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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结果论

虽然的想法一个人应该做合理预期会产生最好结果的事情,这显然很有吸引力,结果论可能会有一些反对意见。如前所述,其中一个困难是一些影响结果主义和已解决的冲突道德信念.据说,结果主义者无视康德将人视为目的的原则。也有人声称,由于结果主义者必须始终以公正构想的善为目标,他们不能充分重视——甚至不能进入——最基本的人类关系,如爱情和友谊,因为这些关系要求一个人偏袒某些其他人,更喜欢他们的利益而不是陌生人的利益。与这一反对意见相关的是,有人声称结果主义过于苛刻,因为它似乎坚持认为,人们不断地将他们最无辜的行为与他们可能执行的其他行为进行比较,其中一些行为——比如与世界贫困作斗争——可能会导致更大的善,公正地考虑。另一个反对意见是,结果主义要求的计算太复杂了,尤其是如果——就像许多但不是所有版本的结果主义那样——他们需要一个人来比较幸福或者不同人的喜好。

结果主义者用各种方式为自己辩护。有些人诉诸于规则结果主义,或者像黑尔那样采用两层观点。其他人承认结果论与许多广泛接受的道德信念不一致,但并不认为这一事实是拒绝基本立场的好理由。例如,一个强硬的结果主义者可能会认为不一致没有它看起来那么重要,因为它可能出现的情况不太可能发生。,the situation in which one may save the lives of several innocent human beings by killing one innocent human being (in order for this example to count against the consequentialist, one must assume that the killing of the innocent person produces no significant negative后果除了死亡本身)。对于结果主义过于苛刻的反对意见,一些结果主义者简单地回答说,按道德行事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人们普遍承认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效用比较的困难,但也有人指出,这种比较的不确切性质并不妨碍人们每天进行比较,就像一群朋友决定一起看哪部电影一样。

道德规范表面责任

在20世纪的前三分之一,首席替代功利主义是由直觉主义者提供的吗W.D.罗斯.由于这种情况,罗斯的规范性立场通常被称为"直觉说,尽管把这个词留给他的元伦理学观点(顺便说一下,西奇威克也持有这种观点),用更描述性的标签来指代他的规范立场,即“表面责任的伦理学”,会更准确,也更不容易混淆。

罗斯的规范伦理学由一系列职责组成的,每一项职责都有独立的分量:忠诚、补偿、感恩、善行、无害和自我完善。如果一项行为符合且仅符合其中一项义务,就应该执行。当然,一项行为通常会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义务;例如,一个人可以尊重感恩的义务,把钱借给曾经得到过帮助的人,或者一个人可以尊重慈善的义务,把钱借给碰巧更需要的人。罗斯说,这就是为什么关税是“初步的”,而不是绝对的;如果每一项义务与更严格的义务相冲突,那么它可以被推翻。

一个道德这种结构可能比结果主义更符合普通的道德判断伦理但它有两个严重的缺点。首先,人们如何确定罗斯列出的这些义务是道德义务的独立来源?罗斯只能回答说,如果你仔细研究它们,你会发现这些,而且只有这些,是不言而喻的。但其他哲学家,甚至其他直觉主义者发现,对罗斯来说不言自明的东西,对他们来说并不不言自明。其次,即使罗斯列出的独立的表面道德义务得到认可,在特定情况下,人们如何决定什么时候不那么严格的义务应该被更严格的义务所取代,仍然不清楚。在这一点上,罗斯也没有更好的回答,只好向他提出一个不令人满意的请求直觉

罗尔斯的理论正义

当哲学家们在20世纪60年代再次开始对规范伦理学产生兴趣时,没有任何理论可以与之匹敌功利主义作为在任何情况下进行道德判断的合理而系统的基础。然而,许多哲学家发现自己无法接受功利主义。不满的一个共同点是,功利主义没有提供任何原则正义除了每个人的幸福——或喜好,取决于功利主义的形式——同等重要这一基本观点之外。这种原则与牺牲少数人的福利以换取多数人的更大福利是完全相容的——因此罗尔斯的原则受到热烈欢迎正义论当它在1971年问世时。罗尔斯为功利主义提供了另一种选择,接近于它的对手,作为一个人应该做什么的系统理论;与此同时,它得出了与功利主义者截然不同的关于正义的结论。

