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实在论
在摩尔出版之后出版,自然主义在英国被认为已经死亡20世纪50年代末,人们首次尝试复兴它菲利帕·福特和伊丽莎白·安斯库姆(1919-2001)。作为对黑尔暗示的回应任何东西都可能是道德原则,只要它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普适性在他的意义,富特和安斯库姆敦促,这是荒谬的,认为任何如此普适性可以是一个道德原则;他们提出的反例是一个人每小时应该拍手三次的原则。(这个原则在黑尔的意义上是普遍的,因为有可能认为所有与它相关的行为都是正确的。)他们认为,也许道德原则也必须有某种特定的内容——也就是说,它必须以某种方式与人类的福祉或繁荣有关。黑尔回答说,如果“道德”原则仅限于那些使幸福最大化的原则,那么,对于任何对幸福最大化不感兴趣的人来说,道德原则将没有说明性的力。
这场辩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一个人有什么理由遵循道德原则。安斯库姆在亚里士多德的人类繁荣理论中寻求这个问题的答案。她认为,这样的理论可以解释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才能成功,从而获得成功道德每个人都有追随的理由(假设他有蓬勃发展的愿望)。这样的理论留给了其他哲学家去发展。一个尝试,《自然法与自然权利(1980),由法律哲学家约翰·福克斯的,是对概念的现代解释自然法则就所谓的自然人类商品理论而言。尽管这本书受到了罗马天主教道德神学家和哲学家的赞扬,自然法则道德在这个圈子之外几乎没有追随者。这一学派可能受到了当代人性心理学理论的阻碍,这些理论认为暴力行为,包括杀害其他物种成员,是人类的天性,尤其是男性。这种观点往往会让人怀疑从对人性的观察中得出道德价值的尝试。
似乎是为了说明这一点,另一种形式的自然主义产生于一套非常不同的思想社会生物学:新综合(1975)爱德华·o·威尔逊,随后是同一作者的论人性(1978)和一致性:知识的统一(1999)。威尔逊是一位生物学家,而不是哲学家,他声称,将进化论应用于社会行为的新发展将使伦理学“从哲学家的手中解脱出来”并“生物化”。他提出生物学证明特定的道德值,包括人类的生存基因库,而且——因为人类是哺乳动物而不是群居昆虫——具有普遍性人权.
正如前面关于伦理学起源的讨论所表明的那样,关于进化也许确实揭示了一些关于人类社会所使用的道德体系的起源和本质的有趣的东西。然而,威尔逊显然是有罪的违反休谟反对从“是”中推导出“应该”,当他试图画画时道德科学结论前提.考虑到前提人类希望自己的物种生存得越久越好,进化论可能指出了一些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应该追求或避免的普遍行动方针;但即使是这个前提也不能被认为是毫无疑问的。为了确保更好的生活,冒一点小风险,让这个物种不能无限期地生存下去,也许是合理的;甚至不是不可能想象,在某种情况下,生命变得如此严峻,以至于灭绝似乎是一个合理的选择。无论这些选择最终会变成什么,它们都不可能决定仅靠科学。假设进化论可以解决更具体的伦理问题,那就更不可信了。它最多只能表明人类为追求自己可能拥有的价值而可能付出的代价。
后来几位哲学家提出了非常不同和哲学上更加复杂的自然主义形式,包括理查德·布兰特,迈克尔·史密斯和彼得·雷顿。他们认为,道德术语最好被理解为指的是一个人在某些理想化条件下会有的欲望或偏好。在这些条件中,这个人是冷静和思考的,他对所有相关事实有完整的知识,他能生动地欣赏后果他为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在《善与对的理论(1979),勃兰特甚至在他的理想条件中包含了一个要求,即人只能被“理性欲望”所激励——也就是说,被他经历之后将会有的欲望所激励认知心理治疗(这使人们能够了解自己的欲望,并摆脱那些他们不希望保留的人)。
