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
有趣的是,康德承认,他一直鄙视无知的大众,直到他读了卢梭,才开始欣赏存在于每个人身上的价值。还有其他原因,康德是源自斯宾诺莎和卢梭的传统的一部分。和他的前辈们一样,康德坚持认为由欲望引起的行为不可能是自由的。自由只有在理性的行动中才能找到。此外,理性所要求的任何东西,都必须要求所有理性的人;因此,理性的行动不能基于个人的个人欲望,而必须是与某种他可以成为普遍的意志相一致的行动法律.这一观点与卢梭的观点大致相同的想法的共同意志与个人意志相反,一个人与整体分享的意志社区.康德将这个共同体扩展到所有理性的人。
康德最独特的贡献道德他的坚持是一个人的行为所拥有的吗道德只有做自己的事才有价值责任为了它本身。康德首先提出这一观点,认为这是普遍道德所接受的意识只是后来才试图证明它是任何理性的基本要素道德.康德认为这个观念是普遍道德意识的核心,尽管以明确和极端的形式,一种犹太-基督教伦理的倾向;它还揭示了西方的程度道德从……开始,意识就发生了变化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难道普通的道德意识真的坚持认为,出于义务以外的动机而采取的任何行动都没有道德价值吗?当然,如果人们知道一个人跳入水中救溺水的孩子是为了从孩子富有的父母那里得到丰厚的报酬,那么他就不太会赞扬这个人了。康德之所以不同意所有那些道德哲学家的观点,是因为他们认为人们应该做正确的事情,因为这是通往幸福的道路幸福无论是在地上还是在天堂。但康德更进一步。他同样反对那些关心他的人仁慈的或者说同情是道德的基础。在这里,他可能反映了18世纪德国新教的道德意识,但即使在那时,沙夫茨伯里、哈奇森、巴特勒和休谟的作品中所反映的英国的道德意识似乎也非常不同。21世纪初西方文明的道德意识似乎也与康德所描述的不同。
康德的伦理学是基于他对两者的区分假设而且绝对命令他呼吁任何基于……的行动欲望一个假设命令这句话的意思是,这是一种理性的命令,只有当一个人想要达到所讨论的目标时才适用。例如,“要诚实,这样人们才会对你有好感!”是一个必要的只有当一个人希望别人对他有好感时,这句话才适用。一个类似的假设分析可以给出规则例如,沙夫茨伯里的伦理学建议:“如果你同情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就帮助他们吧!”与这些方法相反,康德说道德的命令必须是绝对的命令:它们必须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人,不管他们的需求和感受如何。对大多数哲学家来说,这提出了一个无法克服的问题:适用于所有理性的人的道德法则,无论他们个人的欲望和愿望如何,都不可能有具体的目标或目的,因为所有这些目标都必须建立在某人的欲望或愿望的基础上。这正是康德独特的天赋所能把握的含义这对其他人来说会反驳他的主张,并用它来推导道德律的本质。因为决定道德法则内容的只有理性,所以道德法则所能采取的唯一形式就是理性的普遍原则。因此,康德伦理学的最高形式原则是:“只按照你能同时使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事。”
康德仍然面临两个主要问题。首先,他必须解释一个人如何仅凭理性就能按照这一最高道德法则行事;其次,他必须证明这一原则能够为人们的选择提供实际指导。如果一个人结合休谟的理论认为理性永远是激情的奴隶,而康德否认所有由欲望驱动的行为都具有道德价值,结果将是没有任何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为了避免这样的道德怀疑康德认为,只有理性才能导致没有欲望支持的行动。不幸的是,他无法解释这是如何可能的,除了争论这是必要的,如果普遍概念道德就是要有意义。当然,事实是替代导致如此令人不快的结论本身可能是一个强大的激励,让人相信绝对命令在某种程度上是可能的,但这种考虑对于那些尚未致力于康德道德价值观的人来说是无法令人信服的。康德一度似乎采取了不同的路线。他写道,道德法则不可避免地产生一种崇敬或敬畏的感觉。如果他的意思是说,这种感觉会成为服从的动机,然而,他承认了休谟的观点,即仅凭理性是无法带来行动的。我们也很难接受,任何事物,甚至道德法则,都必然会在所有理性的人身上产生某种感觉,而不管他们的心理结构如何。因此,这种方法并不成功澄清康德的立场或使其看起来合理。
