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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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团制度的系统总统而且副总统合众国的公民是被选中的。它是由宪法制定者设计的美国宪法提供…的方法选举这是可行的与共和政体相一致。关于美国总统选举的结果,看到的表格.
历史及操作
在大部分时间里制宪会议在美国,总统选举由立法机构负责。选举团制度是在大会即将结束时由未完成部分委员会提出的大卫·布里尔利新泽西这是为了提供一个能够选出最有资格的总统和副总统的制度。历史学家提出了采用选举团制度的各种原因,其中包括担心三权分立行政和立法部门之间的关系,大小州之间的平衡,奴隶制,以及感知到的危险直接民主.选举团制度的支持者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认为,虽然它可能不完美,但“至少是优秀的”。
第2条,第1节宪法规定各州可以以任何他们想要的方式选出选举人,其人数与他们的国会代表人数相等(参议员加众议员)。(第二十三条修正案1961年通过的《选举法》规定选举人团代表华盛顿特区。)然后,选举人会聚集在一起投票给两个人,其中至少有一人不能是他们所在州的居民。根据最初的计划,得票最多的人将当选总统,前提是获得选举人票数的过半数,得票第二多的人将当选副总统。如果没有人获得多数票,那么美国总统将由众议院选举人票由各州投票,并从选举人票最多的五名候选人中选出。平局副总统会被参议院.尽管制宪大会拒绝直接普选,认为这是不明智和行不通的,但公众对选举团制度的最初反应是有利的。在批准宪法的争论中,有关总统职位的主要问题不是选举方式,而是“总统”的无限连任。
国家的发展政党到了18世纪末,新制度面临了第一个重大挑战。非正式的国会党团会议,按照党派路线组织,选出总统候选人。选举人主要是由州立法机构根据党派倾向选出的,他们在投票时不需要进行独立判断。在1800年,党派之间的忠诚是如此强烈以至于所有的民主共和党选举人投票给他们政党的候选人,托马斯·杰斐逊而且亚伦伯尔.由于制宪者没有预料到党派投票,也没有单独选择总统和副总统的机制,这种平局必须由国会议员来打破联邦美国控制的众议院。杰斐逊在经过36次投票后的当选导致了宪法的通过第十二修正案1804年,该法案规定总统和副总统分开投票,并将众议院的候选人数量从5人减少到3人。
政党的发展与民众选择的扩大同时发生。到1836年,所有的州都通过直接普选产生选举人南卡罗来纳该公司是在美国内战.在选举选举人时,大多数州采用的是普选制,即在全州投票的基础上选出各党派的选举人。因此,赢得一个州普选的人将赢得整个州的选举人票。只有缅因州而且内布拉斯加州反而选择了偏离这个方法分配每个众议院选区的获胜者将获得选举人票,全州范围内的获胜者将获得两张选举人票。的赢家通吃的系统通常倾向于大党而非小党,大州而非小州,以及有凝聚力的投票群体集中在大州,而不是分散在全国各地的那些州。
支持和反对选举团制度的争论
选举团制度最令人不安的一个方面是,获胜者可能不是获得最多选票的候选人。四位总统,卢瑟福·b·海斯在1876年,本杰明哈里森在1888年,乔治·w·布什2000年和2016年唐纳德·特朗普以比对手更少的选票当选,以及安德鲁。杰克逊输给了约翰·昆西·亚当斯1824年,他在众议院赢得了多数票和选举人票。在1824年至2000年的18次选举中,总统没有获得多数选票亚伯拉罕。林肯他在1860年以不到40%的全国选票赢得大选。然而,在20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普通售票系统的影响是巨大的夸大普选,而不是推翻它。例如,在1980年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赢得了超过50%的普选票和91%的选举人票;1988年乔治。布什获得53%的普选票和79%的选举人票;1992年和1996年威廉·克林顿他分别赢得了43%和49%的普选票,以及69%和70%的选举人票。第三方在全国范围内获得广泛支持的候选人在选举团中通常会受到惩罚罗斯·佩罗他在1992年赢得了19%的普选票,但没有选举人票——尽管候选人在地理上得到了集中的支持——比如南方民主党候选人斯特罗姆·瑟蒙德他在1948年以略高于2%的全国选票赢得了39张选举人票,偶尔也能赢得选举人票。
普选票和选举人票之间的差异表明了选举团制度的一些主要优点和缺点。许多支持这一制度的人坚持认为,它为总统提供了特别的联邦多数和广泛的全国授权在执政方面,统一全国的两大政党,赢得总统大选需要广泛的地域支持。此外,他们认为选举团保护了小州和人口稀少地区的利益,他们声称,如果总统是直接选举产生的,这些利益就会被忽视。然而,反对者认为可能会出现不民主的结果——普选的获胜者会失去选举人票——对第三方和独立候选人的偏见,在其中一个政党明显占主导地位的州,选民投票率下降,以及“失信”的可能性。有选举权的人投票给其他候选人,而不是他承诺支持的候选人,使选举团制度过时且不受欢迎。许多反对者主张完全取消选举人团制度,代之以直接普选。他们的地位得到了支持公众舆论民意调查经常显示,美国人更喜欢普选而不是选举人团制度。其他可能的改革包括一个地区计划,类似于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使用的那些分配选举人票按选区划分,而不是按州划分;还有一个比例计划,即根据候选人获得的普选票数比例分配选举人票。支持选举团制度的人认为,选举团制度的长期存在已经证明了它的优点,而且以前改革这一制度的尝试都没有成功。
2000年乔治·w·布什以271票对266票险胜戈尔他在全国普选中以超过50万张选票的优势获胜,引发了要求废除选举人团制度的新呼声唐纳德·特朗普他在2016年以304票对227票在选举人团获胜希拉里•克林顿(Hillary Clinton)他以近300万票的优势赢得了全国普选。然而,这样做需要采用一种宪法修正案由国会两院三分之二的投票通过,并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由于许多较小的州担心取消选举团制度会降低他们在选举中的影响力,因此通过这样一项修正案被认为是困难的,也是不太可能的。
斯蒂芬•韦恩一些改革的提倡者认识到这一巨大的宪法障碍,转而把精力集中在通过所谓的宪法修正案上通过州立法机构的全国普选(NPV)法案。州立法机构认为制定NPV会同意他们所在州的选举人票将投给全国普选的获胜者——即使那个人不是该州普选的获胜者;该法案的措辞规定,在拥有足够选举人票的州通过NPV后,该法案才会生效。到2010年,包括夏威夷、伊利诺伊、马里兰、马萨诸塞和新泽西在内的几个州已经采用了NPV,并且在其他十几个州至少有一个立法院通过了该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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