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法院
到目前为止所描述的法庭试验第一审法院或法庭。“他们看到争议双方,听到了证人,收到的证据,发现事实,应用法律,并确定结果。
上诉法院定位在审判法院审查他们的工作和纠正可能发生的任何错误。上诉法院通常大学有几位法官组成的身体,而不是单一的法官通常主持审判法庭。的管辖范围内上诉法院通常一般;专业受理上诉的法庭处理,例如,只有刑事上诉或民事上诉是罕见的虽然不是未知的(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有单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法院”)。的政变委员会法国和联邦宪法法院德国,上面提到的,也有专门的司法法庭。
国家司法系统组织的层级结构。在最低层次上,有许多审判法庭分散在全国;上面是一个小数量的一级上诉法院,通常一个地区性的基础上组织;和顶点是最后的一个法院。
上诉审查很少是自动的。它通常必须由一方寻求愤愤不平的下级法院的判决。出于这个原因,因为一个上诉可能是昂贵的和无用的,有更少的比审判和上诉,如果连续上诉可用,这是常有的事,第二次上诉的数量远远少于第一次上诉。
因为的原则正当程序通常创建一个对至少一个审查由高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通常不得不听到案件吸引了他们。高等法院,像许多州最高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没有义务听任何特定的情况下,问题,事实上,他们决定只有一小部分的情况下吸引了他们。
有三种基本类型的上诉审查。第一个由案件的再审,上诉法院第二次听到的证据,让新发现的事实,一般以同样的方式进行最初呈现的法院判决在上诉。这种“审判新创”在普通法国家用于复习的第一阶段,但只有当试验首先是由一个“劣质”法院通常由一个兼职法官授权尝试只有较小的情况下,没有正式的记录的程序。
第二种类型的审查是部分基于一个“档案”,这是一个记录编译法院在收到和研究结果的证据。审查法院有权听到同样的目击者或补充他们的证词通过额外的证据,但它不需要,经常不这样做,在内容依赖记录已经达到了自己的发现事实和结论。这种类型的继续盛行在法系国家一般上诉审查的第一阶段,即使最初的试验是在一个高等法院组成由专业法官和授权尝试重要或严重的病例。
第三类型的评论是完全基于书面程序在下面的法院或法庭的记录。审查法院不直接本身获得证据但集中精力记录是否犯下任何错误的发现等严重自然需要逆转或修改在法院判决进行审查或一个新的审判。重点是法律问题(包括程序和实质性的)而不是事实的问题,法院通常请求短暂的年代的当事人描述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看法(包括相关的判例)的股份。这种类型的评估盛行在法系和普通法国家最高上诉的水平。它也被运用于普通法国家在较低水平时,涉及到高等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这种类型的评审的目的不仅仅是确保正确的结果在个案还澄清和阐述法律前面描述的方式(即。创造先例)。较低的法院与法律的发展,因为他们通常不写或发表意见。最高上诉法院,这是他们的意见,成为未来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