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征税
我们的编辑将审阅你所提交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修改文章。
双重征税,在经济学,情况相同的财务资产或者收入在两个不同的层面(例如,个人和公司)或在两个不同的国家纳税。当外国投资所得由其所在国和投资者所在国同时征税时,就会出现后一种情况。为了防止这种类型的双重征税,许多国家制定了双重征税条约,允许收入受益人用他们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来抵消在另一个国家已经支付的投资收入的税款。
双重征税通常发生在公司利润在公司层面和股东层面双重征税的情况下股息.也就是说,公司的收益首先按企业收入,然后,当这些收入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公司的股东时,这些收入被作为股东的个人收入征税。由于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他们实际上为相同的收入缴纳了两次税——一次作为公司所有者,另一次作为他们个人的一部分所得税.在美国在美国,这种税种很普遍,因为对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税征税股息所得税是联邦税,因此是普遍税。
许多州的个人所得税也包括股息税。后一种形式的双重征税尤其有争议的这一直是争论的主题,尤其是在美国,减少或消除这种形式的双重征税的努力一直存在广泛争议。反对对企业收益双重征税的人士认为,这种做法既不公平,也没有效率,因为它将企业收入与其他形式的收入区别对待,并鼓励企业这样做金融他们自己有债务,这是免税的,并保留利润,而不是把它们传递给投资者。反对者还认为,取消股息税将鼓励个人对公司的投资,从而刺激经济。支持者认为,减少或消除这种形式的双重征税的经济效果被夸大了,这种削减只会使最富有的人受益,他们的收入相当高构成通过股息收入。一些支持者还质疑对股息征税是否真实构成双重征税的一种形式。在这方面,他们认为有一个合法的和概念上的公司和股东之间的区别,因为前者作为一个独特的法律实体,拥有与后者不同的权利、特权和义务。因此,他们认为,将公司的收入与股东的个人收入分开征税并没有什么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