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政策协议
从1970年代初联合国(联合国)提供了国际谈判和协议的主要论坛环境政策和目标。的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是第一个环境问题国际会议上,紧随其后的是吗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于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峰会和2002年在约翰内斯堡。联合国也举行特别会议气候变化,如1996年的《京都议定书》和2009年的哥本哈根。
这些会议和峰会应对全球角色的一些最具挑战性的环境问题,这需要国际合作来解决。这些会议在国际议程设置有效区域和国家环境政策导致条约和协议,也被称为“硬法”,在不具约束力的决议,声明,声明,或“软法。“而1992年里约热内卢会议协议是一个软法,《京都议定书》是一个艰难的法律,明确的减排目标的温室气体国家和地区的排放。民族国家,在他们的努力达到目标,可以利用三种所谓的灵活机制设计来降低成本合规。
联合实施第一个机制,允许国家投资降低排放在其他国家签署了京都协议减少,从而有一个目标来满足。工业化,发达国家已经在减排投资在本国经济,这是更便宜的投资在其他国家减排与经济转型,在相同的投资将导致更大的削减。换句话说,投资国家信贷可以帮助一个国家的经济转型中的降低排放。
清洁发展,第二个机制,允许工业化国家已经批准该议定书的达到他们的目标在任何国家,这是最便宜的投资,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如果那个国家没有批准该协议。机制不是无可争议的,因为它涉及到干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问题,这可能影响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防止发达国家不是自己的减排机制只能用于补充国内削减,但没有定义这样的补充作用,导致一些国家实现50%的减排目标通过这种机制。
第三个机制,碳排放交易(也被称为“限量及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的工具,可以应用的形式自愿市场或一个强制性的框架。大多数交易计划是基于一个总量管制与排放交易模型。中央权威将整体碳排放上限允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在这个帽子,排放权分配污染,排放之外的权利是受到处罚。污染者的想法是选择投资于减排或排放许可。通过降低上限随着时间的推移,总可以实现减排。许可的贸易将确保减排实现以最低的成本。
排污权交易的工具被应用于其他排放。第一次排放交易方案可以追溯到1974年,当美国试验了排放权交易的一部分清洁空气法案。
艾伦·Buer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