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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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司法克制?
司法克制在美国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限制是如何使用的?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中司法克制的例子有哪些?
为什么司法约束在民主国家被认为是可取的?
司法限制的效果是什么?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的区别是什么?
司法克制,程序性的或实质性的锻炼的方法司法审查.作为一种程序原则,克制原则敦促法官避免对法律问题作出裁决宪法除非该决定对解决敌对双方之间的具体争议是必要的。作为实质性的原则,它敦促审议宪法问题的法官充分尊重当选部门的意见,只有在明显违反宪法限制的情况下才宣布其行动无效。比较司法能动主义.
在美国联邦法院,有几项原则旨在促进程序上的约束。资格要求,来自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概述在第三条宪法,限制那些能够证明由被告造成的具体伤害,并可以通过司法判决进行补救的人进入法院。联邦法院不会审理追求普遍不满或寻求抽象法律指导的诉讼,这方面的克制与法院是旨在解决纠纷而不是解决争端的机构这一观点有关颁布法律规范。(相比之下,在其他一些国家[如德国]和美国的一些州,法院通常在没有对抗性诉讼的情况下裁决法律问题。)类似地,成熟原则阻止原告寻求司法救济时,威胁的伤害只是推测,和未决原则使法官不能在争议结束后再裁决案件,法律解决将没有实际效果。
即使案件可以在美国联邦法院适当审理,司法限制也提供了限制性的程序手段。宪法回避准则指示法院仅在最后手段时才对宪法问题作出裁决。因此,如果一个案件可能基于多个理由来裁决,法官应该倾向于允许他们避免宪法问题的一个。经典宪法怀疑建议法院解释法律,以避免宪法问题。如果一项法规有两种可能的解读,其中一种会对该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则应优先采用另一种解读。
最后,如果一个宪法问题必须面对,一个克制法官会假定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只有在明确违反宪法的情况下才予以取缔。受约束的法官也不太愿意推翻先前司法判决的先例。
司法克制建议法官在执行他们对宪法意义的看法时要谨慎。它没有告诉他们如何得出这些观点,因此它与任何特定的宪法解释方法没有必要的联系。认为一种特定的解释方法产生了更大的约束的观点,实际上通常是认为这种方法对法官产生了更大的约束,使他们根据自己的政策偏好来决定案件的自由更少。
司法约束在美国法律理论和司法案例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律.美国最高法院早在弗莱彻v。派克(1810年)规定,法官只有在“感到明确而坚定的信念”认为某项法律违宪时,才可以推翻该法律。早期的学者支持这个想法;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哈佛大学法学教授詹姆斯·布拉德利塞耶(1831-1902),他观察到立法者可能会投票反对法律,因为他认为它违宪,但尽管如此,如果他后来成为一名法官,出于克制的理由,他会适当地投票支持它。
司法限制的一般效果是允许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更大的制定政策的自由。因此,最高法院的政治价值因最高法院和民选分支的相对地位而有所不同。在20世纪上半叶,司法克制是普遍的调用自由主义者希望阻止法院推翻进步党和新协议经济监管。最高法院法官与渐进克制相关的包括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902 - 32),路易斯·布兰代斯(1916 - 39)菲利克斯•(1939 - 62)。
在20世纪下半叶,在任期内首席正义厄尔·沃伦(1953 - 1969),最高法院开始采取比州和联邦政府更自由的立场,约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保守的政治主题。法官支持在此期间的克制包括约翰·马歇尔·哈兰(1955-71)和法兰克福支持这一原则即使在他周围的政治发生变化时也是如此。
就其政治价值而言,司法约束并不具有一致的规范价值。一般来说,克制通常被认为是可取的,因为在一个民主民选官员应该在制定政策方面发挥主要作用。对民选立法者和行政人员不够尊重的法院可能会篡夺这一角色,不适当地限制民主自治。另一方面,保护宪法权利,特别是少数民族的宪法权利,需要一定程度的司法自信。一个克制的法院可能会拒绝干涉对这些权利的严重侵犯,事实上,最高法院的一些最受谴责的决定——包括普莱西v。弗格森(1896),其中法院支持种族隔离并建立了"隔离但平等"的原则,还有Korematsuv。美国(1944年),法院支持基于种族的判决歧视在二战期间对日裔美国人的攻击符合这种模式