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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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的能力法院而且法官履行其职责不受其他行为者(不论是政府或私人)的影响或控制。该术语也用于规范意义上,指的是法院和法官应该拥有的那种独立性。
那模棱两可在这个词的意义上司法独立有复合关于其正确定义的争议和困惑已经存在,导致一些学者质疑这个概念是否有用分析目的。通常有两个分歧的来源。首先是概念上的其表现形式是,法院和法官能够拥有的独立性缺乏明确性。第二个是规范性问题,表现为对何种司法独立是可取的存在分歧。
实际考虑
作为一个实际问题,人们普遍认为最重要也是最难实现的司法独立是独立于其他政府行为体。一方面,这种类型的司法独立是高度的有价值的有些人认为法院负有特殊责任,应确保个人和少数群体不受政府或暴虐的多数人的非法或不公正待遇。另一方面,这种类型被认为特别难以实现,因为政府的其他部门通常拥有不服从或阻挠司法裁决执行的权力,如果不是也可以对法院的裁决进行报复。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著名公式,the司法是“最不危险”的分支,“对剑和钱包都没有影响力”,因此最没有能力抵御其他分支。
司法独立于政府控制的正式保障至少可以追溯到1701年,当时的英国清算行为赋予法官明确的保护,不被王权单方面解职上下文更大的权力转移议会还有法庭。今天,司法独立的理念具有如此广泛而强大的规范吸引力,以至于即使在实践中不尊重它的国家也习惯于宣称对它作出承诺。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文字宪法包含某种形式的明确保护,对于司法独立,以及比例宪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包含此类保护的文件一直在增加。司法独立已正式确立支持在国际层面也是如此,例如,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司法独立的基本原则》中联合国大会在1985年。经验然而,研究表明,对司法独立的正式宪法保障的存在与实践中对司法独立的实际尊重关系不大。
定义和范围
任何全面的而且连贯的司法独立的定义必须解决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为谁而独立?”第二个问题是,“从谁那里独立?”第三个问题是,“从什么中独立?”然而,为了给这些问题提供令人满意的答案,有必要考虑为什么司法独立是有价值的,以及它应该实现什么。换句话说,有必要解决这个问题,“独立的目的是什么?”
谁的独立?
司法独立既可以定义为法官个人的特征,也可以定义为整个司法系统的特征。既不概念作为一个实际问题,毫无疑问是更可取的。一方面,如果司法独立在制度层面得到保障,而不是在个人层面得到保障,个别法官可能会被迫服从司法领导的意愿,这可能会导致不全心全意地执行宪法法治.例如,在智利和日本,司法作为一个机构要求其成员服从和一致的程度被指责为产生了胆小的法官,他们不愿意或不能做出不利于政府的裁决。另一方面,如果在个人层面确保司法独立,个别法官就会发现自己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个人偏好。无节制的自由裁量权这种做法不仅会招致滥用,还会增加法官以前后不一致的方式裁决案件的可能性,其潜在影响是破坏法律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独立于谁?
只有当法院裁决涉及对法院具有潜在或实际权力的某些行动者或机构利益的争端时,司法独立的存在和适当性才成为实际关注的问题。一般来说,利益受到威胁的行为者权力越大,就越需要保护法院的独立性不受其影响。然而,如果争端双方都很强大,这种权力的对称可能会提供部分或全部必要的保护。
法院可能会有三种情况遇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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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行为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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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为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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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行为者和政府行为者之间的纠纷。
在第一种情况下,法院必须努力保持独立于各当事方,因为这些当事方可能企图以各种手段,例如贿赂或恐吓。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是司法独立的朋友:可以期望它从各方的努力中捍卫法院的独立性。
