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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和道德

许多人认为没有道德universals-i.e。,that there is so much variation from one文化对另一种人来说,没有单一的道德原则或判断被普遍接受。事实已经证明事实并非如此。当然,到目前为止所讨论的广泛原则的应用方式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在传统中国社会是一回事,在当代西方社会则是另一回事。然而,关心亲人和互惠几乎在所有人类社会都被认为是好的。而且,出于显而易见的原因,所有的社会都对杀害和伤害群体中的其他成员有一定的限制。

在这些共同点之外,道德态度上的差异很快就会比相似之处更加引人注目。人类对这种变化的迷恋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430 - 420年去世公元前)讲述了波斯国王大流士我(550 - 486公元前有一次,他把几个希腊人召来,问他们要多少钱才能吃他们祖先的尸体。他们拒绝不惜任何代价做这件事。然后,他召集了一些印第安人,他们习惯吃父母的尸体,问他们是什么让他们愿意烧掉他们父亲的尸体。印第安人大声叫道,他不该提起这么可怕的行为。希罗多德(Herodotus)得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道理:每个民族都认为自己的习俗最好。

的变化道德直到19世纪,西方对地球上偏远地区的了解才开始增加。在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1906-08),芬兰人类学家爱德华Westermarck(1862-1939)比较了不同社会在诸如杀戮的错误性(包括战争中的杀戮)、安乐死自杀杀婴行为堕胎人类的牺牲,以及决斗);赡养:赡养儿童、老人或穷人的义务;允许的性关系形式;妇女地位;财产的权利构成盗窃;奴隶的持有;讲真话的义务;饮食限制;对非人类动物的关心;对死者的义务;还有对神的责任。威斯特马克毫不费力地展示了他的伟大多样性不同社会在这些领域的良好行为。虽然时间较短,但时间较近全面的在美国,研究已经证实,即使对所有这些问题持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人类社会也可以繁荣发展,而且确实如此——当然,一个社会中的不同群体在某些信仰下的表现可能不如其他群体好。

如上所述,道德它本身并不主要涉及不同社会的道德体系的描述。这个停留在描述层面的任务,是人类学或社会学的任务。相反,伦理学处理的是道德原则的正当性(或这种正当性的不可能性)。然而,伦理学必须注意道德体系的变化,因为人们经常声称,这种变化表明了这一点道德只是一个习惯的问题,因此它总是相对于特定的社会。根据这种观点,任何道德原则都只能在其所处的社会中有效。比如而且它的意思是,在我的社会中被认可或不被认可,所以寻找一个客观的,或理性的,合理的伦理,就是在寻找错觉

回答这一观点的一种方法是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几乎所有人都有一些共同的特征道德.可以认为,这些共同特征必然是道德普遍有效的客观核心。然而,这个论点包含了一个谬误。如果解释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共同的特征仅仅是它们是有利的,这并不能证明它们是正确的。进化是一种盲目的力量,无法给予道德上的认可人类行为.对亲属的关心可能是符合进化论的事实,但说因此对亲属的关心是正确的,就是企图从事实中推断出价值(见下文道德感觉理论的高潮:哈奇森和休谟).在任何情况下,被普遍认可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它就是正确的。如果所有的人类社会都奴役他们所能征服的任何一个部落,而一些思想自由的道德家却坚持认为奴隶制是错误的,那就不能仅仅因为他们的支持者很少,就说他们在胡说八道。同样地,对亲属关系和互惠原则的普遍支持也不能证明这些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客观合理的。

这个例子说明了伦理学与描述性科学的不同之处。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人类的道德规范是紧密平行的,还是不同寻常的多样化的在美国,个人应该如何行动的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不确定自己应该做什么的人,被告知社会认为他们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中应该做什么,对他们没有任何帮助。即使他们被告知几乎所有其他人类社会都同意,而且这种同意源于进化人类的本性,他们仍可能合理地选择采取其他行动。如果有人告诉他们,在人们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做的问题上,不同的人类社会有很大的差异,他们可能会怀疑是否有任何客观的答案,但他们的答案是肯定的两难的境地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这种多样性并不排除客观答案的可能性:可以想象,大多数社会只是错了。这也是本文后面要讨论的问题,因为客观道德的可能性是伦理学的永恒主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