这些形式的自然主义会导致道德判断的客观主义观点吗?首先考虑勃兰特的立场。他问:在理想化的条件下,一个理性的人会希望将哪些规则包含在所有理性的人都能支持的理想道德规范中?根据勃兰特的观点,如果道德判断符合这样的准则,那么它就是正确的,反之则是错误的。然而,不同的人可能会渴望不同的规则,即使在勃兰特想象的理想条件下也是如此。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勃兰特的立场就不是客观主义的,因为它所建议的标准是确定真理道德判断的虚假性因人而异。
在道德问题(1994)和后续论文,斯密认为,在理想化条件下会保留的欲望中,那些值得贴上“道德”标签的欲望必须表达对他人平等关心和尊重的价值观。Railton,事实,价值和规范:走向后果道德的随笔(2003),并补充说,这种愿望也必须表达公正的价值。这些要求的实际效果是,使自然主义者的理想道德准则与海尔的普遍性测试所合法化的原则非常相似。然而,同样不清楚的是,制定准则的理想条件是否强大到足以引导每个人,无论他的出发点是什么支持同样的道德判断。自然主义者的观点最终是客观主义的还是主观主义的问题,恰恰取决于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另一种捍卫道德实在论的方式是宣称道德判断确实可以是真或假,但与普通的事实陈述是真或假不同。因此,有人认为,即使世界上没有道德判断所对应的客观事实,人们也可以选择称那些反映了对相关环境的适当“敏感性”的判断为“正确的”。因此,采用这种方法的哲学家,特别是大卫•威金斯而且约翰·麦克道尔,有时被称为"感性理论家"但究竟是什么造就了一种特殊的情感,目前尚不清楚适当的,以及人们将如何为这样的主张辩护,以对抗任何有不同判断的人。在的意见在它的批评者中,感性理论使得判定道德判断的真假成为可能,其代价是从真理的概念中移除客观性——而且,他们坚持认为,这代价太高了。
康德的建构主义:中间立场?
20世纪下半叶美国哲学家在伦理学方面最有影响力的著作是正义论(1971)约翰·罗尔斯(1921 - 2002)。尽管这本书主要是关于规范伦理学(因此将在下一节讨论),它做出了重大贡献元伦理学也为他的原则辩护正义在美国,罗尔斯复兴了17世纪的想法的假设社会契约.在罗尔斯的思想实验在美国,签约双方都被置于“无知之幕”之后,不知道自己的出身和属性的任何具体细节,包括他们的财富、性别、种族、年龄、智力、才能或技能。因此,各方将不鼓励选择有利于某一集团而损害另一集团的原则,因为没有任何一方知道自己是否属于一个(或多个)集团,而这些集团的利益将因此被忽视。与自然主义者一样,这一要求的实际效果是使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在许多方面与黑尔意义上的可普遍适用的原则相似。由于罗尔斯的著作,自卢梭时代以来基本上被忽视的社会契约理论在20世纪后期在伦理学中重新流行起来。
罗尔斯作品中另一个在元伦理学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方面是他所谓的“反思平衡”方法:即检验一个健全的伦理理论的方法是,它提供了理性的人在认真思考后会认可的道德判断的合理解释,或者至少它代表了一方面的合理性和另一方面的道德判断之间的最佳“平衡”。在正义论在美国,罗尔斯用这种方法来证明修正社会契约的原始模型是合理的,直到它产生的结果与一般的正义思想没有太大的分歧。在他的批评者看来,这一举动标志着一个保守的形式的直觉说因为这意味着一种伦理理论的可接受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与传统道德观念的一致程度。
