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领土
加拿大
在19世纪早期,直到1840年左右,加拿大的学校教育与英国大致相同;它是通过宗教和慈善组织的努力提供的,并由宗教和慈善组织主导英国国教.虽然不同类型的学校有重叠(历史上已经确定),但也有教区学校的记录,慈善学校,主日学校以及为平民开办的监督学校。教学费用是一个基本的结合宗教教义和读写能力技能,也许辅以一些实际工作。
更高级的教育仅限于上层社会阶层,由拉丁文法学校或在古典基础上有各种课程扩展的私立学校提供。学院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中间派的支持类不墨守成规的群体,提出了广泛的课程文科这涵盖了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一般来说,教学依赖于一个简单的“传递-吸收-心理存储”的链式概念,它通过直接应用奖励或奖励来保持惩罚.
在中期,大约持续到1870年,公共系统教育出现了,乐于助人的国家框架下的宗教利益。公立学校赢得了公众的支持,走向了普遍学校小学教育.二、高等教育开始扮演公众角色。地方责任在中央之下的原则权威在各自的省份进行了详细阐述。
在加拿大教育的发展中,最重要的是在这一时期就教育中教会与国家关系达成的协议。一个极端是在纽芬兰从1836年开始,在一个松散的系统中分别容纳所有数字代表的教派(直到1920年才发展出一个统一的教育系统,它仍然通过五个教派子系统工作)。另一个极端是在英属哥伦比亚,这变成了决定性的当它加入加拿大联邦时,建立和维持一个自由、统一、中央集权的非宗派制度。其他省份最终形成了代表妥协的模式。的新斯科舍- - - - - -新布伦瑞克例如,这种模式提供了一个统一的系统,原则上是非宗派的,但允许将罗马天主教儿童分组接受教育,从而使系统内的宗派学校合法化。安大略将独立的天主教学校纳入统一的学校系统。魁北克从19世纪40年代到60年代,支持双重忏悔制度,在地方和省级的罗马天主教和新教学校都有平行的结构。曼尼托巴1871年采用Québec的双重忏悔系统,然后在1896年的争议中改为统一的、中央的非宗派系统。
的英属北美法案在1867年的加拿大宪法中,各省授予教育权力,同时保证教派权利(在“少数民族学校保护条款”中),如果这种权利存在的话法律在加入联邦时。这两个规定建立了加拿大教育的多元性质,各省的联合和西部省份的进入使加拿大在1880年有了一个建立加拿大教育机构的全国基础。
19世纪的最后几年是在生产力中期发展起来的教育基础结构正规化的几年。在这方面,安大略的领导地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因为它影响了西部地区发展的教育模式。后阿尔伯塔省而且萨斯喀彻温省在1905年被承认为省,与安大略省发生了一些分歧:值得注意的是,两个省都要求将罗马天主教的税收分配给分开的天主教学校(安大略省的决定是基于自由选择),而阿尔伯塔省允许在中学阶段分开学校。(萨斯喀彻温省将对罗马天主教独立学校的全额资助延长至年年底高中20世纪60年代初在安大略,80年代末在安大略)。
19世纪末,小学那时,学校教育已成为义务教育。的成本中等教育在公立学校体系中,中学和小学在水平和课程上的区别越来越明显。社区通过地方税收和省补助的结合,负责学校的维持,而省级部门则通过检查、考试、规定课程内容和材料来规范办学行为。
19世纪后半叶在整个西方世界发生的教学理论的变化,使课堂发生了革命。一个主要的转变是从知识强加于学习者的头脑到强调学习者对知识的感知和理解活动。的影响科学高等学校课程对教育理论的影响与其对教师培训的影响相匹配。这两个科学学科(如教育心理学)和科学的方法教学对培训教师变得必要,他们将在教师-学生和学科关系的新环境中工作。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教育在19世纪的发展受到了一种文化的影响无处不在的英国的影响,通过持续的经济斗争与恶劣的环境条件,并通过倾向人口集中在那些应计并扩大了该地区的政治权力。教育发展的特殊历史脉络是宗派学校的问题。
从1788年第一批移民登陆到19世纪初的几十年,教育都是通过最权宜之计的方式偶尔提供的,而且相当随意。一般来说,当时的假设和做法是,学校教育将由教会或教会组织提供,例如教会协会传播《国外福音》(SPGFP)的倡导者,殖民地政府提供小额赠款来帮助提供这种服务。人们还认为,英国国教将主导宗教教育领域,1826年成立了教会和学校公司,为英国国教管理捐赠基金。然而,即使在这个早期阶段,抵抗不从国教者,特别是长老会教徒和罗马天主教徒很快就挫败了“建立”英国国教机构的企图。早期唯一有组织的大众教育尝试是通过监督系统。