康德更加关注他的道德的最高形式原则如何能够指导思想的问题混凝土的情况。他举的一个例子如下。假设一个人计划通过承诺偿还来获得一些钱,尽管他无意遵守他的承诺。这种行为的准则可能是:“在合适的时候做出虚假承诺。”这样的格言能成为普遍法则吗?当然不是。这句格言是弄巧成拙的,因为如果承诺如此容易被打破,那么没有人会依赖它们,而做出承诺的做法也会停止.出于这个原因,道德法则不允许一个人执行这样的计划。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情况都那么容易决定。康德的另一个例子是关于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假设一个人看到有人陷入困境,他可以很容易地帮助他们,但却拒绝这样做。这样的人会把拒绝帮助处于困境中的人的准则作为普遍的法律吗?与承诺的情况不同,这句格言作为普遍规律并没有严格的矛盾。然而,康德说,一个人不可能有这样的意愿,因为他自己可能有一天会陷入困境,在那种情况下,他会需要别人的帮助。这种类型的例子不如前面的例子有说服力。如果有问题的人值自给自足程度如此之高,以至于他宁愿留在困境中,也不愿通过另一个人的干预来逃离困境,那么康德的原则就不要求他帮助那些处于困境中的人。实际上,康德的最高原则实践理性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能告诉一个人该怎么做,在这些特殊情况下,一个人的行为准则成为普遍规律的意愿会产生矛盾。在这个有限的范围之外,适用于所有理性人的道德法则,无论他们的欲望和欲望如何,除非诉诸欲望和欲望,否则无法提供指导。
康德确实提出了定言令式的几种形式,其中一种形式似乎比迄今为止所考虑的形式提供了更实质性的指导。这句话的意思是:“所以,在行动中,你对待自己的人性和其他人的人性总是同时作为一种目的,而不仅仅是一种手段。”这个公式和第一个公式之间的联系并不完全清楚,但其思想似乎是,在为自己选择时,人们将自己视为目的;因此,如果按照普遍法则的原则,一个人的选择必须使所有人都能同样地选择,那么他也必须把其他所有人都视为目的。然而,即使这是有效的,该原则的应用也会引发进一步的问题。把别人仅仅当作一种手段是什么?用某人作为奴隶是一个明显的例子;康德和边沁一样,反对这种不平等尽管它在世界上的一些地方仍然作为一种制度蓬勃发展。但要谴责奴隶制,人们只需要同样重视奴隶的利益,就像边沁等功利主义者明确做的那样。因此,人们可能会怀疑,康德的原理是否有任何优势功利主义.现代康德主义者认为是这样的,因为他们把它解释为否认牺牲一个人的权利以造福他人的合法性。
有一件事可以肯定地说,康德坚决反对以结果来判断每一个行为的功利主义原则。他的道德准则是义务论(看到义务论伦理学).换句话说,康德认为,行为是否正确,并不取决于行为本身后果而在于它是否符合道德准则,是否符合可以被认为是普遍法则的道德准则。在一篇文章中,康德甚至说,一个人告诉一个人是错误的谎言甚至对一个想要谋杀他的人来说,他来到他的房子里,试图杀死一个藏在里面的无辜的人。这种情况说明,当原则发生冲突时,要保持一个严格的义务论者是多么困难。显然,康德认为他的普遍法则原则要求一个人永远不说谎,但也可以说,他把每个人都视为目的的原则要求他尽一切可能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另一种可能是格言以足够精确地定义允许说谎的情况为例。在美国,也许会有一条普遍的法律允许对意图谋杀的人撒谎。然而,康德并没有探索这样的解决方法。
黑格尔
尽管康德的哲学具有深远的影响,但其中有几个方面困扰着后来的思想家。其中一个有问题的方面是他对人类的本性理性与情感不可调和的分裂。在《论人的审美教育》(1795),剧作家和文学理论家弗里德里希·冯·席勒(1759-1805)认为,尽管这种划分可能适用于现代人,但在古代并非如此古希腊在那里,理性和情感似乎和谐相处。(如前所述,这种说法是有一定根据的,因为希腊人的道德意识并没有把现代的宗教和宗教区分开来道德和利益。)席勒的建议可能是导火索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1770-1831)发展了第一个基于历史变化概念的哲学体系。