罗尔斯断言如果人们必须从无知的面纱后面选择正义的原则,这种面纱限制了他们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的了解,他们不会选择旨在最大化总体效用的原则,因为这一目标可能通过牺牲他们所属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来实现。相反,他们会保护自己不受可能出现的最坏结果的影响,首先,他们会坚持最大限度的自由,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适应;其次,他们会要求,任何财富和其他社会产品的再分配,只有在改善了最贫困人群的地位时,才具有合理性。这第二条原则被称为"Maximin原则,因为它寻求最大化福利那些处于社会最低阶层的人。这样的原则可以被认为直接导致对商品平均分配的坚持,但罗尔斯指出,如果人们接受关于激励的效果和社会中最有才能的成员的生产劳动可能流向所有人的利益的某些假设,最大限度原则与相当程度的不平等是一致的。

在接下来的十年里外观正义论受到了全世界道德哲学家前所未有的审视。出现了两个主要问题:这两项正义原则是否源自最初的契约情况?这两项原则本身是否构成一种可以接受的正义理论?

对于第一个问题,将军判决是负面的。不需要用到特定的心理假设厌恶对于风险——罗尔斯否认了任何这样的假设——罗尔斯没有令人信服的方法可以排除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原始契约的各方会选择最大化平均效用,而不是整体效用,从而给自己最好的机会获得高水平的福利。诚然,每个做出这种选择的人都必须接受这样一种可能性,即他最终将获得非常低的福利水平,但为了获得非常高水平的机会,这可能是值得冒的风险。

即使这两项原则不能有效地从原始合同中推导出来,但它们本身可能具有足够的吸引力。Maximin,特别是,被证明是一个流行的原则,在各种学科,包括福利经济学在这一领域,功利主义的偏好曾一度不受挑战。但maximin也有批评者;针对它的一项指控是,它可能要求一个社会放弃给绝大多数人带来的巨大利益,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这些利益会给最贫困的人带来一些损失(无论多么微不足道)。

权利理论

尽管自18世纪伟大的人权宣言以来,对权利的诉求一直很普遍(看到《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独立宣言),最道德理论家把权利视为必须从更基本的道德原则或从公认的社会和法律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东西。然而,从20世纪后期开始,特别是在美国在美国,权利通常被视为一项基本的道德原则。无政府主义,国家和乌托邦(1974),由美国哲学家罗伯特·诺齐克(1938-2002)是这种以权利为基础的理论的一个例子,尽管它主要关注政治领域的应用,而很少涉及规范伦理学的其他领域。与罗尔斯不同,尽管罗尔斯不同意功利主义,但他仍然是某种结果主义者,诺齐克是义务论者。生存权,自由权,合法的权利收购了他坚持认为,财产是绝对的;任何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或后果如何。诺齐克还认为,一个人没有义务去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无论他们的情况有多糟糕,只要他们的需要不是自己的错。因此,政府可能会吸引富人的慷慨,但他们不可能违背富人的意愿向他们征税,以便为穷人提供救济。

美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提出了不同的观点认真对待权利(1977)及后续作品。德沃金同意诺齐克的观点,认为权利不应该被剥夺覆盖他说,为了改善福利,权利“胜过”一般的结果主义考虑。然而,在德沃金的理论中,平等关心和尊重的权利是基本的,遵守这些权利可能需要一个人帮助有需要的人。因此,德沃金的观点迫使国家在许多领域进行干预,以确保权利得到尊重。

德沃金的理论强调平等的关心和尊重,这是20世纪后期对康德尊重人的原则的兴趣复兴的一部分。这一原则,就像正义的价值一样,经常被功利主义者所忽视。罗尔斯调用康德在阐述他的正义理论的基本原理时提出的原则。然而,这个原则有一定的模糊性,试图把它发展成更具体的东西,作为一个完整的伦理理论的基础,并没有完全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