在第二种情况下,司法独立的前景仍然相对有利。法院被要求不要为了一个弱者而压制一个有权势的行动者,而是要在两个有权势的行动者之间公正地选择一方。无论法庭选择哪一方,结果都将是二对一动态这应该会为法院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其免受报复。政府在这种情况下不会对司法独立构成重大威胁,因为它是在与自己斗争。
在第三种情况下,政府确实对司法独立构成了强有力的威胁,但这种威胁可能会被公众抵消或加剧。例如,如果一个统治者试图以非法的方式延长他或她自己的任期,法院就面临着其独立于政府的威胁,但它抵御这种威胁的能力大大提高,以至于如果它裁定反对政府,它可以指望公众的支持。只要法院站在政府或公众一边,它的独立性就受到保护。任何一方都应该有能力为法院提供所需的支持,以抵御来自另一方的攻击。然而,在其他情况下,法院可能被要求采取对政府和公众都是对立的立场,例如在非法政府的情况下歧视反对不受欢迎的少数人。在这里,司法独立的前景正处于最低点:司法机构被要求表现出对政府和公众的独立,但它缺乏强大盟友的帮助来承受它所面临的压力。
面对这样的威胁,有各种各样的方法来保护司法独立。常见的策略包括限制政府对法官工资的自由裁量权,严格限制法官免职,确定法院拥有的最低管辖权,以及减轻法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做行为的个人责任。不太明显的是,司法机构的内部组织也会对其对外部影响的敏感性产生深远影响。例如,日本的司法组织使下级法院的法官高度服从行政部门官僚主义由局长控制正义的日本最高法院.一个分散的组织结构,授予更大自治相比之下,对于个别法官来说,政府可能更难俘获或拉拢整个司法系统。
然而,从长远来看,要建立一个完全独立、完全不受各种形式的政治和民众影响的司法系统,即使不是不可能,也是困难的。经验相对较长美国最高法院例如,这表明,即使是一个高度独立的法院,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可能受到政治力量的重塑,并适应持久的政治多数派的愿望。乐观地认为,少数法官既没有钱袋子,也没有利剑,可以不断地挑战更强大的行动者和机构,而不会承担任何后果,无论他们可能享受什么样的正式保护。仅仅通过调整司法机构的体制特征或颁布关于司法独立不可侵犯的庄严宣言所能取得的成就是有限的。最终,即使达到中等程度的司法独立的前景也可能取决于司法外部的政治和历史条件,这些条件很可能是无法实现的,例如存在一个稳定的、有竞争力的、多党民主.
独立于什么?
不是所有形式的对司法的影响决策构成威胁司法独立。而一些旨在影响法院的活动,例如贿赂恐吓,在任何合理的司法独立概念下都是不恰当的,其他的只能在可争议的规范性判断的基础上进行评估。例如,对于在法院门前举行的公众抗议活动,一种观点可能是,这种抗议活动应作为一种政治表达形式而享有特权,而法院的法官应享有权利民主是被允许的还是有义务的公众舆论考虑在内。或者,人们可能会认为,法官应该不受公众舆论表达的影响,就像陪审员被隔离一样,以确保他们的审议不受本应无关紧要的因素的影响。同样地,一场公众运动否认法官连任是因为他在有争议的问题上以不受欢迎的方式统治,可以被描述为健康表现对民主或对司法独立的威胁。
这种影响司法决策的努力是否符合司法独立,不能用命令来回答。相反,在此类案件中定义司法独立的要求需要一种规范性理论,即法院在裁决案件时应该考虑什么,司法独立应该实现什么,以及司法独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并且应该与其他目标和考虑因素相平衡。
独立的目的是什么?
司法独立通常被认为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大多数人可能会同意,最终目标可以被描述为公平和公正的依法审理争议。然而,如果这确实是目标,那么追求司法独立就会面临一些反对意见。
一种反对意见是,这一目标本身是无法实现的,因为它建立在对法律和裁决性质的误解之上。法律理论家普遍持有的观点是,法律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法官不可能仅仅通过适用既存的法律来裁决纠纷。相反,有人说,裁决行为要求法官制定他们声称仅仅适用的法律。然而,如果裁决必然需要立法,那么司法独立就不是简单地保护法官依法裁决纠纷的能力,而是允许他们制定和制定法律实施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法律,许多人认为这一前景既不符合法官在民主中发挥的适当作用,也不符合民主的理念三权分立.
另一种反对意见是,司法独立对于确保依法公正审判既不必要也不充分,如果任其发展,甚至可能破坏这一目标。一方面,面临潜在报复的法官仍有可能以公正的方式裁决案件。另一方面,不能保证给予法官以其所希望的方式裁决案件的自由就意味着他们会选择公平和依法行事。即使有可能建立一个完全不受民众和政治控制的司法机构,那么又有什么能阻止法官根据个人的情况来裁决案件呢偏见还是利益?正是基于这种关切,许多人认为必须在司法独立与司法问责制之间取得平衡,并区分对司法的适当形式的影响和不适当形式的影响。然而,为防止或惩罚司法滥用权力而设计的任何机制本身都可能被证明容易被滥用。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何监督负责监督政府-的法官Quis托管,ipsos托管(拉丁:“谁来监视观察者?”)——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宪法和政治理论家,而且没有简单的解决办法。
罗伟聪 大英百科全书的编辑们yabo亚博网站首页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