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tizā米

税收制度
验证引用
虽然已尽一切努力遵循引用风格规则,但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的样式手册或其他资料。
选择引用格式
反馈
修正?更新?遗漏?让我们知道如果你有建议来改进这篇文章(需要登录)。
谢谢您的反馈

我们的编辑将审阅你所提交的内容,并决定是否修改文章。

外部网站
打印
验证引用
虽然已尽一切努力遵循引用风格规则,但可能会有一些差异。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参考相应的样式手册或其他资料。
选择引用格式

iltizā米,在奥斯曼帝国税收实行公农制收入.国家将税收权拍卖给出价最高的人(multazim复数multezimmultazims),然后他收取州税,并按固定分期付款,保留一部分税收收入供自己使用。的iltizā米这个体系包括土地税的耕种,城市税的耕种,某些商品(如酒、盐或番泻)的生产,以及某些服务的提供。它开始于苏丹统治时期Mehmed二世(1444 - 46,1451 - 81),并于1856年正式废除。各种形式的iltizām,然而,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帝国末期,当时这种制度被政府官员监督的税收方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