1833年,总督新南威尔士断言政府对教育的责任,建议引入一种非宗派制度,将学校的宗教减少到阅读普遍认可的经文,并为神职人员的宗派教学提供释放时间。该建议的重要性在于其宗教妥协的精神和国家对教育责任的开始,这两者都预示着未来的发展。
因为教派的抵抗,主要来自英国国教的1848年,所谓的国立学校和教派学校一起被引入,作为双重体系,由两个相应的委员会管理。整个19世纪中叶,类似的教派妥协在澳大利亚的其他殖民地也有发生。然而,在恶劣的地理条件下为生存而进行的极端斗争严重阻碍了国家制度的建立。新南威尔士州于1866年通过了一项公立学校法案,成立了一个单一的教育委员会。国家继续对教派学校提供援助,但有条件规定由国家决定。
维多利亚1850年成为一个独立的殖民地,最初因淘金热移民的到来而充满了特别的问题。直到1856年,除了增加对宗教教派的援助外,教育方面几乎没有什么成就。之后,这一举动获得了国家体制的支持动力1862年通过了《公共学校法案》(Common Schools Bill),建立了一个与新南威尔士州接受的体系类似的体系。分居后不久,昆士兰的1860年通过了《初级教育法案》,确立了教派学校的从属地位,加强了澳大利亚发展普通学校的原则。南澳大利亚坚持在通用体系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基督教,但澳大利亚西部的1871年的基础教育法案恢复了对公立学校和志愿学校的双重支持。
在19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对州教育系统的支持有所增加替代教派间的冲突被寻求。在此过程中,新教徒逐渐地,有时是不情愿地默许了.天主教的抵抗从未被克服,随之而来的独立的罗马天主教学校系统的演变并没有减少天主教对公立学校运动的不满。天主教公民在非宗派主义方面的困境公共教育是普遍的:作为公民,他们有义务在财政上负担公立学校;作为罗马天主教徒,他们致力于自己信仰的学校教育。
教育所有儿童和提高普通学校教学质量的意图要求政府采取行动,可以转变自愿的,独家把参差不齐的规定变成统一的公共标准。在澳大利亚,特别的推动因素是人口和人口的急剧增长经济增长以及现有学校的不足。成立世俗的建立了公办学校制度明确的通过1872年到1895年间的立法。这些法案并没有废除一般的基督教教义,也没有普遍拒绝为宗派教义腾出时间。然而,他们确实不允许教派要求财政支持和在公共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这个决定是为了让所有孩子都能上学,由一个能代表整个社会的机构政府来承担。
新西兰
在新西兰早期的殖民时期,即1840年至1852年,对宗教和教育目的的捐赠作出了某些规定,但根据英国的普遍观点,教育被认为是私人或自愿的事情。与一般社会差别相对应的是学术教育降级向教派、收费学校和普通教育提供慈善服务。尽量避免宗教偏好,目的是尽量减少教派冲突。
然而,世俗对宗教偏见的反对,即使是在多元化的基础上,也已经很明显。1852年,新西兰根据宪法法案获得自治,教育事务由六个省的议会负责。虽然每个省都独立地行动,并多少按照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群体的传统行事情绪在接下来的20年里,朝着建立公立学校系统.到1876年,省政府被废除,新西兰人民通过不同的地区决定,接受了政府在教育方面的责任,选择了非宗派学校,并开始了免费义务教育的道路。
国家基本立法于1877年通过。的《教育法》规定公立小学教育是世俗的,15岁前免费,13岁前义务教育。由于执行困难和法律上的例外,强制条款比较宽松,但它确立了规则。它在1885年至1898年间得到加强,1911年后高中入学率稳步上升。1877年的法案还修改了国家教育部的行政结构。最初,中央教育部门不过是一个资金来源,而关键的控制权则由地方学校委员会选出的地方委员会掌握。在部门和地区委员会之间的竞争斗争中蜡并在20世纪衰落,但两者都没有获得有时所追求的独家主导地位。1899年至1914年的改革时期,中央政府在教育管理中的首要地位得到了确认,但督察的控制、小学教师任命和晋升的有效控制以及拨款的规定控制都归教育部所有。这些发展,加上课程和考试改革,标志着新西兰教育的一个新的开始。
罗伯特·弗雷德里克·劳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