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原则
现代环境法的设计和应用是由《环境法》等出版物中概述的一套原则和概念所形成的我们共同的未来(1987),由世界委员会出版环境和发展,以及地球峰会的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
的预防原则
如上所述,环境法经常在科学高度不确定性的复杂领域发挥作用。在许多活动的情况下,需要进行一些改变环境但是,要精确地确定这种活动将对环境质量或人类健康产生什么影响是不可能的。例如,一般不可能知道某一水平是否空气污染会导致死亡率的增加呼吸道疾病,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水平水污染会减少鱼人口,或在环境敏感地区开采石油是否会严重干扰本地野生动物。预防原则要求,如果强烈怀疑某项活动可能对环境造成有害后果,最好现在就控制这项活动,而不是等待无可争辩的科学证据。这一原则在里约热内卢宣言,其中规定,在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威胁时,不应以缺乏充分的科学确定性为理由,推迟采取具有成本效益的措施,以防止环境退化。”在美国预防原则已纳入生境保护计划的设计濒危物种法.1989年欧共体调用该组织禁止进口美国激素喂养的牛肉,并在2000年将该原则作为“全面的、普遍的预防原则”国际法1999年,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针对日本的诉讼中援引了预防原则所谓过度捕捞南部蓝鳍金枪鱼。
的预防原则
尽管很多环境立法都是为了回应灾难在美国,预防环境损害比对已经发生的环境损害作出反应更便宜、更容易、更少的环境危险。预防原则是管理危险废物产生、运输、处理、储存和处置的法律以及管理农药使用的法律背后的基本概念。这一原则是《管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1989年)的基础,该公约力求尽量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并打击非法倾倒。预防原则也是欧共体1983年通过的《第三次环境行动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
的“污染者自付”原则
自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污染者付费”原则一直是环境法的主导概念。许多经济学家声称,许多环境损害是由生产者造成的,他们将生产活动的成本“外部化”。例如,工厂排放未经过滤的废气到大气或者将未经处理的化学物质排放到河里,处理这些废物的费用很少。相反,成本废物处理污染的形式是由整体承担的社区.同样,汽车的司机承担了燃料和维护的成本,但外化了与尾气排放相关的成本。因此,许多环境法规的目的是迫使污染者承担其污染的实际成本,尽管这种成本往往难以精确计算。理论上,这些措施会鼓励污染制造者生产更清洁的产品或使用更清洁的技术。“污染者付费”原则是美国法律规定清除石油等有害物质排放的基础。其中一项法律是油污法(1990年),该法案的通过是对大约1100万加仑(4100万升)石油泄漏的反应威廉王子湾1989年在阿拉斯加。环保署的政策亦以“污染者自付”原则为指导欧盟以及世界各地的其他政府。例如,德国1991年的一项法令要求企业对回收或处理其产品包装的成本负责,直至产品生命周期结束;然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推翻了监管是违宪的。在区域或州一级也采取了这种政策;1996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为了保护其环境敏感埃弗格莱兹地区,纳入了有限的“污染者支付”条款宪法.
的集成的原则
环境保护要求适当考虑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定的潜在后果。各个司法管辖区(如美国和欧盟)和商业组织(如美国商会)都有集成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将环境因素纳入决策过程授权等规定。
的公众参与原则
有关环境保护的决定通常是正式的集成公众的观点。一般来说,政府为特定类型的污染制定环境标准、允许重大环境破坏活动或保护重要资源的决定,只有在正式和公开宣布即将作出的决定,并让公众有机会通过书面意见或听证会来影响决定之后才会作出。在许多国家,公民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或者在行政机构做出影响环境的决定之前。这些公民诉讼已经成为环境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决策在国家和国际两级。
公众对环境决策的参与一直在提高促进在欧洲和北美根据法律授权广泛向公众提供政府环境信息。国际一级的类似措施包括《里约热内卢宣言》和1998年《里约热内卢宣言》Århus公约,该公约承诺40个欧洲签署国将增加向公众和公众提供的环境信息增强公众参与影响环境的政府决策的能力。在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成为一个主要的工具传播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