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自然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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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自然主义,在道德,认为道德术语、概念或属性都是最终确定的关于自然世界的事实,包括事实人类,人类的本性和人类社会。道德自然主义与伦理nonnaturalism,否认这样的定义是可能的。因为道德自然主义者相信道德索赔最终是关于自然世界的特性,一般有义务的科学研究表明,他们倾向于接受道德实在论,认为道德不仅仅是表达语句,但真或假。
自然主义道德理论的一个例子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版本功利主义,根据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它往往会产生幸福(或快乐,大致解释)和道德上的错误在某种程度上,它无法产生快乐或倾向于产生不快(或疼痛,广泛的解释)。
英国哲学家ge摩尔提供两个著名的反对伦理自然主义。摩尔第一次声称自然是有罪的”自然主义谬误”,由无用地从描述性规范的结论前提。因此,从这一事实一个动作有一定的自然属性(例如,它最大化幸福),博物学家推断它有一定规范的属性(例如,它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因为这样的推论是理性的支持,根据摩尔,自然是有罪的谬论。博物学家对异议的注意的推论不需要进行单独从描述性的前提;他们也可能依赖于假设的形式“任何行动自然属性X在道德上是正确的”(例如,“任何行动最大化幸福在道德上是正确的”)。
第二个反对摩尔,称为“开放问题争论,”是任何自然主义的道德属性必须面对的困难解释它是如何一个人理解自然的帐户和道德属性可能仍然连贯地(没有矛盾)质疑的道德属性存在时,自然的人。例如,理解什么是幸福最大化的人意味着什么,一个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可能仍然怀疑一个特定的行动最大化幸福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如果道德上正确确实在于最大化幸福,然而,这样的问题就不会打开,或原则上犹豫不决,在这样一种方式。相反,它会像不连贯的问题,“这是未婚男人一个单身汉吗?“在应对问题的论点,道德自然主义者指出,道德方面的确切含义可能不明显的人不过理解和正确使用它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