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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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论伦理学,在哲学,道德强调义务与义务之间关系的理论道德人类行为。这个词义务论源自希腊语迪翁•,“责任”,以及标志“科学”。
在义务论道德一个行为在道德上被认为是好的,是因为该行为本身的某些特征,而不是因为该行为的产物是好的。义务伦理学认为,至少有些行为在道德上是必须的,而不管它们对人类福利的后果如何。描述这种伦理的用语是“为责任而责任”、“美德本身就是奖赏”和“让我们为责任而责任”正义就算天塌下来也要这样做。”
相比之下,目的论伦理学(也称为结果主义伦理学或结果论)认为,道德的基本标准正是行为所带来的价值。义务论理论被称为形式主义的,因为它们的中心原则在于一个行动符合某些规则或规则法律.
第一个定义义务论原则的伟大哲学家是伊曼努尔康德他是18世纪德国批判哲学的创始人(看到康德哲学)。康德认为,除了良好的意志,没有什么是没有条件的善,而良好的意志是一种愿意按照上帝的意志行事的意志道德法律,而且是出于对法律的尊重,而不是出于自然倾向。他认为道德律是绝对命令即:,an unconditional command—and believed that its content could be established by human原因一个人。因此,最高的范畴必要的就是:“只按照你能同时使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康德认为绝对命令式的表述等同于"所以你对待你自己身上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上的人性总是同时作为目的而不是仅仅作为手段"然而,这两种说法之间的联系从来都不完全清楚。无论如何,康德的批评者质疑他的观点,即所有的义务都可以从一个纯粹的形式原则中衍生出来,并认为,在他专注于理性的一致性时,他忽视了道德义务的具体内容。
20世纪,英国道德哲学家就曾面临过这种反对大卫·罗斯爵士他认为,许多“表面上的责任”,而不是一个单一的形式原则来推导这些责任,本身是不言自明的。罗斯将这些表面上的责任(如遵守诺言、赔偿、感激和正义)与实际的责任区分开来,因为“任何可能的行为都有许多方面,这些方面与它的正确或错误有关”;在特定情况下,作为一项实际义务,在“对其性质的整体形成判断”之前,必须权衡这些方面。罗斯试图证明这一点直觉然而,道德知识的来源却受到了严厉的批评,到20世纪末,康德的思维方式——尤其是禁止将人作为手段而不是目的——再次为哲学家们最广泛讨论的义务论观点提供了基础。在大众层面,国际强调在保护人权也可以看作是义务伦理学的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