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词

介绍了口头证词由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在1895年在奥地利。1919年挪威紧随其后在1915年,丹麦,德国在1933年,瑞典在1948年。方的证词通常听到同样的证据目击者,但也有一些基本的差异。在一些国家,政党的审讯是子公司的证据来源只有当使用用尽所有其他方式;在其他领域(如挪威、瑞典、奥地利、巴西),政党是听过的证人。在一些国家,双方必须听到;在他人,只有一方可以听到运动的对手。法官决定双方是否能听到;这与过程与证人,只听到后由当事人被提名。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不需要确认他们的证词誓言,但法院可以命令,一方必须发誓。在瑞典法律例如,当事人必须郑重宣布他们已经告诉真相。

专家证据

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在他们的证词。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不为事实作见证,但画推论从他们。除了少数例外,他们在对待英美法系作为普通证人和当事人在法院以同样的方式与其他证人。虽然普通证人通常只允许作证关于事实和不表达意见,一个例外是专家,他们必须,当然,被允许给他的意见

一般来说,任何专业知识可能是一个专家在各自的领域。在英美法系,是专家指定的方,而在大陆欧洲法律法院决定谁可能是一个专家,一般从列表中选择在法庭文件,以保证指定的专家是公正的。因此,专家可能不被当事人引用。

口服审讯专家的惯例英美法系和收益,除了少数例外,在同样的规则下普通证人的审讯。

在大陆议事规则,另一方面,专家意见通常以书面形式给出。专家允许一个相当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特别是当意见涉及到科学发现常常不能检查判断。但是在一些欧洲大陆的规则,当事人或其律师可以请求专家作证法院捍卫他们的书面意见,告诉他们如何到达。

书面证据

书面证据在许多方面被认为是比提供的证据证人,哪些一直有一定的怀疑。大大不同于书面证据的证据证人和办理特殊规则。

标准建立文档的真实性是唯一重要的真实性是否有争议。这通常是不可能的,然而,如果一个推定有利于公共文档的真实性存在这种它经常在欧洲大陆的法律。在英美法系,一个政党可以书面请求的对手证实了任何相关文档的真实性。直接证据的真实性可能得到通过人的证词签署了原始文档。这通常是不可能的,然而,在这种情况下间接证据是允许的。在一些法系国家,文档被证明是真正的特殊程序。在其他欧洲大陆国家,一个文档可能被证明是真正的任何类型的证据。

义务现在英美体系文件来源于最佳证据规则。如果原始文档的第三人或对手,党必须提供证明可以要求法院令状子poena人为tecum引人注目的第三方生产文档在法庭上。如果原来没有产生之后,二手的证据然后允许它的存在。在大陆法没有类似义务产生的文档。的对手或第三人只能命令这样做是否有积极的义务实质性的法律。在欧洲国家中,只有瑞典发展任何广泛的各方产生文档的义务。

外在的证据文档的内容在英美法系是承认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于口头证据是不可接受的变化,矛盾,或添加的条款写湖畔规则,使得许多文档结论性的证据。英美法系的方法在这个特定的区域是因此消极,因为证据外部文档的内容原则上不容许。大陆法遵循中世纪的方法,通过将某个值作为特定的文档证据,这对法官有约束力。

书面证据的考虑法官因此往往是受限制的,因为文档本身提供了确凿的证据,如果证据通过引用事实以外的文档是不可接受的。在大多数大陆法律,法官受假设在这方面,只有瑞典法律没有规定限制自由司法考虑书面证据。

真实的证据

其余的证据是所谓的真正的证据形式,也被称为示范或客观证据。这自然是最直接的证据,因为有问题的对象由法官或陪审团检查自己。问题出现在这一领域是谁有义务现在的对象进行检查或进行检查。的使用陪审团制度在英美法系的必要,任何真正的证据显示既相关又完全可能承认之前真正的证明。展览的证据与案件有时是直接连接(例如,当武器显示法院),或者它可能涉及一些用来说明证词,,例如,一个模型或骨架澄清对受伤的证词。在任何情况下,真正的证据可能不被接受为法律证据,除非它是经过身份验证的目击者的证词。

海因里希·内格尔 杰瑞·诺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