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廷

中世纪欧洲宫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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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复数的顾问,在欧洲中世纪的历史:在任何特定时期为社会、政治或司法目的侍奉统治者的法庭或一群人它的作文在一个行政、立法和司法职能不像后来那样泾渭分明的时期,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职能也有很大差异。一般来说,教廷会照顾统治者的个人需求(内务大臣,管家(如管家),指导政府事务(宰相、司库、秘书、军事领导人),或只是为统治者提供陪伴。统治者和教廷做出或普通或重大的政策决定(如战争、条约、财政、教会关系),在一个强大的统治者——国王、公爵或伯爵——的领导下,往往成为一个活跃的法庭。事实上,法庭的司法工作变得如此繁重,以至于这项工作逐渐被委派给一些特殊的法官群体,比如最高法院国王的法庭在英国或最高法院在法国;这种司法法庭在中世纪时期最初被认为是教廷的工具,但不是独立的机构。同样,教廷将日益加重的财政负担移交给了英国财政部和法国孔波蒂斯的教廷(“会计教廷”)等机构,这些机构也仍然是教廷的工具。

中世纪教廷的演变在英格兰的教廷,也被称为教廷里吉斯或“国王的法庭”(Aula Regis)。它是在诺曼征服(1066年),一直持续到13世纪末。教廷是高等法院的萌芽法律,有利害关系的人议会和内阁将于春季召开。一开始,它是国王的全体会议,或者说是公社concilium也就是说,地主的封建会议);但在亨利一世(1100-35)统治期间,它的性质更加明确,当时它的成员数量较少,是皇室的官员和国王的其他朋友和随从。它协助国王的司法工作,它的权威和他自己的一样不明确。

大约在同一时间,教廷承担了财政责任,并以这种方式成为了教廷的父母财政法庭(教廷里吉斯公元scaccarium).这些成员被称为“法官”,国王不在时,法官主持法庭。又采取了一步亨利二世.1178年,他任命5名教廷成员组成特别法庭正义,这就是著名的普通诉讼法庭.最初,这个法庭法官和教廷的其他成员一样,他跟随国王的宫廷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但是《大宪章》(1215)规定法院在一个地方设立,因此它成为一个固定的司法机构。国王的法庭(或女王的)板凳也从教廷发展而来。直到14世纪,这个朝廷一直随君主而动,但也失去了与国王的密切联系,只是成为国王的高级朝廷之一普通法衡平法院也是罗马教廷的一个分支。大约在爱德华一世(1272-1307年在位),国王的行政和建议职责开始由国王的秘密委员会来处理,这个委员会后来被称为国王的秘密委员会枢密院.后来由枢密院发展而来的内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