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主义

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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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标题:féodalité,封建制度,封建制度
总结

阅读关于这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封建主义,也叫封建制度封建制度,法国feodalite史学构造指定西欧早期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中世纪5世纪到12世纪之间的漫长时间。封建主义以及相关的术语封建制度标签是在它们被应用的时期很久之后发明的。它们指的是那些发明它们的人所认为的中世纪早期和中部最重要和最独特的特征。的表情feodalite而且封建制度是在17世纪初创造的,而英语单词封建制度而且封建主义(以及封建金字塔)在18世纪末开始使用。它们是从拉丁单词feudum(“领地”)feodalitas(与封地有关的服务),这两个词都在中世纪使用,后来用来指财产持有的一种形式。相关术语的使用feudum来表示中世纪早期的基本特征领地夸张的突出和过分强调了土地的特殊模式的重要性任期内损害了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其他更重要的方面。

这个想法的起源

条款封建主义而且封建制度一般适用于中世纪早期和中期——从5世纪开始的时期,当时西方的中央政治权威帝国直到12世纪,王国开始成为有效的中央集权的政府单位。从8世纪中期到9世纪初,在一段相对短暂的时期内,英国人开始使用Carolingian统治者,尤其是优秀的东西(751-768年在位)和查理曼大帝(768/771-814年在位)在建立和维持一个相对统一的帝国方面取得了非凡的成功。然而,在此之前和之后,政治单位是分散的,政治权威是分散的。后来更强大的加洛林王朝试图管理当地的巨头,并征召他们为自己服务,但地方精英的权力从未被削弱。在没有强有力的国王和皇帝的情况下,地方上议院扩大他们的领土,加强他们对居住在那里的人民的控制。在许多领域,这一术语feudum,以及条款beneficium而且casamentum,后来被用来描述财产持有的一种形式。这些术语所表示的持有通常被认为是本质上的依赖任期在美国,债券持有人的权利明显受到限制。但是,由于该时期的文件中使用了这些词,因此很难将这些词所适用的财产的特征与这些词所指定的所有权的特征区分开来自主地它通常被翻译为“永久持有财产”。

领域在17世纪,封建模式——或者,用当代历史学家的话说,封建结构——得到了发展。当时,封地是一种财产,通常是土地,用来换取服务,其中可能包括军事任务。封地持有者发誓忠诚属于封地的人(封地人)上帝,或诸侯)并成为他(或她)的男人。宣誓仪式被称为宣誓仪式致敬(源自拉丁语,人类;“男人”)。这些制度在英国一直存在,直到被废除议会在1645年之后恢复,通过查理二世在1660年。直到它们被消灭国民大会从1789年到1793年,他们在法国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他们被雇佣来建立和加强家庭和社会纽带。它们无处不在,让过去的学生渴望了解它们是如何形成的。在中世纪幸存下来的文献中发现的术语和实践的相似性,特别是在中世纪书册feudorum(《封地书》),意大利人编译关于财产持有的习俗,这是在12世纪制定的,并被纳入罗马法带领历史学家和律师寻找中世纪当代封建制度的起源。

正如17世纪学者所定义的那样中世纪的“封建制度”的特点是没有公共权力,由地方领主行使以前(和后来)由中央政府行使的行政和司法职能;一般障碍和流行冲突;以及领主和自由眷属之间普遍存在的关系(附庸),由贵族授予的财产“领域以及接受封臣的效忠。这些契约要求封臣为领主服务(军事义务,法律顾问(财政支持)以及领主保护和尊重封臣的义务。这些特征部分是从中世纪的文献和编年史中推断出来的,但它们是根据17世纪的实践和语义来解释的。关于管理被称为“封地”的财产的法律的学术法律评论也影响了对资料来源的解释。这些评论,自13世纪以来,集中在法律理论和规则衍生自实际纠纷和假设用例。它们不包括(也不打算提供)对历史发展的冷静分析。16世纪的法律评论家们已经为封建制度的详细阐述铺平了道路,他们提出了一种思想,这种思想大致源自于书册feudorum他们认为这种封建法律在中世纪早期已经传遍了整个欧洲。

条款封建主义而且封建制度使历史学家能够概括地处理一段漫长的欧洲历史,这段历史的复杂性一直令人困惑。的罗马帝国各种皇帝的成就为理解罗马历史提供了一把钥匙,12世纪国家和强大统治者的重新出现再次为历史叙述提供了可控制的焦点,特别是因为中世纪的国家和政府实践可以被呈现为先行词现代国家和机构。封建结构巧妙地填补了5世纪和12世纪之间的空白。尽管查理曼大帝看起来异常在这一演变过程中,他被描述为“播下封建主义萌芽的种子”。罗马、蛮族和加洛林王朝的各种制度被认为是封建制度的前身:罗马的领主和附庸,蛮族的战争酋长和部落,授予士兵和官员土地,以及忠诚和忠诚的誓言。17世纪和后来一样,封建主义的鼎盛时期是在11世纪。后来,采用和调整封建制度以增加权力的统治者被贴上“封建”的标签,他们的政府被称为“封建君主制”。尽管在17世纪与中世纪封建制度相关的制度和实践仍然存在,但当时的历史学家认为中世纪封建制度和封建制度在14世纪和15世纪的重要性下降。这段时间是后来被称为一个“混蛋封建主义“因为领主和仆从之间使用工资和书面合同。

那些制定封建主义概念的人受到了与马克思的工作有关的对宇宙中简单和秩序的追求的影响Nicolaus哥白尼(1473-1543艾萨克·牛顿(1642 - 1727)。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被说服,如果宇宙系统地运行,社会也必须如此。在16世纪,一些研究封地法律和习俗的学生宣称封建制度是普遍的,并坚持认为封建制度在罗马是存在的,波斯,犹太.哲学家Giambattista维科(1668-1744)认为封地是人类永恒的制度之一。采取类似的立场,伏尔泰(1694-1778)对…的判决提出异议孟德斯鸠(1689-1755)认为封建法律的出现是一个独特的历史性的事件。18世纪苏格兰的哲学历史学家们在西欧之外寻找封建主义,并将这一建构的意义领域扩大到包含农民和领主。亚当•斯密(1723-90)提出了封建政府作为一个阶段社会发展以没有商业和使用半自由劳动力为特征的培养土地。史密斯的学生约翰·米勒(John Millar, 1735-1801)在亚洲和非洲发现了“封建政策的轮廓”。人们普遍把封建制度与无知和无知联系在一起野蛮促使它扩展到欧洲人几乎不了解的、他们认为落后和原始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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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米勒的先例,一些后来的历史学家继续在中世纪欧洲以外的时间和地点寻找封建制度,尤其是日本.可以预见的是,这些努力导致了误解和误解。历史学家为了比较的目的而使用封建模式,强调了那些类似或似乎类似西方封建实践的特征,而忽略了其他不同的方面,其中一些在形成有关地区的演变方面具有独特的意义。对于西方人来说,封建模式的使用必然造成了一种具有欺骗性的对不同社会的熟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