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轻处罚的情节以及其他防御措施
法律一般承认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使用力甚至是致命的武力,都是被原谅或正当的。这一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体系是与自卫.一般来说,在英美法系在美国,当凶手合理地相信他在里面时,就可以杀死凶手迫在眉睫的失去生命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危险以及为避免迫在眉睫的危险而必须杀死攻击者。一些司法管辖区要求,在不增加危险的情况下,受到攻击的一方必须设法撤退。然而,根据欧洲大陆的许多法律和美国大多数州,被告可以坚持自己的立场,除非他故意或粗暴地激怒了攻击者疏忽或者除非攻击者有一些无能,如醉酒,错误,或精神疾病。在英美法律和欧洲大陆法律中,使用武力通常是正当的其他情况欧洲法律包括在保护他人、执法和保护自己的时候使用武力居住.在保护其他财产时使用武力有时仅限于非致命武力。
如果被告合理地相信自己的行为是在必要的。英美法中的必要性学说涉及到这样一种情况:一个人面对自然力量的压倒性压力,必须在罪恶和从事否则将被视为犯罪的行为之间做出选择。在经常被引用的案例中美国v。福尔摩斯1842年,一艘载有美国沉船乘客和船员的大艇在暴风雨的大海中漂流。为了防止船被淹没,船员们把一些乘客扔到海里。在试验其中一名船员的尸体法院承认此种必要情况可以构成对刑事指控的辩护杀人,只要牺牲的人是经过公平挑选的,就像抽签一样。因为这没有被做过,一个信念为过失杀人是回来了。英国的主要案例,Reginav。达德利和斯蒂芬(1884) 14 Q.B.D. 273,似乎拒绝在杀人案中的必要性辩护。然而,在德国或法国的法庭上,被告很可能被判无罪。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有理由相信自己是在胁迫或胁迫下采取行动,使用非致命武力是可以被原谅的。如果被告执行的是他认为合法的军事命令,那么使用致命武力可能是正当的。
一些特殊的罪行
所有先进的法律体系都谴责英美法律中所描述的那种行为为犯罪叛国罪,谋杀,加重攻击罪,盗窃,抢劫,入室盗窃,纵火,强奸.关于未成年人警察然而,即使在英美体系的司法管辖区之间,对犯罪行为的定义也存在实质性差异。将欧洲大陆刑法与基于英国普通法的刑法进行比较,还可以发现在更严重罪行的某些方面的定义存在显著差异。例如,欧洲大陆的法律阐述了减刑理由涉及英美国家只有在量刑当局或非专业陪审团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才考虑到的因素。这可以用所谓的安乐死.英美谋杀法不承认被告为减轻某人显然不治之症的痛苦而杀人这一事实的正式辩护或减刑理由。然而,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的许多法典规定减轻由这种动机引起的犯罪,有时甚至承认以这种动机为刑事指控提供辩护。
参与程度
的普通法传统将参与分为四种程度犯罪.“用自己的手”犯下这种行为的人是一个一级校长.他在法国法律上的对应物是导演(字面意思是“作者”),或者coauteur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直接参与时。一个二级校长故意帮助、教唆一级主犯,犯罪发生时在场者;这和法国的概念是一样的Complicité par aide et assistance虽然在一些国家,例如德国,对这一概念采取了更广泛(更主观)的解释,但它包括……的活动coauteurs.教唆者:英美法律中教唆、鼓励或建议在犯罪过程中不在场的主犯被称为罪犯附件在事实之前;在大陆法中的概念部分地涵盖了第三度参与鼓动部分原因是上述原因助理及协助.的第四种也是最后一种程度的参与是事后从犯,这种从犯因接受、隐瞒或安慰他知道已经犯罪的人以妨碍罪犯的犯罪行为而受到惩罚忧虑或以其他方式阻碍正义.在欧洲大陆的法律体系中,这种行为已经成为一种单独的犯罪。意大利和奥地利法律除事后从犯外,所有犯罪参与人都应被视为一级主犯。《示范刑法》和美国大多数州的法律将事后从犯的行为视为单独的法定犯罪。在其他三种程度的参与中,从犯被视为一级参与中的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