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社会
信息获取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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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获取的法律,法令或法规决定谁可能会或可能不会看到信息被组织,无论政府或其他。
类型的信息获取的法律
信息获取法律属于一个或多个五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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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information-other比个人由国家各种形式的信息(例如,信息自由,档案访问立法作为一个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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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问个人信息。行业范围的变化从一个国家管辖下的法律,但趋势是覆盖的国家,私人和志愿部门(例如,数据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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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权力机构通过个人数据从一个到另一个对某些指定的目的(例如,数据共享;严格地说,一个亚种数据保护,但是值得区分,因为其日益增长的社会和政治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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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员工使未经授权的披露信息的发布可能被视为公共利益(例如,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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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定时,政府官员可能会或可能不会披露保密信息的状态。他们还确定制裁强加于那些未经授权的版本(例如,官方保密)。
显然,这类型都是基于组织范围的法律和角色相关的信息。他们可能在许多方面相结合,已通过国家截然不同的序列。在许多州,所有五个类别现在可能发现与另一个,集成不同程度的成功。
历史发展的信息获取的法律
许多官员保密制度建立的20世纪中叶(例如,英国官方保密法》1911),但信息获取的发展更广泛的家庭法律主要是下半年世纪的现象。它有它的起源不同的反应极权主义,在一个不信任的民主的国家,在消费主义,在自由意志主义。越来越多的争论这些法律所规定的权利构成基本人权。国际法律文书做支持信息隐私权有这个状态的参数(例如,欧洲人权公约)。但是有一些建议在20世纪的后半部分欧洲人权法庭愿意推断出正确的信息,尽管部分,从欧洲的其他权利公约。
这个家庭的传播法律在西方世界被捐助者和鼓励发展机构(他们认为信息自由堡垒对腐败),通过贸易集团(特别是欧盟和其贸易伙伴,寻求协议安全应用程序的数据保护原则交界的数据流)。
信息获取法律急剧上升的速度发展的20世纪的最后二十年。信息社会的到来意味着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权力赋予的控制信息访问。技术变革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挑战,尤其是那些管理法规的定义基本信息概念的意义已经改变了在电子环境(例如,“原始”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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