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范围内

司法权是指一个国家在其领土内影响个人、财产和环境的权力。它可以通过立法、行政或司法行动来行使。国际法特别处理刑法基本上是民事的管辖范围内国家控制。根据领土原则,国家有独家有权处理在其领土内产生的刑事问题;这一原则已被修改,以允许一个州的官员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州内的法律)在另一个州内行事英伦海峡海底隧道英国和法国之间的协议以及1994年的和平条约以色列和约旦之间)。的国籍原则允许一国对在另一国被控犯罪的本国国民行使刑事管辖权。从历史上看,这一原则与大陆法系的联系比与普通法更紧密,尽管它在普通法体系中的使用在20世纪后期有所增加(例如,英国于1991年通过了《战争罪法》,1997年通过了《性犯罪者法》)。船舶和飞机具有悬挂其国旗或在其境内注册的国家的国籍,并受其管辖。

被动人格原则允许国家在有限的情况下主张对外国公民在国外犯下的影响本国公民的罪行进行审判的管辖权。这个原则已经被美国起诉恐怖分子,甚至(1989 - 1990年)逮捕巴拿马事实上的领导人,曼努埃尔·诺列加他随后被美国一家法院判犯有贩卖可卡因、敲诈勒索罪洗钱.这一原则出现在一些公约中,包括《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1979年)、《防止及惩处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罪行公约》(1973年)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4年)。的《人质公约》、《劫持飞机公约》和《安全公约》均规定了保护原则联合国和有关人员(1994),可以调用如果一个外国人在国外犯下了被认为有损于该国利益的行为,而不是损害国民利益的行为(被动人格原则),则由一个国家负责。最后,普遍性原则允许在某些情况下主张管辖权所谓犯罪可由所有国家起诉(例如,战争罪反和平罪、反人类罪、奴役罪和海盗罪)。

管辖豁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上下文.例如,外交人员就有免疫力在他们经营的州免于起诉。然而,在20世纪60年代,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以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豁免级别因官员级别而异。刑事豁免一般比民事豁免更广泛。一个国家的外交机构和档案也受到保护。根据国际公约(如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总公约》)和与其所在国签署的协定,国际组织享有地方管辖豁免。某些豁免也适用于国际法院的法官和来访的武装部队。

国家间的争端

和平解决

国际法提供了各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但没有一种是有效的优先级胜过其他任何一个。非约束性机制包括当事人之间的直接谈判以及第三方通过斡旋、调解、调查和调解的介入。年结束以来,区域和全球国际组织的参与急剧增加二战期间因为许多宪章都包含适用于成员国之间争端的具体和平解决机制。的联合国可以在几个级别上使用。例如,秘书长可以利用他的斡旋来提出条件或建议模式联合国大会可建议特别的解决办法或方法来解决争端。同样,安全理事会可提出解决办法(例如,其1967年关于阿以冲突的决议),或者,如果对违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侵略(例如,1950年在朝鲜和1990年在科威特)。区域性组织,例如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在解决国家间争端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

具有约束力的争议解决的其他方法包括仲裁以及司法解决。仲裁发生在有争议的国家将他们的冲突诉诸有约束力的法律法庭.在某些情况下,法庭需要作出涉及不同索赔人的若干决定(例如,在1979年伊朗革命引起的美国和伊朗之间的争端中),而在其他情况下,法庭将只对单一问题行使管辖权。在一个司法解决,争议由现有的独立法庭解决。最重要的是全面的这些法庭之一是法院它的前身是常设国际法院正义,创建于1920年。根据《联合国宪章》第92条设立的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由15名法官组成,他们代表着世界上的主要文明形式和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秘书长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选举产生,任期九年。

国际法院的裁决对当事各方具有约束力,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极具影响力,因此两者皆有有争议的以及咨询管辖权。争议性管辖权使法院能够审理州与州之间的案件,前提是有关州已经同意。这种同意可以通过特别协议来表示,或者compromis(法语:“妥协”);通过一项公约,赋予法院对包括争议在内的事项的管辖权(例如,国际刑事法院)种族灭绝公约);或者通过所谓的任择条款,即一国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对与争端有关事项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对许多重要案件作出了裁决,包括科孚岛通道此案(1949年),在该案中,阿尔巴尼亚被命令向英国赔偿阿尔巴尼亚在该海峡采矿所造成的领土损失争端博茨瓦纳和纳米比亚(1999年)之间的争端,国际法院支持博茨瓦纳对塞杜杜(卡西基利)岛的主张。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使其能够就《联合国宪章》授权或根据《联合国宪章》行事的任何机构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其他重要的国际司法机构有欧洲人权法院,由《欧洲人权公约》设立;由《美洲人权公约》设立的美洲人权法院;以及国际法庭海洋法该组织是根据《海洋法公约》(Law of the Sea treaty)成立的。的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目的是监督世界贸易并使其自由化,它还建立了争端解决机制。

使用武力

联合国宪章》禁止对领土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完整性国家的政治独立或任何与《宪章》宗旨不符的其他方式;这些禁令也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国家只能在以下情况下使用武力自卫或根据联合国安理会给予适当授权的决定(例如,决定授权美国及其盟国对伊拉克使用武力波斯湾战争在1990 - 91年)。自卫权存在于习惯国际法中,允许国家在立即和压倒性的需要采取行动时诉诸武力,但这种武力的使用必须与威胁相称。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1条,自卫权受到了稍微多一点的限制,该条款提到“个人或个人的固有权利”集体“如果发生武装袭击,我们将自卫”,直到安理会采取行动。在恐怖袭击后通过的一系列有约束力的决议中9·11恐怖袭击2001年世界贸易中心五角大楼在美国,安理会强调,自卫权也适用于国际恐怖主义先发制人的打击这些国家有理由相信对他们的攻击迫在眉睫的是有争议的,但在国际法下是允许的,只要标准必要性和相称性是存在的。

有人认为,在极端国内情况下,可以在未经联合国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使用武力人权滥用(例如,北约对…采取的行动)科索沃1999年或者印度干涉东巴基斯坦(现在)孟加拉国1971年)。尽管如此,人道主义干预仍然备受争议,因为它违背了不干涉别国内政的原则。

武力的使用受国际规则和原则的约束人道主义法.的日内瓦公约(1949)及其附加协议(1977),除其他主题外,战俘包括伤病员、海上战争、被占领土以及平民的待遇。此外,一些公约和宣言详细规定了不能在战争中使用的武器种类。造成大面积组织损伤的所谓“达姆弹”、有毒气体和化学武器被禁止使用,地雷的使用也受到限制。根据国际法,使用核武器本身是否非法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无论如何,必须满足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