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
再保险是一项重要的保险业务风险可以分配给几家保险公司,减少每家保险公司面临的损失风险。再保险是通过合同进行的具体规定参与保险公司将如何分担保费和损失的条约。
现存的条约主要有两种类型按比例和超额赔款条约。在前者中,所有的保险费和损失可以按照规定的百分比进行分配。在后一种情况下,原保险人接受不超过规定数额的损失风险,超过这个数额的损失由再保险人分担。再保险也经常安排在个人基础上,称为兼性再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原保险人与另一个保险人订立合同,接受部分或全部特定风险。
再保险扩大了初始保险人接受风险的能力,因为不需要的风险部分可以转移给其他人。再保险稳定了保险公司的利润,平衡了损失率,降低了风险资本需要的承保业务,并为保险公司提供了一种方式剥离整个风险投资组合的一部分。
保险的法律方面
政府监管
在所有国家,保险业都受到广泛的政府监管。在欧洲国家,保险监管是中央和地方控制的混合体。在德国保险监管的中央权力机构是联邦保险监督管理局(BAV),严格控制保险公司的保费、准备金和投资。BAV的规定人寿保险例如,美国允许不超过20%的投资股票.
在英国,法规通常允许管理机构有相当完全的行动自由,只关心最终的业务结果。在这一点上,英国不同于大多数其他欧洲国家,在这些国家,保险监管的目的是更密切地监管保险公司经营的条件。
在这些国家欧盟人们正在努力使各国的保险法规更加统一。这是为了促进保险公司的跨国经营。
许多法律和监管障碍扩张保险的经营在世界各国仍然存在。这些例子包括严格的许可证要求、禁止未经认可的保险、强制雇用当地国民、要求保险公司在当地投资或与当地保险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禁止自由兑换货币或汇回利润等税收.
在法国、比利时、埃及、希腊、意大利、黎巴嫩、西班牙、土耳其和前法属非洲殖民地等国家,影响保险监管的重要法律力量是拿破仑法典.例如,在第三方问题上可以看出准则的影响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可能由被告而非原告承担。
在一些国家,并非所有类别的保险都受到监管。在荷兰,只有人寿保险受到监管,在比利时,只有人寿保险、工伤保险和第三方机动车保险受到监管责任保险.在一些国家,监管的范围可能包括保险业务的许多方面,但在英国和荷兰只有金融事务才受监管。
在一些欧洲国家,保险公司不能同时承保人寿保险和一般保险(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最低资本要求因承保业务类型而异,通常寿险的最低资本要求最高。
在大多数欧洲国家,政策都要提交监管机构批准或供参考。在一些国家条款或者必须采用合同形式;例如,在瑞典保险公司必须使用标准的强制机动车第三方责任政策,在瑞士是一个标准合同必须投保战争险和人身保险。
保险通常是强制性的。一般来说,法律经常要求个人购买第三方责任保险工伤保险.不动产必须投保火灾险财产在德国。一些国家要求航空公司的乘客和机组人员购买航空保险(事故和疾病保险)。
虽然个人通常可以自由选择他们想要的保险公司,但从外国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是有限制的。在一些国家,买家必须使用国内保险公司的强制保险,但如果无法从国内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则可以自由地从外国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在其他国家,某些类型的保险可能不在国外投保。世界上大约有一半的国家禁止“非承认”保险,其定义是由未经授权在该国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
在美国大多数保险监管是由各州掌握的,尽管联邦政府在被认为州监管未能有效监管不公平贸易行为、误导行为等活动时也对保险公司拥有权力广告,抵制,以及垄断行为。各州规定了四个主要方面:率进行,金融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投资,和市场营销实践。
在制定费率时,必须满足三个基本要求:费率必须足以覆盖预期损失,不得过高,不得在不同类别的风险之间存在不公平的歧视。为了达到金融偿付能力的最低标准,州法律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会计惯例,与州保险专员的最低保证金,以及清算破产保险公司的程序。在投资方面,各州限制了保险公司可以投资的证券类型和质量投资他们的资产。在市场营销方面,各州对广告、代理执照、保单形式和措辞、处理索赔纠纷的服务和流程程序、获得新业务的费用补贴以及其他代理和保险公司业务,包括获准在州内开展业务进行监管。许多州设有专门的部门来登记和处理消费者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