罗尔斯谈到了元伦理学影响的反射平衡的方法,政治自由主义(1993),将其描述为“康德的建构主义”。根据罗尔斯的说法,直觉主义寻求的是对真正伦理原则的理性洞察,而建构主义则寻求的是“达成共识的合理依据,根植于我们的内心。概念我们自己以及我们与社会的关系。”哲学家并不发现道德真理,他们从他们(和其他社会成员)已经拥有的概念中构建道德真理。因为不同的民族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认识自己,或以不同的方式与他们的社会联系在一起,所以他们可能会有不同的反思平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不同的正义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说一套原则是正确的,另一套是错误的。对于罗尔斯所捍卫的特定原则,人们最多能说的是,这些原则为他所居住的社会中的人们提供了合理的协议依据。
非现实主义观点:投射主义和表现主义
英国哲学家西蒙·布莱克本(Simon Blackburn)同意麦基的观点,认为普通道德语言的现实主义预设是错误的。在传播信息(1985)和执政的激情(2000),他认为道德判断不是对世界事实的陈述,而是一个人的道德态度的产物。然而,与情感主义者不同的是,他并不认为道德判断仅仅是赞成或反对的表达。相反,它们是人们对世界的态度的“投射”,然后被视为与客观事实相符。尽管道德判断因此不是关于任何真正“存在”的东西,布莱克本认为没有理由打破错觉因为这种误解,他们是促进人们需要对自己的道德态度进行严肃、反思的讨论。(当然,如果布莱克本是正确的,那么“事实”就是人们对自己的道德态度进行严肃的、反思性的讨论是有益的,这本身只是布莱克本态度的一种投射。)因此,根据布莱克本的观点,道德是一种可以而且应该被视为客观的东西,尽管它不是客观的。
美国哲学家艾伦·吉巴德在他的著作中对伦理学持类似观点明智的选择,恰当的感受(1990)。虽然他是一个表现主义者,认为道德判断是态度的表达,而不是事实的陈述,他建议思考道德作为客观事实的一个领域,它有助于人们与群体中的其他成员协调他们的行为。因为这种协调具有生存价值,人类自然发展出了用“客观主义”的术语来思考和谈论道德的倾向。像布莱克本一样,吉巴德认为没有必要改变这种思维和谈话方式——事实上,这样做是有害的。
在他的最后一部作品中,理清伦理(1997),黑尔提出,现实主义和非现实主义之间的争论不如是否存在道德推理这样的问题重要,关于道德推理,人们可以说它做得好或坏。事实上,在他们对这个关键问题的回答中,某些形式的现实主义彼此之间的差异比它们与某些形式的非现实主义之间的差异还要大。但最重要的是,黑尔争用问题不在于道德判断是否表达了关于世界的真实事物,而在于人们是否能够一起推理来决定他们应该做什么。
道德和行动的理由
如上所述,休谟认为道德判断不能仅仅是理性的产物,因为道德判断具有一种自然的行为倾向,而这是理性本身所不能提供的。道德判断自然地促使人们按照道德判断行事——道德判断本身就是行为的“激励理由”——这一观点在20世纪初被诸如h·a·普里查德这样的直觉主义者所接受。普里查德坚持认为,任何理解并接受道德判断的人都会自然地遵循道德判断倾向于采取行动。这种观点遭到了一些人的反对,他们认为,按照道德判断行事的动机需要一种额外的、无关的欲望,这种行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满足这种欲望。根据这种对立的立场,即使一个人理解并接受某种行动是正确的,如果他缺乏必要的欲望去做他认为是正确的事情,他可能会选择做其他事情。在20世纪后期,道德哲学家对这个问题的兴趣得到了复兴,两种相反的观点分别被称为“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
古代关于道德与自身利益是否相容或冲突的争论,可以看作是外在主义阵营内部的争论。在那些认为在道德判断之外,还需要一个额外的欲望来激励道德行为的人当中,也有一些人认为,从长远来看,道德行为符合个人利益,因此,一个出于自身利益而道德行为的人最终会表现得很好;其他人则认为他将不可避免地表现不佳。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这场辩论经常围绕着“我为什么要有道德?”
