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罪行

在大多数国家,侦查犯罪是警察的职责警察虽然很特别法律执法机构可能负责发现特定类型的犯罪(例如,海关部门可能负责打击走私以及相关的罪行)。侦查犯罪可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发现犯罪已经发生,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足够的证据以便在审判前起诉犯罪嫌疑人法院.许多罪行是由警察以外的人(例如受害者或证人)发现和报告的。某些犯罪,特别是那些涉及当事人同意的犯罪,比如非法交易药物卖淫,或可能没有可辨认的受害者,例如淫秽-除非警方采取积极措施确定他们是否犯了罪,否则通常不会被发现。因此,为了侦查此类犯罪,有时需要一些有争议的方法(例如:电子窃听监视、通信拦截和渗透帮派).

的作用法医科学

法医科学在重大犯罪侦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领域的第一个重大成就是发展了根据个人特征识别个人的技术指纹.在19世纪,人们发现几乎手指与固定表面的任何接触都会留下潜在的痕迹,可以通过各种程序(例如,使用细粉末)使其可见。1894年英格兰内政大臣为确定个人身份识别的最佳方法而成立的小组Troup委员会承认,没有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指纹——这一观点从未被认真反驳过。1900年,另一个委员会建议使用指纹进行犯罪鉴定。指纹证据最早于19世纪90年代在阿根廷法院被接受,1902年在英国法院被接受。许多其他国家很快也采用了指纹识别系统。

指纹识别最初是用来建立和随时提供个别罪犯的犯罪记录,但它很快就被广泛用于识别特定犯罪行为的肇事者。大多数主要警察部队都收集了已知罪犯的指纹,以便在他们以后犯下其他罪行时识别他们。的美国联邦调查局例如,据报道,该公司拥有数百万张印刷品电子数据库在21世纪初。因此,在犯罪现场发现的指纹可以与收集到的指纹相匹配。

从历史上看,搜索指纹收集是一项耗时的手工任务,依赖于各种分类系统。20世纪80年代,用于电子存储和快速检索指纹的计算机化数据库的发展,使研究人员能够更快地匹配指纹。

尽管指纹识别科学普遍被认为是没有错误的,但一些批评者指责它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部分原因是在犯罪现场收集的指纹很少是纯净的——一些被告因错误的指纹识别而被定罪。例如,2004年,联邦调查局利用一枚指纹将美国律师布兰登·梅菲尔德(Brandon Mayfield)与马德里火车爆炸案联系起来;然而,他是证明是正确的经过审查发现,指纹,用来获取他的搜查令逮捕,不属于他。根据英国的标准,如果在犯罪现场发现的一组指纹是不完整的,那么如果两组指纹至少有16个相同的特征,就可以说与另一组指纹(例如,存储在指纹数据库中的一组指纹)匹配。然而,并不是所有地方都接受特定数量的特征,有些司法管辖区只需要12个特征就能得出结论。

执法机构可以使用其他广泛的科学技术,以确定嫌疑人或毫无疑问地确定嫌疑人与犯罪之间的联系。自从在20世纪80年代末变得可靠以来,DNA指纹分析生物学证据(如头发、精子和血液)可以排除嫌疑犯绝对或极有可能有罪。许多其他物质,如纤维、纸、玻璃和油漆,在显微镜或显微镜下都能产生相当大的信息化学分析.在受害者身上或犯罪现场发现的纤维可以进行测试,以确定它们是否与嫌疑人衣服上的纤维相似。如果有证据表明,文件所写的纸张是用一种据称所记载的时代没有的技术制造的,那么文件就可以被证明是伪造的。的折射率即使是很小的玻璃颗粒也可以被测量,以表明某一特定物品或玻璃碎片是在特定时间和地点制造的特定批次的一部分。计算机网络使调查人员能够搜索越来越大的尸体数据在材料样本上,尽管创建这样的数据库既耗时又昂贵。

怀疑识别

做法,或罪犯用来犯罪的方法,有时有助于识别嫌疑人,因为许多罪犯反复以类似的方式犯罪。盗贼进入房子的方法,类型财产偷来的,或者对受害者实施的那种欺骗欺诈所有这些都可能暗示谁应该对一桩罪行负责。

受害者通常也可以通过视觉识别陌生人。警方通常会向受害者或证人出示一本包含大量已知罪犯照片的相册,这些受害者或证人认为他们可以认出罪犯。以这种方式确定的嫌疑人通常被要求加入一组具有相似特征的人,证人被要求从其中挑选出嫌疑人。然而,研究人员早就知道,目击者往往是不可靠的,而且大多数是错误的信念有什么结果错误的目击证人。学者们认为,跨种族识别会导致错误的识别,因为一个种族的成员可能很难区分另一个种族的成员。同样,事后同化,即目击者在事发后吸收新信息的过程,可以极大地改变对罪犯的看法。最后,一般犯罪的压力,特别是武器的存在,也降低了目击者的可靠性。

此外,这些研究人员还担心,刑事司法官员可能会操纵标准的目击者身份识别程序,以增加证人指认特定嫌疑人的可能性。在过去,刑事司法官员普遍反对实现改革程序,以提高指认的准确性,因为改革后的程序将减少目击证人作出任何指认的可能性。但在20世纪90年代末,DNA证据的准确性不断提高,导致了基于标准目击者鉴定程序的错误定罪的大量宣传,特别是在导致死亡的案件中句子.在21世纪初,警察机构已经开始这样做实现目击者研究人员提出的更加谨慎的程序。这些程序包括,当证人不确定时,不要鼓励他们辨认,而是提醒他们注意出错的可能性,确保证人名单中的非嫌疑人有合理的辨认可能性,并由不知道实际嫌疑人是谁的官员进行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