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责任
国际法赋予国家的权利意味着责任。各州有责任违反他们的义务,只要违反归结于国家本身。一个国家要对直接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负责。,决裂了一个条约或者侵犯其他国家的领土。一个国家还对其内部机构所犯的违法行为负责,无论这些行为是由其国内法界定的;行使政府权力的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的指挥或控制下行动的人。即使该机关或实体超越其职权,这些责任仍然存在。此外,国家对个人的私人活动负有国际责任,只要这些活动后来由国家采取。例如,1979年,伊朗政府正式支持武装分子占领美国大使馆,随后扣押外交官和其他使馆工作人员人质.如果一国的行为是一般国际法的强制性规范所要求的,如果一国的行为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权,如果一国不承担国际责任构成一个合法的采取措施,迫使另一个国家遵守其国际义务,如果它是由于一个不可抗力(法语:“更大的力量”)超出国家的控制,如果它不能合理地避免以挽救一个或多个生命,或者如果它是唯一的手段,以维护国家的基本利益免受严重的和迫在眉睫的危险,即承担义务的国家(或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没有受到损害。
国家必须对其负有国际责任的非法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害作出充分赔偿。赔偿如果可能,包括恢复原来的情况;如果不可能,则赔偿;如果两者都不可能,则赔偿(即承认违约并为违约道歉)。
国际法的一个有争议的方面是由国际法委员会在1996年关于国家责任的草案中,国家可以对“国际罪行”(指一国违反国际义务所造成的国际不法行为,该义务对保护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以至于国际社会承认其违反是一种罪行)。包括给出的例子侵略殖民统治,以及种族灭绝.除了国家(不同于个人)不可能犯下罪行的论点之外,还出现了严重的定义问题,人们对这种罪行对国家的后果表示关切。因此,在2001年最终通过的条款草案中,国际法委员会在政治上摒弃了这一点分裂的这种做法却保留了一种较为严重的国际错误观念。委员会强调严重违反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即国际法的规则)下所产生的义务的概念强制法或被认为对保护国际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所有国家都有义务不承认这种情况,并合作结束这种情况。
各国可受理因另一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受到损害的个人的索赔。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者必须用尽所有国内补救办法来追究国家责任,除非这些补救办法无效。此外,受伤者必须是提出索赔的国家的国民。虽然只有国家拥有授予国籍的权利,但如果请求是针对另一个国家提出的,授予国籍必须符合国际法的要求,特别是证明个人与有关国家之间存在真正的联系。
状态的空间定义
领土
的主权一个国家的权利被限制在一块确定的领土内,这片领土受法律的管辖独家国家管辖权,受国际法保护,不受其他国家侵犯。尽管边界争端并不减损特定国家的主权或独立,但事实的确如此固有的在国家地位中,应该有一个受国家当局有效控制的核心领土。各州可以通过割让的方式从其他州获得额外的领土帕尔马斯岛1928年案);那就是占领领土不属于任何人的土地(拉丁语:“无人之地”)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社会或政治组织的主权或控制的土地;或者通过规定,一个国家通过持续一段时间的无争议主权获得领土。
根据《联合国宪章》,主权领土的所有权不能纯粹和简单地通过使用武力来获得。根据国际法,承认以武力取得的领土需要明确或默示同意,无论使用武力是否合法。当现有国家的解散或解体而产生国家时,假定新国家的边界将符合先前内部行政区划的边界。这种学说,被称为泌尿道感染possidetis(拉丁语:“如你所拥有”),它的建立是为了确保新独立国家的稳定,这些国家的殖民边界往往是随意划定的。
海上空间和边界
的主权一个国家的领土包括其公认的陆地边界及其上的领空和外层空间的边界。有海岸边界的国家也拥有一定的海域。对水域的主权由四个独立的1958年公约——领海公约和连续的《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和《关于捕鱼和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日内瓦公约》,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全面的海洋法《条约》(1982年),1994年生效。
国家领土包括内水(即位于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基准线向陆地一侧的港口、湖泊和河流),国家对内水拥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和专属管辖权。根据《海洋法条约》和现在的习惯国际法,一个国家可以要求从基准线(基本上是有关国家海岸周围的低水线)开始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不过,如果海岸严重缩进,可以从突出的点绘制一系列直线基准线。一个国家对其领海拥有主权,但它们受制于无害通过权——即无害通过权。,所有船舶都有权通过该地区领海国家的权利,前提是通过不带有偏见。偏见行为的例子包括威胁或使用武力、间谍活动、故意和严重污染、违反海关、卫生、财政和移民法规,以及渔业。沿海国可对无害通过其领海的外国船舶行使有限程度的刑事管辖权(例如,在犯罪后果所谓扩大到沿海州或为制止非法毒品贩运而必须采取这种措施的地方)。
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规定,各国不得中止外国船舶无害通过南海某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公海公海或外国领海的另一部分。1982年的条约确立了一项新的权利交通通航:为了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与另一个部分之间的国际航行所使用的海峡中连续而迅速地通过的通道一些国际争端受到特殊机制的制约。有争议的海峡问题例如,关于19世纪和20世纪限制海军进入海洋的限制博斯普鲁斯海峡而且达达尼尔海峡-连接黑海与马尔马拉海从地中海到黑海沿岸国家。
一系列其他海洋区域延伸到领海之外。一个毗连区——必须声明主权,与领海不同,它不是自动存在的——允许沿海国行使必要的控制,以防止和惩罚在其领土或领海内外违反海关、卫生、财政和移民法规的行为。该防空识别区最初从基线延伸了12海里,但根据1982年的条约,该区域扩大了一倍。专属经济区是由对渔区的主权要求发展而来的。1982年的条约允许各国主张从基线延伸200海里的防空识别区,在该区域内,各国拥有探索、开发、保护和管理海洋和海床自然资源的主权;对人工设施和科学研究实施管理;保护和保存海军陆战队环境.该防空区是联合国接受的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法院的1985年关于利比亚和马耳他之间大陆架划界争端的裁决。
一个国家自动享有对其国土上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探和开发的主权权利相邻大陆架(即从陆地突出到海洋和海底的岩台)。所述搁板可延伸至所述搁板的外缘大陆边缘或者距离基线200英里,因为大陆边缘的外边缘达不到这个距离。这样,大陆架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就成为了一个概念法律小说事实上大陆架并没有延伸到200英里远。
相邻国家和对立国家之间的各种海域划界出现了问题。国际法一般要求公平解决海洋领土争端。尽管股本目前尚不清楚,相关因素包括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影响(即大陆架是陆地领土进入海洋的延续这一基本原则)、争议方海岸线长度与其控制的大陆架范围之间的比例关系、等距原则(即与争议海岸之间的距离相等)以及海岸线之间是否存在岛屿(如果存在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