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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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民主,也叫纯粹的民主公民直接参与民主的形式决策相对于间接的或代表性的民主.直接民主国家可以通过公民集会或通过全民公决和倡议公民就议题投票,而不是投票给候选人或政党。该术语有时也用于直接投票选举代表的做法,而不是通过选举机构,如议会选举团制度,而对于回忆选举产生的官员。直接民主它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全面的政治制度体系,但在现代,它通常由更广泛的代议制民主制度中的具体决策机构组成。
历史和理论背景
直接民主最重要的历史参照是古希腊的集会民主城邦,特别是雅典,由大会作出决定(教堂),大约1000名男性市民。后来,许多瑞士人使用人民集会州在一些城镇和城镇会议上美洲殖民地和州。早期的美国各州也开始使用宪法或宪法修正案由全民公决批准,后来在这个国家很普遍。人民主权,于法国大革命(1787-99),然而,在拿破仑的独裁全民公决多少.瑞士和美国的许多州在19世纪将直接民主纳入了宪法,德国和其他几个国家在19世纪之后也采用了部分内容一战.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直接民主制度的引入或实际应用源于三个主要类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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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转型的进程从独裁规则(例如,1945年以后德国的区域国家,一些拉丁美洲国家)。
现代民主往往不是从集会民主的起点发展起来的,而是在集会民主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制或封建条件,从人们逐渐要求更大份额的政治代表性和扩大代表性投票权.宪法,公民权利,和通用选举权在欧洲和许多其他国家(通常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前)已经实现的民主,通常被认为是基于大众原则的规范基础上的“民主”主权自由和政治平等。因此,在许多国家和理论中,这些原则已经被一种狭隘的代议制民主概念所捆绑和吸收,而不是用来支持更广泛的代议制民主全面的民主的概念。
直接民主的规范性理论仍然基本建立在人民主权、自由和政治平等之上让-雅克·卢梭作为杰出的理论家,人们一致同意的自由共和宪法和随后的参与形式。在19世纪,这些原则受到越来越多的挑战,或者说它们被剥夺了代表机构之外的实质内容。因此,在许多国家,直接民主机构尚未建立或实现因为代议制精英对垄断权力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此外,务实的理论认为,直接民主无法在现代大国的时空条件下发挥作用。
在这种历史和理论限制的背景下,直接民主的规范理论不能完全建立在代议制民主所主张的人民主权之上。更具体的论点源于民主的参与理论和批判代表缺乏回应能力和合法性(聚会,派对民主)。这两套民主制度以直接参与的基本特征来区分:(1)直接民主侧重于具体问题,而不是对候选人和长期任期的一般计划进行投票;(2)公民自己作为决策者,而不是将这些权力委托给他人。与选举制度一样,各种程序形式、设计和规定都可能影响程序和结果。人们还必须铭记,直接民主进程不能孤立地运作,而总是与整体结构联系在一起政治制度这包括主要的代表性机构。因此,这两类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将是分析的一个重要挑战。例如,正如政治学家George Tsebelis所指出的,全民公投选民可以被视为额外的否决者。一些作者认为直接民主可能会破坏代议制民主,而另一些作者则关注民主的协商功能公共领域以及让公民参与民主进程的能力。人们也可以认为,直接民主程序的基本类型或形式可能导致不同的后果。
直接民主的形式
直接民主有多种制度形式,其共同特点是程序集中于对政治问题进行普选。它们的主要形式可以通过开始该过程的参与者来区分。当法律(如宪法)要求进行全民公决来决定某一特定主题时,就必须举行强制性全民公决。当总统、内阁或立法机关在预先规定的条件下或临时决定就某一特定问题进行全民投票时,就会发生政府当局的全民投票。有时,立法机构的少数成员也有权要求进行这样的投票。公民的倡议只有获得一定数量的签名支持,选民才能对某一群体提出的政治措施、立法机构批准但尚未生效的法案或现有法律进行投票(公民要求的公投)。根据有效投票的简单多数或特定多数或投票率要求,全民投票可以具有约束力,也可以仅定义为协商或咨询投票。
一些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一个议程倡议它允许公民在获得一定数量签名的支持下,将某一特定问题列入政府或立法机构的议程。这样的提议必须得到有关当局的考虑,但它们不会导致公民投票。
有一些模棱两可对于直接民主的概念中是否包括直接选举或罢免公职人员(行政职务、议员)的程序,也存在争议。这些程序实际上指的是代议制民主的制度体系及其典型过程,因此不是直接民主辩论的核心。但是,在选民对选举程序的最终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程度上(例如,固定或灵活的候选人名单、直接投票或对中间机构成员的投票)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在回忆程序,打断固定任期的常规模式可能会强调公民重新控制办公室职能的方面。在实践中,行政官员的罢免权比立法机构成员或完整立法机构成员的罢免权普遍得多。
直接民主的程序类型应根据程序的主要发起者来区分,因为它们通常在议程制定者、提案的内容和措辞、投票在合法性方面的功能、创新等等。
发起全民公决投票的政府当局一般会在政府议程上寻求政策的合法性,会定期倡导一项肯定的投票,并将有许多方式影响过程和结果,包括官方传播资源。因此,这个术语公民投票是经常使用的,甚至当他们受雇于专制或独裁根本不能被称为民主的政权。
强制性公民投票也经常产生于有权提出需要公民投票批准的提案的政府当局,特别是在宪法方面修正案或国家主权、领土或身份的问题。因此,虽然法律要求就这些具体问题进行全民投票,但公民投票提案的议程和实质内容往往由政府当局决定。然而,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具体问题,如宪法修正案,也可能由公民主动提出,并导致强制性投票(瑞士、瑞士、瑞士、瑞士、瑞士、瑞士、瑞士和瑞士)美国或德意志各州)。
在公民倡议程序中,议题议程和提案一般都是“自下而上”地从一些反对意见或意见中产生的公民社会要求新的政治措施或立法(法律促进倡议)或反对特定政府项目或立法行为(法律控制倡议)的团体。在这种情况下,政治主动权来自社会或少数势力,而政府当局可能处于防御地位,希望在公民投票中击败这些提议。
除了政府当局的临时公投要求外,直接民主的程序,特别是公民发起的程序,在各个方面都有规定。可接受主题的领域可能非常具有限制性;为使一项提案有资格获得投票资格,所需的签名人数可能在合格选民的1%到三分之一之间;收集签名的时间可能会很短。全民投票的有效性要求也可能因选民多数、合格多数或双倍多数或特定的投票率法定人数而异。使用将明显受到高启动或有效性要求的限制,具有强大资源的启动参与者将享有特权。然而,更高的支持率可能会支持投票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