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自由

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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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标题: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自由)官方信息,访问的预设权利,合格豁免由第三方独立审判。裁定者可能是一个法庭,法庭,一个专员或监察专员和可能需要的能力,或建议,信息的发布。

信息自由的范围和应用信息自由法因国家而异。第一个自由法被采用美国1966年后,加强了水门丑闻在1972 - 74年。最初,美国领先后,至少不是在斯堪的纳维亚和北欧。第二波的信息自由法直到1980年代初才开始。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有采用信息自由法令在1982年,在未来十年的传播立法步伐。在欧洲和英联邦。整个十年,国家开始借鉴对方的经验。但信息自由直到1990年代才成为国际标准。支持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世界银行,欧洲委员会和其他超国家机构,信息自由现在被视为一个开放和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

采用信息自由法令的动机跨地区和跨时间相差很大。信息自由的历史学家在1960年代和70年代正确地指出知识起源的新法律的公民权利运动消费主义在一个权力过大的不信任官僚主义,在新闻自由的斗争。但到了1990年代,许多国家采用信息自由原因截然不同:获得贷款,特别是打击腐败。这是指示性的模式。个人信息自由法规通常当地政治斗争的产物,和他们的设计是影响运动的目标和立法者从事这些斗争。他们不遵循一个通用模板;相反,它们是工具的形状为特定目的,精心制作,依照当地的妥协。

安德鲁-麦克唐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