对Hare来说,“我为什么要有道德?”等于是在问,为什么一个人只应该根据他准备普遍化的那些判断采取行动。他的回答是,可能不可能给一个本来就不想按道德行事的人这样一个理由。与此同时,黑尔认为,为什么要把孩子培养成有道德的人,是因为道德行为的习惯会影响他们收购让他们更有可能快乐。
当然,道德行为的动机也有可能不是自利的。一个人可能会重视仁例如,为了善,尽可能多地行善。在这种情况下,“我为什么要有道德?”就等于问,道德行为(无论它可能包含什么)是否是满足一个人行善愿望的最佳手段。如果是这样,那么道德对于任何有这种欲望的人来说都是“理性的”(至少根据从休谟继承来的理性概念)。在美国,理性不是道德价值的来源,而只是实现一个人已有价值的一种手段)。因此,在20世纪末关于这一问题的许多公开讨论中,“我为什么要有道德?”的问题常常被用理性即:,as equivalent to the question “Is it rational to be moral?” (It is important to note that the latter question does not refer to the Humean problem of推导仅凭理性作出的道德判断。在休谟的理性概念中,问题在于:如果一个人有一定的欲望,那么道德行为是他满足这些欲望的最佳方式吗?)
在它的一般形式中,撇开任何特定的欲望来考虑,问题是“道德是理性的吗?”是无法回答的。一切都取决于一个人被假定拥有的特定欲望。实质性的因此,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往往集中在一个完全理性、心理正常的人身上,他拥有一个人可能拥有的所有欲望,包括一些利己的欲望和一些利他的欲望。
如前所述,勃兰特希望将道德术语的应用限制在个体在接受认知心理治疗后可能剩下的“理性”欲望和偏好上。因为这样的欲望包括利他的欲望,比如行善的欲望和避免不诚实的欲望,勃兰特的立场要求满足这些欲望的道德行为是理性的。另一方面,就像勃兰特自己承认的那样,即使是一个完全理性的人(即经过充分分析的人),也会有一些利己的欲望,而且在两者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保证这种欲望总是弱于利他的欲望。因此,勃兰特似乎坚持这样一种观点:至少偶尔是理性的不道德的.
美国哲学家托马斯·内格尔他是最早挑战休谟论点的当代道德哲学家之一,休谟的论点是,仅凭理性无法激发道德行为。在利他主义的可能性(1969),他认为,如果休谟的论点是正确的,那么普通的思想谨慎即:,the idea that one’s future pains and pleasures are just as capable of motivating one to act (and to act now) as are one’s present pains and pleasures—is incoherent. Once one accepts the rationality of prudence, he continued, a very similar line of argument would lead one to accept the rationality of利他主义即:,the idea that the pains and pleasures of other individuals are just as capable of motivating one to act as are one’s own pains and pleasures. This means that reason alone is capable of motivating moral action; hence, it is unnecessary to appeal to self-interest or to仁慈的感情在后来的书中,包括不知从哪里看到的风景(1986)和最后一句话(1997), Nagel继续探索这些想法,但他明确表示,他不支持一些审稿人认为隐含在论证中的强有力的论点利他主义的可能性-利他主义不仅是理性的,也是理性的要求。他的立场是利他主义是对理性的人开放的几种行为之一。美国哲学家克里斯汀·科斯加德规范性的来源(1996),试图沿着康德的路线捍卫一个更强大的观点;她认为,一个人在逻辑上被迫将他自己的人性——即他反思自己欲望和根据理性行事的自由——视为价值的来源,因此一致性要求他以同样的方式看待他人的人性。然而,科斯加德的批评者认为,她未能克服阻碍西奇威克成功驳斥利己主义的障碍:个人的利益为他提供了行动的动机,而他人的利益却没有。
正如这篇简短的调查所显示的,分裂的问题柏拉图而诡辩派在21世纪初仍在分化道德哲学家。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当代哲学家中很少有人为柏拉图的观点辩护好这是一种独立于任何人的态度、欲望或对他自己及其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之外而存在的观念或性质。在这一点上,诡辩家们似乎终于取得了胜利。然而,对于理性能否或以何种方式带来道德判断,仍有很大的分歧空间。关于道德判断的真假也存在争议。在元伦理学的另一个核心问题上,道德与自身利益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的完全和解继续被证明为难以捉摸的就像一个世纪前的西奇威克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