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财产制度应该平衡两种利益:配偶的利益和第三方的利益,如购买者,债权人和业务合作伙伴。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强调第一但缺乏吸引力的第二,因为房地产是绑在一起的社区须夫妻双方的利益,而第三方只能处理其中的一个。分离每个配偶财产给了财产的独立性,但它不提供分享,除非配偶地方项目财产的共同所有权。因此,有许多国家的趋势向新政权给丈夫和妻子独立处理财产还提供规则的一个部门净的资产清算婚姻

侵权行为配偶之间的行为

用英语普通法,因为修改19世纪的产权立法,丈夫不能起诉他的妻子在侵权行为(也就是说,非法民事行为不因合同),她只能起诉他破坏她的私有财产的尊重。这是各种学说的解释为阻止丈夫和妻子的法律人格的统一(这样原告和被告是同一法人)或相信这将是破坏性的家庭允许伤害配偶之间的诉讼。现代的趋势是允许配偶之间的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这似乎符合很多损害诉讼,例如车祸而引起的索赔,由保险覆盖,因此此类案件的诉讼是两个保险公司与配偶之间名义上的派对。运动中存在北美和欧洲支持“无过错”的识别依据某些不法行为或侵权诉讼;这将此类行动的重点转移到保护赔偿遭受损害的人,而不是确定原告能否建立一个行动的原因(这通常意味着过错证明)。

共同所有权

一些夫妻财产制度分离财产已经修改的情况,例如,一个资产获得了来自夫妻双方的意图都将受益于其购买一个家,家具,汽车,一个联合银行帐户,或联合投资。但配偶的态度,他们的财产在婚姻破裂时可能会完全不同于他们的意图资产收购。有英国法庭的决定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至少,资产净值应该平均分割的格言“平等权益。”这一原则的界限,也不确定。

日本婚姻物权法于1947年修订,目前合法吗政权是一种改性的财产的分离。在这种制度下,只有一个配偶的财产标题,但收购中都有合作在他们的婚姻,是大大共有。民法典被解释为大幅共有属性的作用归因于标题持有人在一个问题涉及到第三方,夫妻双方在配偶之间的一个问题。

离婚

婚姻可以作为人际关系终止前解散了法律。经常的法院裁决,财产和孩子的监护权只会安排确认已经由当事人。工会可以溶解离婚之前,必须有一个有效的婚姻。如果婚姻不完美构成在法律上,它可能是无效;理由取消包括缺乏能力,没有当事人同意的事实,损害的缺陷在结婚仪式,或随后发现的一个如无法“缺陷”完善他们的婚姻。

在古老的法律制度,婚姻是一个女人的转移从她的家庭,她的丈夫在条款通常在婚姻中指定合同。的标准方法溶解婚姻当事人双方都还活着否定,结果通常是在女人的回归她的家庭的力量。否认有相当大的历史;它有强烈的影响婚姻法在穆斯林、犹太人、中国人、和日本法律。在伊斯兰律法,没有合法的证据否定可能发生指定故障或破裂的婚姻。在实践中,当然,也有检查的灵巧的使用这种力量的一个丈夫,如从妻子的家人反对,义务偿还嫁妆的价值,或宗教的反对。在罗马婚姻法,单方面随意否定是允许的,这种自由在早期基督教时代存在了一段时间。的关注罗马法是庄严而不是理由,单方面离婚之前通知的否定七个证人。

在另一端从否定的观点是将婚姻作为一个圣礼(如某些基督教教堂)的教学期间可能不溶解的共同生活的配偶。从前,一个印度教婚姻是不能溶解的除了种姓定制;再婚,例如,可能会容忍只有女性的低级种姓。

极端的否定和坚固的婚姻,有很多离婚公式:等过错,离婚通奸、遗弃、虐待、酗酒或徒刑;离婚的理由类似的沮丧的合同,如无法治愈的精神错乱后配偶的婚姻或消失;最近,“无过错“离婚,理由如不相容,不可调和的差异,和无法挽回的婚姻。

离婚法的一个复杂因素是给予重视的问题外国离婚。国家和国家的离婚法律不同,所以他们的规则识别离婚。一个人住在一个管辖范围内离婚是很难获得可以去另一个离婚法更自由和获得婚姻的解体,将被第一管辖。国际家庭私法的一个特性是“一瘸一拐的”一些人被认为是单一的由一个国家和另一个结婚,或者当一个孩子被认为是合法的一个国家和作为不合法的由另一个。原因之一的国家可能限制离婚的识别是有许多司法管辖区的离婚是自由的理由,只有名义配偶和divorce-granting管辖权之间的联系(有时给人的印象“离婚磨坊”为商业运营的原因)。

离婚源于渴望结束亲密的人际关系可能已经存在了许多年。它不是一个普通的在法律纠纷;它几乎没有与商业交易的解释一样,税收,刑事指控或其他法律问题,可以提出相当精确。在离婚,只有配偶可以知道它们之间的差别,和忽视这种区别可以产生推理的错误的类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