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性和优先权
自由与平等
人权的内容已得到广泛界定,这一事实不应被认为意味着三代人的权利为每个人平等接受。对人权理念的广泛接受也不应意味着他们的世代或他们各自的组成部分受到了同样紧迫的欢迎。目前正在进行的关于人权的性质和内容的辩论毕竟反映了一场权力和利益的斗争概念关于“良好社会”。
例如,第一代人权倡导者倾向于将第二代和第三代权利完全排除在他们对人权的定义之外,或者至多将它们视为“衍生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将这些权利付诸实施所涉及的复杂性。第一代权利的建议更多可行的而不是其他几代人,因为他们强调政府的缺席而不是存在,这在某种程度上变成了一个先决条件全面的人权的定义,让人向往的主张权利被认为根本不是权利。然而,对这种排除的最令人信服的解释更多地与意识形态或者政治问题,而不是经营问题。相信平等主义的对富人的索赔,特别是在集体支持的情况下,如果没有收入的严重下降,是行不通的自由,第一代支持者,受到启发自然法则而自由放任主义传统,则坚信人权本质上独立于有组织的社会,并且必然是个人主义的。
相反,第二代和第三代人权维护者通常认为,第一代权利(至少是普遍实行的权利)对人类的物质需求——尤其是“基本”需求关注不足,实际上是为不公正的社会秩序服务的工具,因此构成一个“资产阶级错觉。”因此,如果他们不把第一代权利置于他们对人权的定义之外,这些支持者倾向于将这些权利置于较低的地位,并将其视为只有在种族隔离之后才能实现的长期目标规则经济和社会发展已经遇到的,只能在未来某个模糊的时候逐渐实现,完全实现。
这种自由-平等和个人-集体主义的争论在19世纪中叶尤为明显冷战,反映了当时存在于自由派和自由党之间的极端紧张关系黑格尔的-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主权公共秩序。虽然西方国家的社会民主党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在斯堪的纳维亚,占据了双方的中间位置,追求自由和平等-在许多方面都是成功的-仍然是正确的,不同的权利概念包含了挑战合法性和霸权的潜力,不仅是彼此的,更重要的是,挑战与它们最密切相关的社会政治制度。
习俗与传统的相关性: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争
随着结束冷战然而,这场辩论呈现出更多的南北性质,并被一场文化辩论所补充和加剧相对主义者批判那避开人权理论、原则和规则的普遍性,因为它们起源于西方,因此在非西方环境中具有有限的相关性。这一论断背后的观点——任何特定社会中人权的范围应从根本上由当地、国家或地区的习俗和传统决定——似乎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当人们考虑到人权的理念及其许多戒律存在于所有伟大的哲学和宗教传统中。然而,人权的历史发展表明,相对主义的批评不能被完全或不言自明地否定。它在冷战结束后不久出现也不足为奇。首先在宣言中得到了突出的表达曼谷为筹备第二届联合国世界博览会而举行的会议会议有关人权召开在维也纳1993年6月的《联合国人权公约》规定,人权“必须在公约中得到考虑”,从而对重申人权的普遍性加以限制上下文国家和地区的特殊性以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相对主义的批评反映了两极联盟体系的终结,这种体系阻碍了独立的外交政策,并最小化了文化和政治差异,支持了不可分割的冷战忠诚。
在联合国、区域组织和国家代理联盟(如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索马里、利比里亚,卢旺达,海地,塞尔维亚而且科索沃,利比亚,马里例如),相对主义的观点也可以作为尊重民族主义的功能对等物主权和领土完整性美国不仅在人权领域的影响力在下降,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也在下降上下文国家安全方面,经济学,以及环境.因此,在政治和理论上仍然存在尖锐的分歧合法的关于人权的范围和其中主张的优先事项。
辩论的内在风险
然而,归根结底,这种合法性优先的争论可能会产生危险的误导。尽管这有助于指出自由和个人主义都被用来合理化滥用资本主义以及西方扩张主义,以及揭露西方扩张主义的方式平等集体主义,以及文化有不在场证明吗独裁如果要客观地理解当代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运动,就必须考虑到至少三个基本真理。
首先,对合法性和优先性的片面定性,至少从长期来看,很可能会损害其支持者的政治信誉,损害他们认为极其重要的权利的可辩护性。在日益相互依存的全球社区在美国,任何不支持全人类尽可能广泛地塑造和分享价值观或能力的人权取向都可能引发广泛的冲突怀疑.自20世纪中期以来的这段时期充满了这样的例子,其中包括美国的官方立场,即只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包括拥有财产的权利以及在生产和交易过程中投资的权利——才能被视为法律上公认的权利。
其次,这样的描述并不能准确地反映现实。在现实世界中,几乎所有的社会,无论其本质特征是个人主义的还是集体主义的,至少都同意,而且大多数甚至提倡所有基本价值或能力的混合。美国总统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的四大自由例如:言论和表达的自由敬拜例如免于匮乏和免于恐惧)就是一个早期的例子。后来,171个国家的代表通过了上述1993年会议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它宣称
虽然必须考虑到国家和区域的特殊性以及各种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重要性,但各国不论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如何,都有义务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最后,在21世纪初,所有现行或拟议的国际人权文书都没有提到其所处理的权利的合法性或优先性,可能除了国际权利的情况约是规定是“不可贬损的”,因此,可以说,比其他更基本(例如,免于任意或非法剥夺生命的自由,免于酷刑免于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惩罚,免于奴隶制以及免除债务监禁)。当然,关于合法性和优先次序的一些分歧可能源于定义的不同(例如,对一个人来说什么是“酷刑”或“非人道待遇”对另一个人来说可能不是这样,例如在鞭打或惩罚的情况下水刑或者死)。同样,在处理执行问题时也会出现分歧。例如,有些人首先坚持某些公民和政治保障,而另一些人则首先坚持物质福利条件。然而,这样的分歧反映了政治议程的差异,即使有也没什么意义概念上的实用程序。正如联合国大会多项决议所证实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也重申了这一点共识所有人权都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保护人权不是、也不应该是一个纯粹的国家问题管辖范围内.另一方面,国际社会实际保护它所规定的人权的程度是另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