剧和舞蹈作品;绘画、图形、雕塑作品;电影及其他音像作品;还有录音。根据这项立法,版权延伸到计算机程序;一个单独的法规(宪法)1984年的《半导体芯片保护法》规定了对掩模作品的保护——用于制造多层的二维或三维布图设计图案集成电路——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中。(在某些情况下,计算机程序可能受到专利保护。)
1976年的立法赋予版权所有人复制和分发作品、准备衍生作品以及公开表演和展示作品的专有权。然而,这些权利受到许多限制,其中最重要的是“合理使用这一原则允许适度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用于教育、新闻报道、批评,拙劣的模仿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回家消费只要这些活动不会严重损害版权所有者开发“潜在市场”的能力。对版权所有者的权利施加的其他限制包括某些强制许可,包括有线电视系统转播的许可和投币式播放器公开播放受版权保护的音乐作品的许可。
1976年的立法大大延长了版权在美国的期限。1998年的一项法令甚至更进一步。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期限为作者寿命加70年。对于匿名作品、笔名作品和有偿作品,版权保护期为自首次出版之日起95年或自作品创作之日起120年,以较短者为准。
大多数其他国家的版权制度与美国的类似,部分原因是《伯尔尼公约》的协调作用,部分原因是该公约的所有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现在有义务建立最低限度的版权保护。然而,各国政权之间仍然存在重大差异。例如,在美国,根据“雇佣工作”原则,雇员创作的作品的版权通常授予雇主,而在许多其他国家,雇员保留他们创作的版权。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文件不受版权保护,但在英国相反的规则成立。各国对待……的态度差异很大录音.许多国家的政府不像美国政府那样愿意以“合理使用”为由为假定的侵权行为开脱,而比美国政府更愿意保护艺术家的权利完整性(即防止破坏或残害他们的创作)和权利归因(也就是说,因为他们的创造而得到赞扬)。最后,尽管世贸组织协定施加了压力,各国在执行其版权法的意愿和能力方面仍然存在显著差异。一般来说,西方国家的执法力度最大欧洲而且北美也是非洲最脆弱的地区,拉丁美洲和亚洲。后几个地区版权法的软弱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包括这些国家司法系统的限制,对有效执行是否符合国家利益的持续怀疑,以及(特别是在中国和其他一些亚洲国家)文化传统推崇忠实模仿,不强调艺术天才的理想,而艺术天才是提供大部分版权的来源道德现代版权法的力量。
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和法院试图调整版权法,以应对技术进步带来的挑战。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调整涉及加强权利版权所有者。例如,1998年,美国通过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案扩大了所有者对其作品的数字形式的控制,并惩罚那些试图逃避技术保护(如加密)保护版权材料的人。这种立法的一个影响是,消费者从事以前被认为是“合理使用”的活动的机会大大减少。此外,2008年,美国联邦上诉法院裁定,尽管它们通常被视为合同,免费的许可证-允许自由使用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以换取依从性对于某些使用、发布和修改的条款,在版权法下仍然是可执行的,因为它们“为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设定了条件”。如果违反了这些条件,则许可证消失,导致版权侵权相对于较轻的侵权违反的合同。执政的增强的发起人所能得到的保护开源软件,允许读者查看其程序或源代码,对其进行改进,然后以修改后的形式重新发布结果软件。
快速的技术变革加上立法者为适应这些变化所做的努力,使得版权法比以前更具争议性。关于这一规则体系的适当形式的广泛宣传的政治和法律斗争一直持续到21世纪。2009年,一家瑞典法院判定该文件共享网站的四名联合创始人有罪网站海盗湾因为发行了30多部电影而且音乐版权归不同娱乐公司所有,包括华纳兄弟,索尼音乐娱乐,哥伦比亚电影公司,以及EMI。这一问题继瑞典之后获得了一个政治立足点以版权和专利法改革为竞选纲领的海盗党在议会中获得了一个席位欧洲议会.在海盗湾审判之后,该党增长了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