正如黑格尔所提出的,所有的历史都是思想或精神的进步,沿着一条逻辑上必然的通往自由的道路前进。人类是表现这个普遍的思想,虽然起初他们没有意识到。自由在人类意识到这一点并在宇宙中感到自在之前是不可能实现的。在黑格尔关于心灵是普遍事物的观点以及他关于自由是基于知识的观点中,都有斯宾诺莎的影子。然而,真正新颖的是,所有历史都被呈现为通向自由目标的方式。因此,黑格尔接受席勒的观点,即对古希腊人来说,理性和感情是和谐的,但他认为这是一种天真的和谐,只有当希腊人不把他们自己视为自由的个体时,这种和谐才能存在良心独立于社会的观点。要发展自由,就必须打破这种和谐。这是由于改革它坚持个人的权利良心.但是,个人良知的兴起使人类在良知和自身利益、理性和情感之间产生了分歧。如上所述,许多哲学家试图弥合这一鸿沟,但都没有成功,直到康德坚持“为责任而责任”,这一分歧才明显地成为道德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然而,对黑格尔来说,这种分歧可以通过一种方法来克服合成希腊生活和谐的集体性质与现代个人良知的自由之间的矛盾。
在法的哲学(1821年),黑格尔描述了如何在有机社区中实现这种综合。他的解决方案的关键是认识到人性不是固定的,而是由一个人所生活的社会塑造的。有机社区福斯特这些愿望将使它受益最大。它会使它的成员产生这样一种意识,即他们自己的身份在于他们是社会的一份子,这样他们就不会想到去追求自己的私人利益,就像一个人的左臂不会想到离开身体的其他部分而离开一样。我们也不应忘记,这种有机关系是相互的:有机共同体不会无视其成员的利益,就像一个人不会无视他或她手臂上的受伤一样。因此,和谐将占上风,但不是古希腊那种天真的和谐。黑格尔有机共同体中的公民并不仅仅因为他们在那里就遵守它的法律和习俗。有了现代所特有的独立思想,他们可以给自己忠诚只对那些他们认为符合理性原则的机构。现代有机国家不同于古希腊城邦,它自觉地建立在理性合理的原则之上。
黑格尔为古老的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协调道德和自身利益。当其他人认为这个问题是事物不可避免的本质的一部分,并寻找解决方法时,黑格尔从历史的角度看问题,认为它只存在于特定类型的社会中。他没有试图解决这个在他那个时代一直存在的问题,而是设想出现一种新的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这个问题将消失。通过这种方式,黑格尔声称已经克服了康德无法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
黑格尔也相信他做到了纠正康德伦理学的另一个关键弱点,即难以给予最高形式道德原则内容。在黑格尔的有机共同体中,道德的内容责任取决于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一个人会知道他的职责是做一个好父母,好公民,好教师,商人,或士兵,视情况而定。这种伦理被描述为“我的地位和职责”,这是英国黑格尔的一篇著名文章的标题F.H.布拉德利(1846 - 1924)。这可能被认为是有限的,保守的一个人应该做什么的概念,特别是当与康德的普遍法则原则相比较时。黑格尔会回答说,因为有机共同体是以普遍有效的理性原则为基础的,所以它符合康德的普遍法则原则。此外,如果没有社会的具体制度和实践所提供的具体内容,康德的原理就只是一个空洞的公式。
黑格尔的哲学既有保守的一面,也有激进的一面。保守的一面反映在“我的地位和职责”的伦理学上,甚至更强烈地反映在黑格尔对有机社会的详细描述与他在生命的最后十年中生活和教学的普鲁士国家的实际制度之间的显著相似性上。然而,这种相似并不是必要的含义黑格尔哲学的整体观点黑格尔死后,他的一群更激进的追随者被称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